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开投资领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在道路、水利、供水、园林绿化、环保、医疗、文化、旅游、教育、物流,以及现代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等行业中推出一批产业化、市场化的项目,吸引民营企业进入投资、经营和管理。
2、放宽企业设立条件。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评估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其作价的金额可以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对经审核后,可以在冠名中使用“科技”、“环保”、“┄┄所”、“┄┄院”等字号;对新设立的企业实行“一站式”的服务;引导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变更登记。
3、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前置审批的,按企业申请或企业章程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实行并联登记审批;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告知承诺”的登记办法;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条件的,可先予以办理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筹建),后补办有关审批文件;对试行“先照后证”的企业,若半年内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文件,经企业申请,可延期半年。
4、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对获得“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企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试行工商年检免审报备制;对企业住所和生产场所相分离的,允许其在登记的辖区内选择他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不办理分支机构;在洛江的市属内资企业,经市工商局同意可由区工商局负责年检;实行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制度和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
二、 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和块状经济
5、拓展工业发展空间。依托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万安开发区,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规划方案,扩大开发范围;加大工业园区整合力度,提高园区整体规模和竞争力;努力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的供应水平,以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产业集群的形成。
6、推进园区建设。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企业入园并尽快投建。一是依据企业不同的投建速度,实行差别地价; 二是逐渐将土地出让价格过渡到与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速度、年度纳税额挂钩的办法,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三是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向其提供用地,采取租赁方式的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内租金予以适度优惠。
7、培育专业化工业园。鼓励板块龙头企业在已批准的开发区中设立自已的专业化工业园,以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各类企业的产业链和配套能力;重点培育几个产业链的建设,发展高附加值、具有区域性质经济板块;对重大工业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在用地及服务方面实行个性化服务。
8、鼓励设立专业化市场。优先提供用地,鼓励各类资本到洛江设立各类市场及仓储配送中心,其仓储用地视同工业用地,对新建的专业化市场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9、健全支持服务体系。鼓励区属各单位参加全市性的行业协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展示中心。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到洛江设立分支机构。
10、建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本级财政从2005年连续五年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办法。
11、培育扶持大企业大集团。根据营业收入、税收、技术进步和发展潜力等指标每两年评定“洛江企业10强”,对被评为10强的企业,可以优先享受政府技改贴息扶持;同时对被列入“泉州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财政以上年度上缴所得税为基数,对其在后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每年比基期年递增10%以上的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返还,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区政府在年终对上述企业进行表彰授牌。
12、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企业改制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气及其它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企业变更登记而取消。
13、鼓励争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同时,区政府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名牌称号企业由市、区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2万元的奖励。四、 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14、鼓励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由协会(商会)组织的国际性专业博览会、展销会,对由区政府组织参会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定的摊位费补贴;鼓励民营企业以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产品出口,支持民营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所需资料、证明、手续优先办理。
15、积极引导“走出去”。帮助协调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在国(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开展国(境)外加工贸易,民营企业人员进行经贸活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有关部门按《关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因公商务出国(境)的通知》(泉委办[2002]32号)规定办理。
16、推动标准化生产。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五、 推进科技创新
17、加大技改扶持力度。对已获得国家出口免验和国家免检产品、驰名和著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以及省、市重点企业优先列入区级技改计划,并优先给予转报市级计划,并可申请区政府技改贷款贴息或补助。
18、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境内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我区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信息技术开发服务企业可优先提供用地并享受优质的“一站式”服务。
19、推动自主技术开发。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按规定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电子、化工、医药、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经审批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对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的以最高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20、大力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大实施“企业上网”工程力度,引导和组织企业推行网上营销,加快物流与电子商务融合,促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发展,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以最高级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六、 改善融资服务环境
21、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民营企业授信贷款额度;协助上规模的企业上报列入市级上市企业储备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在洛江新城区建设中尝试新的筹资模式,吸引民营经济进入新城的建设,加快新城的建设速度,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其它项目。
22、培育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拟设立营业场所的单位优先提供用地。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开展多种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到我区开展业务。配合市政府尝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23、加快解决融资权属凭证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有利发展的原则,从快从简协助民营企业确定土地、房产等物业的权属关系;对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附合规划的条件下可按其实际缴纳的比例分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具体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实施。七、 营造民营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
24、进一步减化基建审批程序。对承诺的基建审批时限及审批环节进行再压缩,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各审批环节的收费项目实行公示制,严禁搭车收费;建立基建审批“绿卡”制度,实行审批全流程监督。
25、营造优良人才环境。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支出可直接进入成本。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我区实行先落户、后就业配套服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其档案寄存在人才服务中心的,三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人才档案保管费。区政府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要安排一定的指标用于民营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申请购买。
26、优化区域用工环境。完善企业用工预测、预警制度,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地发展“劳务订单”协作关系;严格执行《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暂行规定》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推行企业用工报备和不规范用工行为通报制度;鼓励设立劳务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加大技能培训力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职业培训,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按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1.5%列入成本。
27、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市场整顿规范力度,设立打假工作协调机构,强化对企业技术、品牌商标的保护;健全公共信用服务体系,加入全市诚信数据库,做好涉企各项信用记录;鼓励各类经济鉴证、信息咨询、培训等各类民办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28、着力提高洛江的知名度。要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媒介,多种形式对我区的投资环境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大对我区有潜力、有规模企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我区企业的知名度。八、 优化政务环境
29、拓宽政企沟通渠道。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家座谈会;设立政企沟通电话专线,方便企业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每季度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企业反馈。
30、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实行停电停水预警、预告制度,对无特殊情况未预告或未按预告时间停水、停电给企业生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除法律规定必须例行检查和上级统一部署或接到署名举报的检查外,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备案制度,事前将检查内容、时间、范围等提交同级监察局备案,备案情况年终向社会公布,未经备案和超出备案范围的检查不准进行。税务部门要建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提供相应的快捷办事通道。
31、保护合法权益。加大对生效法律效力文书的执行力度,大力查处企业内部侵权案,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诉讼案件,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援助,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2、建设诚信政府。上网公布涉企政策,及时兑现各项涉企优惠政策及奖励,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各部门应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33、健全监督体系。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和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错必纠。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造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经查确属“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乱设卡、故意刁难行为的,对具体责任人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