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加速中国政府透明施政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今天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今天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介绍了相关方面的情况。

  行政机关等三类主体必须公开政府信息

  就谁是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张穹说,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

  他说,根据条例规定,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单位,他们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的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申请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是对政府答复申请人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

  什么是依法申请公开?张穹说,就是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政府所掌握信息的制度。这是政府机关满足特定主体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对特殊人群点对点的服务。这主要是因为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人和事因为生产、工作、科研的需要,需要特殊的信息服务。

  他说,一般的需求可以通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得,特殊的需求需要依法申请来获得。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应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要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

  他说,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有多种渠道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民有权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若知情权受侵犯,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如何做到切实公开,是大家关心的重点。张穹说,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立了“监督和保障”一章,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

  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1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

  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这一条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措施。

  第35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张穹说,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就是要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