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
来源:保山招商引资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借助外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发建设保山,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抓住机遇,开拓市场,以招商引资和扩大进出口贸易为重点,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为保障,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努力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目标
  1、对内开放目标:“十五”期间,累计引进市外到位资金10亿元,比“九五”期间增1.85倍。
  2、对外贸易目标:到2005年,当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8000万美元,比2000年翻1番。
  3、利用外资目:“十五”期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比“九五”期间增1.28倍。
通过努力,建成一批外向型生产和加工基地,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实力的龙头企业,发展一批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名特优新产品,对外贸易、技术合作和利用外资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初步建立起适应国际市场要求的经济运行机制,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三)坚持外来投资“五不限制”的政策,着力改善市场环境。对外来投资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投资领域行业不受限制,在设立企业析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上不受限制,在投资方式上不受限制,在产品内外比例上不受限制,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对不同的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
  (四)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是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产品工业、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矿产资源开发产业、旅游产业、边境贸易进出口加工生产、国有企业嫁接改造、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
  (五)对外开放的形。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开发和建设。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外来投资者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鼓励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已建项目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方式回收投资进行新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工商资本注入企业、项目;鼓励市内企业以项目融资、股票上市等形式直接在境外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合理利用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六)放宽市场准入,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的专项审批均不作为设立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国家规定设立企业须专项审批而没有明确是登记前置的,除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外,均改为后置登记。
  (七)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金不能一次到位,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评估认定后计价入股,用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者来保山采用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且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八)放宽进出口经营权。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资、市外内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外来投资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帐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三、扶持优惠政策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市国家鼓励类的内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减免的税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开发本地产业。
  2、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析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4、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6、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率;在执行中既符合前述条件,又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三减半”期间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再减半执行。
  7、外贸、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不计提销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还货物购进环节的进项税。生产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参与企业计税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如木材原木、玉石毛料、矿产品等均减半征收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的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外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经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按投资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九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营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1、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在2003年4月18日以后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外来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开发性产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25%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发展。
  14、在我市民营经济园区和个私经济园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5、外来投资者在我市从事经营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
  16、新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所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不含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具体比例是:2004年100%、2005年80%、2006年50%、2007年40%、2008年30%、2008年以后不再享受此优惠。
  (十)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者来保山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投资规模在500万至1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的企业,可在正常供地价基础上给予30%的优惠;凡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本价出让土地;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本地价的50%出让土地;重大投资项目,按零地价供地。其他外来投资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5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2、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道路基础设施应承担的费用、土地出让金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收取;耕地开发复垦费、土地管理费由计划、土地部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按最低限额收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3、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承担国家、省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兴办教育事业等所需的土 ,均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4、兼并或收购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但确需暂缓有偿使用土地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5、外来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指沙地、盐碱地、荒草地、裸岩石砾地、沼泽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十一)实施对外开放奖励。
  1、为保山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项目实施后经按实际到位资金评定,根据《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2、市政府每年对在进出口和到市外、境外投资办厂,带动我市产业扩展、产品销售、劳务输出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部门、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加强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1、金融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出口商品企业,在办理开户、结算、贷款证申请和本、外币业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银企关系的协调工作,促使金融部门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投资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和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高税利的项目给予优先贷款支持。鼓励支持外来投资企业上市融资。
  2、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试行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信用资料库,实现外来投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制度化、社会化。
  3、鼓励外来投资企业重组国有集体企业,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上市筹集发展资金,对重组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扶贫贷款、企业技改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十三)鼓励市内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1、要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广泛采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市外境外直接投资、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出口销售等形式,到市外、境外组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带动我市的产品出口、劳务技术输出。
  2、实行出口创汇奖励。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每年由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出口地方产品的,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级承担20%,企业所在县(区)承担80%。
  (十四)放宽人才政策。
  1、实行全方位人才开放政策。对来保工作的各类急需人才,引进形式可多样,自由选择,即本人可在原单位辞职或停薪留职,可采取调动、定居、兼职、聘用等形式;也可通过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高新技术合作研究等形式。
  2、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及生活环境。根据需要引进到保山市工作的人才,属博士学位的按正处职位安排,属硕士学位的按副处职位安排,分别享受对应职位待遇,配偶及其子女优先安排就业、就学。
  3、投资企业可以从境外、市外聘请所需的各类人员,不需迁移户口的,可由有关部门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特聘工作证,持证者享有与保山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
  4、投资企业聘用的人员,在高层次人才培养评优评突、外出参观考察学习与交流、继续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子女入托(园)入学、就业、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各方面,享有与保山居民同等的权利。
  5、投资企业聘用或引进的人员,一律简化手续,可采取单独调入、先借后调或先聘后调办法办理。接纳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优先安排。
  (十五)放宽落户政策。
  1、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入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凡具有大学本科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只要在保山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保山入户。无合法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街道居民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可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暂住证》。
  2、对国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和科研成果奖的人员,以以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在夫妻调动中,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随时可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的子女和父母可以随迁。
  3、对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以及回国留学人员、从市外引进但又无固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街道居民户口。
  4、外来投资者带资、带劳到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在我市城镇有固定住所、本人及家属成员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或转为非农业人口。
  5、我市农村居民在外来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可以申请办理农转非或落户手续。
  6、加大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凡在我市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生活来源者,均可申请在该乡(镇)入城镇户口。
  7、凡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要在个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申请在城镇落户。
  8、在保山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或农业户口的,可申请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9、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地农业户口的,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10、我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上述户籍管理证明时,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免相关收费,缩短办事时限,改进服务态度。除物价部门核准的证件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或代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办事时限外,办理上述户籍手续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 

