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网络的普及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便利,但是,也为一些不法分子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了新的途径。近期,江海区先后发生3起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江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查办案件的同时,深入辖区企业进行调研,在认真分析此类案件规律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对策,指明了救济途径。
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事前防范是最好的办法。(资料图片)
典型案例
电子邮箱被更换公司损失数十万
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间,江海区JY实业有限公司(下称JY公司)业务主管雷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公司宣传单张上的电子邮箱地址,更换成为自己私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并利用代表公司到国外开展览会的机会,将这些宣传单张散发给公司境外客户。雷某还利用公司委派自己去南京某网络公司开办公司网站的机会,私自将公司网站上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全部更换为自己的电话和邮箱。
2006年8月,雷某离开JY公司后自己开办公司,通过上述手段,“李代桃僵”,在异地利用自己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以JY公司的名义与公司境外客户做生意,而JY公司由于自身管理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发现,直至2006年底及今年年初,新加坡某客户对某批产品存在质量疑问,直接与JY公司电话联系时,JY公司才发现这一情况。
江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介绍说,经初步核算,雷某的行为已经给JY公司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件特点
隐蔽性强 取证较难
经过对3起案件调查研究,江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有关人士分析指出,此类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有如下4个特点:
1、犯罪嫌疑人往往是抓住企业管理上的漏洞伺机下手。该大队通过调查得知,JY公司高层人员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不够,公司与雷某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公司自身的管理也比较混乱,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给了雷某可乘之机。
2、犯罪嫌疑人学历较高,且对电脑网络知识较为熟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嫌疑人雷某大学本科学历,据JY公司反映,雷某非常爱好电脑网络技术,平时经常阅读专业性很强的电脑杂志,公司通过互联网与海外客户联系生意的业务,大部分是雷某去操作完成的,这给了其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机会。另据JY公司反映,雷某在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体外循环经营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公司动向。JY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前,曾对雷某负责的业务进行了审计,他得知后,便提前将公司网站上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更换为公司的,并删除了公司网站上的相关交易记录,给公安机关深入了解案情,设置了层层障碍。
3、此类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以致发生后难以被察觉。据了解,雷某在窃取了相关商业秘密后,打着JY公司旗号与客户联系业务。因为客户一直是与雷某联系生意,便认为雷某就是代表公司的,而且雷某与公司客户联系业务,都是通过自己的电子邮箱和电话进行单线联系,然后自己组织货源发货,外人很难了解到内幕,加上JY公司也没有把雷某离开公司的情况告知客户,这些便利条件使得雷某能够长时间体外循环而不被发现。
4、涉及面广,取证不易。此类案件尽管涉案金额很高,但涉案单位非常多并且分散。在该案例中,目前所知道的涉案客户有10多家,而且分别散落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美国等国家,这就使后续的取证很难实现。
防范措施
制度和技术防范 一个也不能少
针对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具有高智能化、销毁证据容易而取证困难的特点,江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企业经营者如何避免“黑手”,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1、提高认识。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快捷、方便、节省费用的特点,公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越来越普及,而涉外企业更经常运用电子邮箱等与境外客户联系。这时,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的联系方式、洽谈的过程、客户的喜好、往来的报价等,就可能被非法盗取。事发后,由于牵涉境外取证问题,刑事取证难度较大,采取其他事后补救措施成本也较大,所以事前防范是最好的办法。
2、利用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当事人行为,为事后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3、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员工教育制度,例如,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权限分别管理,权责分明。
4、严格管理公司邮箱。公司邮箱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不能失控,可以考虑双人管理。要定期不定期检查通信内容,对于通信内容的保存、删除设置一定的权限。
除了在制度上预防之外,在计算机技术上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必要时,可请电脑公司安装监控软件或者自动保存/备份软件(防止故意删除);经常向客户声明公司邮箱的惟一性,及时向客户通报有关情况等等。
5、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对U盘等涉密载体进行登记后再发放使用,公私分明,严防混用。对于设计图纸类保护比较有效。关键性的技术要在专用电脑上使用,防止非法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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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挽回损失有5种途径
那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幸被不法分子以上述途径侵害后,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挽回损失呢?江海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醒企业经营者,可选择以下五种途径:
(一)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侵害商业秘密不是十分严重的行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都有相关规定说明,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依靠《劳动法》
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一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要求违反约定的劳动者和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要求行政执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及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提供商业秘密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要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利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可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