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建设透明政府的进程上,一个众望所归的里程碑立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政府信息公开将告别政府“自由选择”状态,步入全国一体规范的法治轨道。辞旧迎新的实质看点是,在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上,落实《宪法》的民主、法治精神。《宪法》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法定义务,正是政府权力由人民授予、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内在要求。
镇人大主席张学智打比喻说:“镇上的狗有时比人还多。到了不得不治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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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换个角度,更便于理解事情本质。在社会有机体中,从信息自然分布的原生态看,公众与政府客观上处于极不对称的地位,这会导致彼此的高度隔阂,并严重妨碍有机体健康运转。去年12月17日,接受《新京报》专访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汪玉凯曾透露:据了解,政府控制公共管理80%的信息,企业、公众掌握的不超过20%。显然,听任原生态,公众知情权便基本丧失,政府权力就几乎无从监督,而公众看不清政府的样子,还谈什么民主、法治、防腐反腐?
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赢得激赏。对有里程碑意义的它,抱以再热烈的掌声虽也不为过,但时下更需要的是足够冷静,因为它不仅只是一个制度母本,而且来龙去脉不可不察。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母本,它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落实到实践中需要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制度,而这个制度具体化过程存在制度打折危险。如,在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范围,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像政府机关的公车配备与使用、政府官员的职务消费等信息,恐怕就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便于监督的,但如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将它们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呢?或者,即使列入,只笼统公开而无清单,公众只能雾里看花呢?
其实,这个制度母本的来龙去脉,已警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预期不可盲目乐观。一方面,背景显示,它来之不易,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探讨此项立法的1999年算起已历时8年,充分折射了政府告别“自由选择”的艰难;另一方面,从公布到实施,留出长达一年的准备期,清楚表明了政府步入法治轨道的不易。艰难与不易,从政府角度看不难理解,因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这样的宗旨,本质上是对政府用权的约束,从而革故鼎新有革到自己头上、革掉自己方便的性质,若无强大的公众鞭策,进步势必会缓慢。
综上,有了制度母本,不等于政府信息公开就已水到渠成。换言之,在建设透明政府的进程上,众望所归的这个里程碑虽已立起,但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尚任重道远,仍需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锲而不舍地推动。时下保有这样的清醒,对抓紧一年时间做好准备有利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