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2-04-14

 

农市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进入21世纪,信息化对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影响愈益深刻。加强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涉农信息资源,推进信息服务与信息技术应用,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各部门推进农村信息化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涌现出许多具有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和成功模式,急需加以总结、规范、扶持和推广,使其发挥更大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国农村信息化进程。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农业部牵头“加强农村一体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启动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为此,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通过树立和培育不同模式、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示范单位,总结信息服务模式,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强化涉农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推动农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国农村信息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原则

  1、因地制宜,注重实践。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信息化,既要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实际应用,既要强化设施装备更要加强人员培训,既要重视选用先进技术更要兼顾农民接受能力。示范工程要务求示范单位的选择来自于实践,示范经验的总结着眼于实践,示范技术的应用适合于实践,示范模式的推广有利于更大范围的农村信息化实践。

  2、整合资源,面向实际。示范工程的重点要立足现有基础,避免重复建设。要以服务农村基层为目标,运用行政和市场等手段,整合设施设备、人力财力和信息技术、信息内容等各方面、各类资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搞好服务。

  3、多方参与,坚持实干。示范工程由农业部门牵头,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推进。各地示范工作的组织,要坚持“多方参与,合力推进”的办法,体现开放性,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系统以及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参与示范工程的建设工作。

  4、鼓励创新,讲求实用。积极鼓励各地在组织体制、服务模式、服务手段、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探索,以创新促进示范工作的发展,以创新增添示范工作的活力,以创新谋求示范工作的更大成效。示范工程是一项牵涉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要坚持循序渐进,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

  5、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示范工程在有效发挥示范作用的同时,要强化为“三农”服务,通过服务带动信息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带动涉农信息资源的整合,带动农村信息服务模式的创新。服务理念、服务手段、服务方式要贴近农业、农村、农民,力求服务工作取得最佳成效。

  二、示范类型与标准

  (一)信息服务型。具有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较健全的信息员队伍,较好的信息服务模式。电视、电话、电脑“三电合一”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全面实施,开通了信息服务热线,开办了农业电视节目,搭建了计算机网络平台,信息服务进村入户,服务效果显著。

  (二)技术应用型。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库、智能决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网络建设型。已建成基于互联网的乡村服务网络,并形成功能完善、覆盖面广、资源共享的网站群。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与发布能力,在支持管理和决策,搞好面向“三农”信息服务方面发挥着明显作用。

  (四)资源整合型。设施设备、人力财力和信息技术、信息内容等各方面、各类资源得到有效整合,目标明确,方案科学,组织有力,措施与办法可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已建立起有效的整合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整合成效。

  (五)整体推进型。当地政府组织领导有力,12316服务热线在本区域内全面开通,专家咨询队伍健全,信息服务进村入户,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和网络建设等方面协同推进、机制创新,对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示范单位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各地省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并由省级农业部门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农业部。各层级示范单位不局限于农业部门,只要符合上述示范类型与标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都可以通过当地省级农业部门申报,或与农业部门联合申报。对于在农村信息化工作中探索出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类型,也可以按要求申报示范单位。

  示范单位申报书主要包括工作基础、人员队伍、工作方案等内容,由各省级农业部门审核把关。原则上每个省审核上报的各类型示范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

  (二)认定条件

  1、工作基础。示范单位有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服务与应用效果,农村信息化水平位居全国同类型的前列。

  2、工作队伍。示范单位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有一支稳定的人员队伍,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

  3、工作方案。示范单位申报的示范工作方案内容详实,体现当地特色,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认定程序

  农业部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各省级农业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照示范类型及其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100个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

  四、时间进度

  2007年4-5月,组织各地进行示范单位申报;6-7月组织专家遴选示范单位;8月份经公示后确定示范单位并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各省级农业部门请于5月底之前将审核后的示范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026,联系电话:010-64192314)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对于申报的示范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经过认定的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扶持。

  (二)多渠道增加对示范单位的投入。积极引导电信运营、IT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安排,在12316服务热线开通、专家队伍建设、农村信息员培训和乡村信息点建设等方面,加大对示范单位的支持。

  (三)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机制,鼓励各有关部门、市场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工作。建立扶持机制,在现有项目资金安排上向示范单位倾斜,同时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奖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对参与示范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督导。农业部组织对示范进展情况实行督导。制定示范单位考核指标,对示范单位的示范工作进行综合评测,根据考核结果,对示范工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示范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取消示范资格。

  附件: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示范单位申报书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