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IBM公司在知悉相关信息后,仅表示“对于已经进入法律审理程序的商业纠纷,IBM不作任何评论。”
G公司的起诉材料称,该公司原为IBM华南地区软件产品的一级代理商。2002年,G公司与IBM签订了“IBM业务合作伙伴协议”,代理IMB公司Lotus、Tivoli等四大系列软件产品。在2003年一年间,IBM为了追求销售业绩,把大量“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确定的”项目推荐给代理商,并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指令性命令——指定客户对象、成本、售价及利润空间,并要求代理商在其限定时间内完成下达指令。由于虚假客户意向造成的订单无法成功销往下家,致使积压在G公司库存中的IBM软件产品累计金额一度超过1600万元。
G公司的起诉材料指出,在G公司向IBM指出该问题后,2003年11月,IBM同意G公司“将现有库存进行一次更换”,即该公司可以根据与IBM达成的共同意见,用当前积压的货品换取新的软件产品订单。然而在IBM提供的总价值700万元左右的换货订单中,最终只有300万元左右的产品成功销售出去,至此,G公司仍有1300多万元产品积压在仓库中。
G公司的起诉材料显示,2006年4月,经多次协商后,IBM再次同意换给G公司价值30万美元的新货,以抵冲旧账,作为换货的条件,IBM要求G公司“永远地免除IBM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一切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IBM欠我们公司1000多万,拿30万美元来就一笔勾销了吗?!还要我们豁免他们一切相关责任。”G公司负责人拒绝了IBM的第二次换货,而双方就产品积压问题展开的一切交涉就此中止。直至日前,G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试图以司法的途径来解决与IBM之前的商业纠纷。
据记者了解,IBM软件产品代理商的正常经营模式是:IBM、总代理商或系统集成商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通过总代理向IBM采购产品,并进一步转销给系统集成商及客户。在总代理实施采购前,为降低风险,需确定最终用户的真实性,并与下家(系统集成商)签订采购合同。
然而,G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在该公司与IBM的业务往来中,IBM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多次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G公司下达指令,要求该公司于限定的时间内,以指定的价格购入IBM相关软件产品。并以签署《承诺书》的方式保证,其要求G公司购买的产品能够如期转售给下家,并保证该公司所得利润。“IBM就用这样的方法,诱使我们不断从他们那里买进了大量根本没法销售的产品。”G公司负责人表示。
对于G公司指出的《承诺书》的问题,在G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与IBM的协商会议纪要中,时任IBM大中国区软件集团副主席的宋家瑜指出,“我公司任何工作人员没有IBM公司盖章签字或授权签字的函件与IBM公司无关”,上述签署保证书的“行为仅代表IBM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而对于与G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IBM官方只是笼统地表示,“对于已经进入法律审理程序的商业纠纷,IBM不作任何评论。”
2002年初,代理商和腾与软件厂商甲骨文签订协议,和腾向甲骨文购买价值107万元的软件,并根据甲骨文的安排,准备将其转售给四方机车车辆厂和实施方汉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当日,四方和汉得都没有到场。
2004年10月,和腾就这一商业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包括:一,甲骨文以原价收回其授权和腾发售的应用软件;二,甲骨文赔偿占压和腾资金的利息损失;三,甲骨文负担诉讼费用。朝阳法院受理此案件,甲骨文当年的销售人员(后已离职)作为证人出庭证明了事件发生过程。
朝阳法院判决解除和腾公司与甲骨文公司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指定最终用户分销协议》;甲骨文返还和腾合同款1072118元;和腾退还甲骨文软件产品;但驳回了和腾要求赔偿占压资金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