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信息公开 牵一发动全身的变革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带来的首要的、巨大的挑战是我国目前非常粗放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相当落后,按照这种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机关可能会对前来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说,我没有什么信息可以公开。目前政府机关亟须做的就是进行翻箱倒柜式的清理工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个技术活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这项工作。”《条例》实施给政府机关带来的转变是“办事方法、治理理念的转变”。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十年破冰 

    中国青年报:去年5月,多年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专家周汉华曾经到政府信息公开做得比较好的上海市调研。当时,上海市的相关地方法规已经实施了1年半,但是只有近40个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例。而在其他一些实行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的城市,市民因信息公开而和政府机关对簿公堂的事件更是鲜见。

    周汉华认为,从救济机制的限制大致可以判断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真正实现公众知情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自身的改革也是很必要的,从这一点来说,条例实施将会给行政机关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革。”

    周汉华坦言:“尽管目前已经有了国家法规,但距离真正的阳光政府,还有比较远的距离。”>>>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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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做好准备了吗?

    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和民主进程的推进,目前几乎每一个部门都有一整套关于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但政务公开真正到落实的层面并不令人满意——“建章立制,一张废纸!”一些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和委员曾抱怨说。

政务信息公开:需要细节的保障  

    经济参考报:浙江温州的一个县级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当地有几个村的村民经常到市里反映村务没有公开。市里问到村里,村里回答说,公开了呀,没有哪个月不公布的。市里就疑惑,怎么你说公开村民说没公开?下去一检查,情况大白——公布的账目中“其他”项竟然占到了总支出的百分之六七十。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在实际过程中却是“不重要的选择性公开,重要的一律不公开”。反观我们一些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原则性条文多,深入细致的限定少,其结果是公开内容围着权力机构的需要打转,真正群众想要知道、急于知道的内容却没有公开。

    信息公开是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是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基础。国务院常务会议年初已原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意味着政务信息公开将从一般原则性要求正式进入法律体系,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人们担心:如果缺乏细节的保障,“阳光”也将苍白无力。>>>点击详细  

如何使“公开条例”成为“公开惯例”

    习惯于暗箱操作政务的官员,并非都热衷于大肆寻租。但中国是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即使办事过程是清白的,却有一个普遍的心态叫做“落个人情”。这是暗箱操作在中国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心理基础。

    中国青年报:考虑到当下中国社会公民政治民主权利——参政议政的实际范围、内容及形式,实现较高层次的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对多数社会成员而言还谈不上是最迫切的。真正为社会大众普遍关注、计较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第一,公共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灾情预警、食品药品安全等由政务垄断的政务信息。在这方面欺上瞒下的典型案例有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第二,作为公共服务的教育、医疗、计生、交通以及作为公共产品的城乡“水、电、气、热”等价格生成信息。譬如,在《条例》施行后,若要再次调高水价,有关部门就不能光停留于开个听证会走个过场“秀”一把,而必须向民众公开构成水价的全部成本,包括国有水务公司的运作成本。这是政务公开的最低要求,能做到吗?>>>点击详细

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政府网站都好使吗?

    经济参考报: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而信息公开的最好平台就是各级政府网站。时至今日,各级政府网站建设得怎样了?各种政务信息能否及时、公开披露?老百姓对政府网站有什么要求?对上述问题,记者选择部分政府网站进行了探访,并采访了有关专家,希望能对我国政府网站的建设起到一些推动作用。>>>点击详细

   人民了解越多,国家越有力量 
    专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带来六大变化

     媒体关注:政府信息公开 人民知情权有保障

   北京青年报:25日刊文《政府信息公开需要解决好两个矛盾》说,《条例》从研究起草到获国务院通过,经历了长达6年多的立法过程。从现在公布的内容看,在现有条件下,为使《条例》得到很好的实施,需要注意解决好两个矛盾。

    一个是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既然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权力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那么,如何才能防止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原本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也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另一个是“排除”与“列举”的矛盾。在许多情况下,“列举法”却可能助长行政机关的惰性———对于一些在《条例》中没有列举,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公开、也可以不主动公开的信息,由于对这种不公开不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不主动公开,而非得等到公民提出申请之后,他们才按部就班地予以被动公开。

   新华每日电讯:认为这一条例“用法规保障人民知情权”,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便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报道援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的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  

    现代快报:认为“百姓能打知情权官司是一大进步”。文章称,从“非典”病毒肆意蔓延时主管官员还对着电视镜头说“没有疫情”,到今天人们可以用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短短几年的时间,中国已经实现了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数千年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时代过去了,官员们说什么是“秘密”什么就是“秘密”的时代也过去了,若干年后再回首,人们会看到,今天正是中国历史的又一个新起点。

    法制晚报:从民众普遍关注的拆迁方面予以解读: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8类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