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春旺谈2007年如何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
来源:瞭望 更新时间:2012-04-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资料图片)

    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

    过去的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精神,明确了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路,从理论上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在检察工作中,加强了法律监督,完善了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队伍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新的一年里,各级检察机关如何围绕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为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

在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上下功夫

    《瞭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按照中央要求发挥作用?

    贾春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厉行法治,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需要有力的法律监督,以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不仅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巩固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而且要通过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具体职责,依法规范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营造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诚信、增进友爱、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

    要完成好这个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要在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上下功夫,使整个检察工作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服务于和谐。

    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一是要坚持把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通过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是要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各项检察工作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三是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始终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坚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办案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五是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工作的始终,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切实把执法办案同解决矛盾纠纷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的本领。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四个重点方向

    《瞭望》:今年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将着重抓好哪几个方面工作?

    贾春旺:第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正确稳定观,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要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特别是要围绕新农村建设,严惩那些危害农村稳定、侵犯农民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严肃查办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

    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

    同时,结合办案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预防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的职务犯罪作为重点,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减少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强化监督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薄弱环节,全面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上,依法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要重点监督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

    要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坚决依法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廉洁。

    第四,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依法办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在执法办案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真正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引导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瞭望》: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贾春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一政策更具有现实意义。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一是严格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要于法有据。二是区别对待,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三是注重效果,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在全部法律监督工作中,都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

    一方面,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办,对在诉讼活动中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

    另一方面,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从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出发,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从宽处理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比如,对因为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就应该从平息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依法妥善处理。再比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还比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应依法从宽处理,有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

    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今年检察机关将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进一步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的机制,增强打击的时效性。

    二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三是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专门检察人员或者设立专门机构办理。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机制,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实行分案处理。

    四是建立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办案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五是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从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出发,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确立正确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