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提速
来源:中国计算机用户 更新时间:2012-04-1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支持,也为电子政务的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7月26日,在《2005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的有关负责人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提交相关部门,走上了立法轨道。新华社的消息说,为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将对政府信息公开设强制性要求。

在此之前,地方性的法规已经相继出台:广州市政府2003年初率先实施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上海、湖北、吉林、江苏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中央部委也先后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等。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这些法规共同的核心亮点之一。这些法规规定,政府信息生成后10日内免费向社会公开,除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外,不得有偿提供;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原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政务专员、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专家委员会副主席陈拂晓7月28日告诉记者,政府信息资源是公共资源,从理论上讲它属于老百姓。以往那种以保密为由没有向公众开放的一些信息将依法陆续开放。他进一步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支持,也为电子政务的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很显然,以往以单纯的网络建设、办公自动化为主的建设模式将发生质的转变。首先,从电子政务的建设规划思路上,就要以便于信息资源共享和提高社会公众服务的角度切入,特别是要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减少政府的成本为衡量的标准之一。

电子政务的最终目的是以电子化、信息化的手段体现“执政为民”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求。

实际上,最近几年,我国电子政务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强调实际应用效果、推动机构优化、信息资源如何共享等内容。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如何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的价值,不仅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课题,更是电子政务建设的一个机遇。从目前实施的效果来看,政府信息化、企业信息化水平高的地方,都几乎无一例外地走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前列。

当然,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公开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就像电子政务严格意义上讲,不是一个工程项目,而是一个全民素质提高的过程一样。如果电子政务建设的目标不明确,不涉及具体的业务流程的话,这就仅仅是政务的自动化、电子化而已,也很难达到提高政府执政水平、提高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能力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