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笔者通篇阅读了这部条例,感觉这是一部最大限度促进政府透明运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法规。特别是与此前一些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章相比,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更加多样和便民。
然而,笔者在阅读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虽然瑕不掩玉,但它可能成为影响政府信息充分公开的因素,甚至还可能成为个别政府部门为信息公开设置障碍的手段。这个不足就是,该条例虽然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多种法定方式,但却没有明确哪些方式是强制性的,是必要载体。
或许有人认为,这是鸡蛋里挑骨头,既然条例明确了数种法定公开方式,无论政府采取哪种方式公开都是允许的,都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其实不然。选择不同的公开方式,对于普遍公民来讲,其获知的便利程度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对那些非当前信息,载体不同,公众查阅和获知的难度差别很大。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应当说,信息公开的方式是非常丰富的,包括了至少六种基本方式。但这六种方式中除政府公报法定和强制性的载体外,其他五种方式则供政府选择,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可能也不必要同时在这六种载体上公开。这就会给普通市民获得政府信息带来不便,毕竟政府公报的订阅和发行范围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在需要查阅陈旧信息时,普遍公民要找到政府公报并非容易之事。即使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但对于城乡公众来讲,每次都到档案馆或公共图书馆去查阅政府信息,也有许多不便。
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应当把政府网站作为公开的强制载体,即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全部信息都必须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且不得随意删除,随时向公众提供查阅。一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基本已遍布我国城乡各地,如果能够让公众方便地从网上查阅和下载政府信息,那就会大大增加其透明度和方便性;另一方面,将政府网站规定为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载体,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唤醒沉睡的政府网站,方便公众的同时减少资源浪费,是多赢之举。
总之,将政府网站增加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强制载体,让网络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挥更大作用,是便民的要求,也是政府公民互动的必然,有助于将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李克杰 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