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贪污”了政务信息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更新时间:2014-05-30
 不仅是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本身就是政务的一条基本原则,电子政务所倡导的理念和精神更是如此。

  但对一些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公众一直不太满意,尤其是电子政务建设正加紧建设的今天。公众的理由很简单,想得到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没找到,由此怀疑政府在“贪污信息”,并认为公众监督权被剥夺。而政府也很为难,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很多信息不能完全公开,而目前,并没有哪些法律和法规对此有规定。

  究其原因,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公开其实都有一个标准与度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明确哪些可以公开,那些不可以,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公示,最终形成法规或者法律,也就是一个立法问题。

  最近,由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信息办和法制办共同制定的《北京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试行办法》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政务信息公开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

  该《办法》的第四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有义务将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而第七条确定了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

  几年来,国家相继制订了系列与信息化相关的立法,但关于标准与框架的立法明显较少。

  实际上,立法往往要晚于被法规所界定的事物的发展,并会随着事物的发展而完善。而在适当的阶段推出亟需的法律和法规,对产业的发展产生的是巨大的推动力。尽管北京市《办法》中的规定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却为政务信息设定了一个标准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