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公布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见证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努力
政府网站、新闻发言人、村务公开栏、行政服务中心……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的举措不断增加,我国政府正加快脚步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服务能力。
2007年1月,广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瞭望》新闻周刊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该条例已进入最后的修改期,近期将公布施行。
受访专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是对政务公开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推动政务公开在法制的轨道上开展,彰显了中国建立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决心。
覆盖大多数机构
近年来,有一些法律法规从起草伊始就成为舆论热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其中一部。该条例受到持续关注,主要因为政府部门掌握的部分信息往往与公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而过去行政机关并没有把这些信息公之于众的传统。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由于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政府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随着政府工作方式的改进,信息公开虽然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部门自己决定。
“许多政府部门的信息,不仅群众得不到,其他部门也很难得到。”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说。
由于此前没有全国性的法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是否公开信息、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公开信息,对行政机关公布信息的义务没有形成共识,多数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对此,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参与了该条例的起草研究,他日前指出,就法律地位而言,条例作为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目前政务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性。
也因为该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因此只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而不适用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构。不过《瞭望》新闻周刊获悉,条例中除了规定行政机关适用该法规外,还注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参与制订条例的国务院信息办有关人士表示,包括一些社会公益部门,如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条例进行信息公开。换句话说,条例覆盖了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大多数机构。
原则上全部公开
据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信息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
按照公开的方式,条例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据有关人士介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四类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
为避免行政机关隐瞒信息,条例设计了公开目录制度,规定政府部门须将其掌握的可公开信息制定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对信息公开的程序也作了具体规定。以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时限为例,条例规定,政府部门须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该信息需进行比较复杂的处理,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此外,条例对信息公开的地点,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等细节也进行了规定。
此外,在该条例的起草、修订过程中,外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相关的可公开信息,公众应该怎么办?
据了解,条例为申请人提供了三种救济渠道,即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预留足够实施准备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各级行政机关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真正把信息公开落到实处,条例预留了相当一段时间的实施准备期。
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莫于川参与了条例的起草工作,他表示,条例经过长达8年的建议、起草、修改、调研、征求意见等过程,对各地方、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发挥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应有相当准备。
2002年11月出台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一年多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各地制订的信息公开条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主要经验都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吸收。”莫于川说。
鉴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的观念仍有待转变,信息公布的技术也有待完善,条例还作出了一些“留有余地”的制度设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表示,在一些发达国家,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较长,没有对信息的主动公开方式作出专门规定。在我国,将公开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主要是为了适应国情的需要。
他说,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大了政务公开的力度,但仍有大量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得到公开。强调主动公开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条例施行后的信息公开工作量,降低政府工作成本。
有关专家指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过程中,可能还会发现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条件成熟后,可以将条例进一步上升为法律。
为提高政府透明度奠基
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目前全世界已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
2007年1月,审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该条例的制定旨在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必将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产生长远且深远的影响。是在依法行政的思路指导下,对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建设的制度完善。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所长尹韵公认为,我国政府出台信息公开条例,在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知情权诉求的同时,也展示了政府提高自身透明度的决心和信心。
“信息公开是政府透明化的基础,”尹韵公说。“出台专门的法规来提升政府透明度,是执政理念转变和执政能力提升的表现。”
此前,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并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莫于川教授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增强工作透明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经之路。
他同时表示,在信息时代,政府部门掌握的大量信息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可能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公开这些信息,让社会充分利用这些信息资源,这也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有利于人民监督政府
2006年9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向媒体表示,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规范我国的政务公开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是两个交叉概念,但是二者的指向都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最终“殊途同归”。
政务公开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推行以来,通过设立行政服务大厅、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开设政务公开栏、开通政府信息网站等等,不断创新形式,改进手段,把工作推向深入。
其中,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即中国政府网的建立,对于促进政务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开通以来,中国政府网的访问量稳步提升,影响力和辐射力逐步提高。以往老百姓很难见到的东西,如今都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找到,网站就像一个史无前例的权威资料库,把国务院令、国务院发文、国办发文等7种文件分门别类上网,甚至把从2000年以来的200多期国务院公报悉数搬了上去。
此外,中国政府网还将直播间设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同步发布外交部新闻发布会内容,邀请省部级领导在线访谈等等。舆论认为,中国政府网在中央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了一个互联互通的新桥梁,对于增进政府与百姓之间的联系,建设更加透明、高效、务实、廉洁的政府,无疑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样的推动作用也来自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法规来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上级监督下级,也有助于下级监督上级。”莫于川教授说。“但主要还是人民群众监督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