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2月9日,湖南政法委书记李江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要求,全省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不插手、干预人民法院具体审判活动。同时,要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帮助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解决好经费短缺等问题(2月12日《法制日报》)。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制和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李江之所以要求各级党委不插手、干预法院具体审判活动,显然并非空穴来风,而是针对现实、源于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司法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司法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司法的事实不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第一,司法权的地方化。由于法院受地方辖制,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第二,司法权的附庸化。某些掌权人物在遇到一些利益损益突出,影响大或其他案件,出于种种考虑,于法不顾,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直接干预司法或施加压力要贯彻其意志。个别地方的司法甚至沦为掌权者和特殊利益团体手中的“枪”,成为他们打击报复的工具。第三,司法权私有化。由于缺乏独立的能力和独立的品格,司法官员可能因利诱腐蚀办“金钱案”、“人情案”而出卖司法权。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侵害了群众的利益。


    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不是靠政府或个人,而是靠独立自主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在一个法治、公正、民主的国家,法院依法有权独立公正地对一切问题作终极的司法审查。虽然独立的审判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审判。但可以肯定的是,不独立的审判,必会导致审判的不公正。公正的审判必然是独立的审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审判只能使审判按某个团体或个人意志办事,视法律为多余。独立审判使公正审判能够更为彻底地实现,实现公正审判的终极目标首先必须创造独立审判的必要的前提条件。而这种独立首先要得到各级党委的支持,从各级党委不插手、干预法院具体审判活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