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将出台,对于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或公开未获得满意认可的,公民和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诉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集中清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应修订,比如,制定较早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很难适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每年的养路费到底征收了多少,又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交通部该如何回答高家伟的疑问,在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这一切或将有明确答案。
1月1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致信交通部建议公开养路费年征收额的3天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不久有望颁布施行。
条例草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条例正式实施,公民要求建设部等政府部门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
“以不公开为例外”
据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介绍,条例草案确立了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主的立法目的,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只有特定条件下经个人同意,公开导致的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或者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的,才允许公开。对于商业秘密信息,也规定了类似的公开豁免制度。
不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国家机密。据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介绍,处理国家机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个是先对政府信息进行定密,确定为国家机密的一律不予公开,这主要适用于要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对信息的公开审查和保密审查同时并行处理,这适用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而对于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或公开未获得满意认可的,公民和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诉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诉讼机制是制度活力的保障
作为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重要举措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启动于2002年。据参与立法调研的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欧阳武处长介绍,有三个“需要”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大势:一个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对政府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二是反腐败的需要,信息公开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三是现代化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始于政务公开,由基层逐步全面推开。但欧阳武认为,目前主要的推进手段政策,具有很多局限性,应公开内容范围较窄,相关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而几乎没有公众有权请求相关信息的规定,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法制化方面,地方上的先行实践为中央立法积累了经验,其中的两个范例,一个在广东,一个在上海。
2002年11月出台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这个规定明确了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并有许多突破性规定。
而2004年出台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则更具实践性。上海市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并建立了相关的诉讼制度。2004年和2005年两年间,上海市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分别达到25件、183件和35件,其中由多位致力于公益诉讼的律师参与的案例曾引起全国关注。
欧阳武认为,诉讼机制是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项“活”的制度的保证,这增加了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心,也对政府作决定提出了高要求,形成有效监督制约。
不过,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设计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应该强调以行政系统内部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更大发挥向监察部门申诉和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作用,避免过度依赖行政诉讼给法院增加负担。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建立有关信息公开的专门复议机制,或者考虑将有关行政救济机制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认为,行政诉讼机制比行政系统内部救济更为有效,应该更加支持诉讼机制。在行政权强势的情况下,行政处理程序前置会增加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成本,不利于促进公开。
将牵涉《保密法》修订
参与条例起草的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研究员透露,条例起草中还有一个难点是对应否公开信息的明确界定。很多学者都建议对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做出规定,并且对《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订。
欧阳武认为,对不公开信息的规定要明确、具备操作性,但又不能规定过宽,特别是要慎重处理有关“工作秘密”的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但目前缺乏关于工作秘密的准确界定,也没有严格的定密、解密程序和法定机关,因此它的范围可以漫无边际,可以涵盖行政机关所有不愿意公开的信息。
欧阳武表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集中清理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应修订,比如,制定较早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很难适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某些规定既不利于信息公开,也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
而何兵则认为,还有很多问题,都是在行政法规层面不能完全解决,需要由法律来规定的。比如在有关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中,政府机关和法院的关系,和公民等当事人的关系。
“比如,关于要求建设部公开养路费征收、使用的信息,关于铁道部春运价格相关资料的信息,关于财政预算等等信息,公民是否有权要求公开,是否具有相应诉权?”何兵分析,目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门槛还很高,要求是“利害关系人”。而涉及政府信息的很多领域,都具有广泛的公共性,但目前情况下,公益诉讼受到严重制约。
实际上,有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呼吁早已有之,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法制办主任李力就曾领衔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了相关议案。
不过,有关人士透露,由于涉及面太广、问题复杂,立法有一个过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