  四、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十六)建立行政公增示制和时限制。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要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
  1、投资兴建项目符合条件的,有关审批机关自项目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越部门权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报或向有关部门报送。
  2、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需省以上审批的企业及事项外,对在保山设立各类公司,材料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内核发营业执照。
  3、外来投资者提交的用地所需材料齐全后,属已统征的国有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5日内作出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的,县(区)应在5个工作日报到市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到省国土资源厅。
  (十七)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对投资企业的申报件,作为主办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提出答复意见。对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主办部门和单位,不扯皮和拖延。
  (十八)建立对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200名以上的企业业主和经营者代表,对涉及企业管理和服务部门及独占性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对一半以上的人认为不满意的部门主要领导,经组织认定,提请就地免职;30%—50%的人不满意的部门主要领导,第1年“黄牌”警告,第2年仍出现类似情况的,经组织认定,提请就地免职;涉及省属驻保单位的,以党委、政府名义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置。
  (十九)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制度。在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凡被投诉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纪对具体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联系制度。建立市长、县(区)长定期听取外来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度。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市、县(区)分管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市、县(区)两级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十一)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问效制度。主管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是到的各种问题,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和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 

    五、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十二)简化审批程序。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一站式”审批制度,并为其办理用地、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手续。
  (二十三)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市、县(区)要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包装推介,扩大对内外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开发研究储备一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有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的招商引资项目,并建立保山市招商网站,利用国际互联网向外发布。
  (二十四)强化法律服务。依法对投资者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保山市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二十五)发挥中介组织的服务作用。大力发展会计、审计、投资、信息、拍卖、律师、公证等中介机构,为投资企业提供项目、技术、管理、财务、会计、审计、法律、人才、劳动力、科研等咨询和服务。
  (二十六)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子女入托、入学、升学问题。外来投资者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外来投资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十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二十八)强化执法监督。政法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外来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25万元至100万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和市、县(区)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市、县(区)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十九)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来保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市、县(区)重点企业,由所在县(区)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三十)严禁乱收费。涉及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要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并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三十一)严禁乱检查。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以上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三十二)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
  (三十三)严禁乱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外来投资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企业推销商品;严禁强行要求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 ;严禁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三十四)严禁有令不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给外来投资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要调 原岗位,情节严重的,给 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凡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政府作出检查,给 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降职,撤职处分。

  六、切实加强领导 

  (三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扩大对外开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一下一级政府签定责任状,对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领导,第1年出示“黄牌”予以警告,第2年仍完不成任务的出示“红牌”予以调整。
  (三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1、本《意见》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凡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经营者,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为其办理减免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2、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加大专项执法检查、视察、民主评议的力度,努力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每年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落实的,要督促其尽快落实;对敷衍塞责的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4、新闻舆论部门要要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大张旗鼓地对全市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以及外来投资企业的经验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树立保山开明开放的新形象,又要及时曝光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舆论环境。
  (三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境外及港澳台侨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各类企业;适用于市外国内各类企业或个人投资的企业。我市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八)本《意见》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