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子商务主要分成B2B和C2C两块。如果是B2B,那就不太可能存在合法的逃税。因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正常情况下需要开发票,双方还会有资金往来,电子商务只是他们交易的平台,只不过从当初的
传统交易平台转移过来。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分成B2B和C2C两块。如果是B2B,那就不太可能存在合法的逃税。因为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正常情况下需要开发票,双方还会有资金往来,电子商务只是他们交易的平台,只不过从当初的传统交易平台转移过来。
那么,问题的争议点就在C2C上。有的人仅是在网上转让出售一些自己不用了的物品。打个比方,如果我当初以50元的价格买来一件物品,用后在网上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那么,我是否应该为这50块的利润来交税呢?这件事听起来不太合情理也很难操作。当然,我这里举的例子仅限于小额物品,大额的业务除外,比如房产。
当然,在C2C的模式里,确实也有一些人利用淘宝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专职地来做一些小买卖。理论上讲,这样的行为如同在街上摆小摊开小店,理应纳税。不过,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这样的新兴事物,我认为政策上应给予一定的鼓励与扶持。而我认为,电子商务就应是我们去推动、鼓励的产物,而不是加以遏制。试想,如果缺失职业卖家的淘宝或者易趣,还会有现在这么热闹吗?仅凭转让自己的物品,电子商务网肯定会很萧条的。一定是要靠职业人士,也一定要让他们有利可图,毕竟现在还远没有达到很赚钱的地步。
最近的两会上也讲到合并外资与内资在税收上的差别问题。我们都知道,前面有很长一段时间,内资与外资在税收上并不一样,这其实就是政策上的引导,政府希望外商来中国投资,所以提供一个比较大的空间。我认为,互联网这样的新兴事物也应给予这样的引导,并且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据我了解,美国在C2C上是免税的。与传统行业相比,我国互联网行业同欧美国家的差距相对较小,所以政府应该鼓励他们发展,让这个市场繁荣起来,对实现电子化、信息化都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