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向中外媒体解读了该条例。
据张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汪玉凯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首先就在于能够使政府真正变成一个公开透明、阳光的政府。
他说,这是该条例出台最大的价值。公开了,透明了,社会公众就可以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为老百姓参政议政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但汪玉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和贯彻却持不乐观态度,他说,条理的实施必将会伴随着一个艰难的、长期的过程。他分析,首先从政府角度来讲,尽管多年来一直强调政务公开,但政务信息公开与否的主导权几乎完全掌握在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的手中,既然没有法律规定,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认为某些政务信息不需要公开就完全可以不公开,反正不违法。
其次,政府体系长期习惯于操作不公开,缺乏基本的透明度,这种状况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惯性;而要改变它,自然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从主观上来讲,官员更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这种惯性的力量是很强大的。
第三,客观来说,政府权力滥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大都是在暗箱操作中,通过官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实现的。
因此,汪玉凯指出,要保障条例的实施,第一,必须转变政府机构管理人员的观念和价值,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一些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
第二,必须有细则出台。细则要具体到哪些信息是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能公开的,为什么不能公开以及对于不公开信息有哪些纠错机制和制裁措施等;细则要把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划清楚。防止一些官员以保密为借口,而制造信息不公开障碍。(记者 木佳 24日北京报道)
信息公开立法进程
●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2002年5月,该机构接受国务院委托着手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
●2002年7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起草成文。草案共7章、42条,包括了条例条文、理由、说明、背景以及面临的立法难题等项,估计约13万字。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推广应用组负责人说,由国务院信息办会同法制办制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完成草案起草和说明稿并上报到国务院。
●2006年3月17日,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行的《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2006》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
●2006年12月1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预定年内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00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2007年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共5章38条,定于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