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前奏
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08-03-16


 
 
    从实施千年之久的自上而下地由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政体系,转向一个以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这本身就需要政治勇气以及公民的自我调整

    信息公开应是双向的公开,不能仅仅让民众被动地接受信息,而理应使公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终于制度化了。这一公共权力的自我约束展现了我国打造有限政府的决心,也必然使得现代公民社会的进程加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这意味着政务信息公开将从一般原则性要求正式进入法律体系,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家制度。在日益强烈的民间吁请和部分地方政府的制度试验之后,“信息公开”不再是羞羞答答地“犹抱琵琶半遮面”,而将可能就此表现为普遍性的现实操作。“信息公开时代”已然呼之欲出了。

    自非典的苦难给人们带来“谣言止于信息公开”的基本认识以来,政务公开在中国已取得了上上下下的共识。不仅中央连续发出诸多关于要求政务公开的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较早地进行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有益尝试。广州市政府早在2002年就已经出台规定,要求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从2003年1月1日起,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事权、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开了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公开政务的先河,成为由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上海、深圳、杭州、成都、武汉市政府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规章,让人耳目一新。这些地方法规大多将知情权等公民权利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依据,这就使得构建现代公民社会的内容变得更具现实意义,亦使得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有了进行零距离博弈的可能,而这种博弈既可以有效防止公权滥用和扩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腐败行为。

    从实施千年之久的自上而下地由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政体系,转向一个以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为特征的现代公民社会,这本身就需要政治勇气以及公民的自我调整。换言之,“政府公开信息”的制度性举措如果要产生最大的功能效应,不仅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更应是公众积极回应并展示“公民品性”的行为体现。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就将不复存在,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公众,而公众倘若仅仅听之任之,消极对待,而不提出哪怕一丝一毫批评性或建设性的意见,就会导致出现“政府自我约束权力,民众放纵权力”的现象。问题在于倘若民众放纵权力,即使具有高度智慧的有限政府,也会“一不留神”地扩张权力,并使“一不留神”常态化,最终重回无限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自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这并不是造成法治及现代公民社会的必然。即以目前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理念有了,大制度有了,但在相关技术措施上,尚需进一步细化。比如信息公开需要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相应技术的支撑,让老百姓不但能及时获得其工作、生活和参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实、准确的信息。同时,信息公开还应是双向的公开,不能仅仅让民众被动地接受信息,而理应使公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知情权。也就是说,还需要建立对某些地方政府搞虚假信息公开甚至拒不执行信息公开的反制措施,尤其是相关法律诉讼措施。

    信息公开终于制度化了。这一公共权力的自我约束展现了我国打造有限政府的决心,也必然使得现代公民社会的进程加速。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信息公开制度化,还不等于信息公开的时代就必然来临,更不等于现代公民社会就将变为“坦途”,未来需要做的工作还有许多,政府以及公众尚需再接再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