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临安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七年四月四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届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融入大都市为主线,大力实施“五大战略”,努力推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着力构建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          

第三条 以建设法治型、效能型、节俭型、廉洁型、为民型的“五型政府”为目标,着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市长出国访问和离临出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办主任和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加强经济调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持续较快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推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团,建立政府理财顾问团和政府规划顾问团,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杭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减项提速、精简环节、充分授权、便民高效”和“一门受理、规范运作、承诺办理、现场办结”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和《临安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规定》,确保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规范性文件,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杭州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二十九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考核办法,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强化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市人大的议案意见建议和市政协的提案,并切实提高实际问题的解决落实率。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努力构建大信访格局,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专门安排时间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加强政务督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上而下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有效地履行市政府督查职能,督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分别于年中、年终向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           (二)市长、副市长现场办公、专题协调决定的有关事项的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           (三)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件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批示领导书面反馈。           (四)人大重点意见建议和政协重要提案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定期向市人大、政协反馈。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在开展督查工作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明确督查要求,分解办理任务,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说明情况。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财政、土地、规划三项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领导参加。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杭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议案;           (六)讨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以及杭州市政府或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研究安排市政府月度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三项审批联席会议是指市财政审批联席会议、市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市城镇规划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土地供应及处置、城镇规划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三项审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国土、建设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位副市长征集,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交市长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市长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常务副市长请假,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均需作会议记录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交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交分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或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需提前2个月将会议安排意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经费、人数、所需经费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加快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完善和应用,今后全市性的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请示类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实行公文退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市人大、政协机关的审议意见、建议函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兄弟县市商请市政府解决有关问题的函件等,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呈送市政府领导阅批。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必须由部门、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行文时,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把未经研究、协调的矛盾上交市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交市长或者分管市长进行协调裁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阅批的请示类公文,需明确批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拟制公文处理简复单或者以批复、抄告单形式发文。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和报送省、杭州市政府的公文,以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市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要向社会公布。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交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实行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市政府每位领导每年要牵头完成1篇以上的调研文章。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主任审核;市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应遵循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访问,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因工护照(通行证)。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离临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按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制度。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临政发〔2005〕211号)同时废止。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临政发〔2007〕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临安市人民政府

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