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编制城市规划须问计于民
来源:新安晚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从即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除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外,还须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近日出台的《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把所有规划尤其是与群众居住环境相关的项目曝于“阳光”之下,让居民知情、让居民说话,杜绝擅自变更规划的违法现象。

  开发商一期售楼时宣传,住宅小区旁要建绿地,结果到了二期的时候住宅小区旁变成了车库、垃圾箱……为了制止这种擅自变更规划的违法现象,最好的办法就是把所有规划都曝于“阳光”之下,让居民知情、让居民和政府部门直接“对话”。为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规范化,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建设厅印发了《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即日起在全省推行,鼓励社会和公众对城市规划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以及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在编制期间,都要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以此作为修改完善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城市规划作局部调整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重要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公示的其它项目需要进行审批前公示,且时间不得少于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