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法而努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 人民法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纪实

   为贯彻落实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规定,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本次会议印发的国务院和“两高”关于落实有关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4份书面报告,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去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副委员长顾秀莲代表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了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实施“两官法”的基本情况、“两官法”实施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两官法”实施工作的几点建议三个部分。

    在报告的结尾,顾秀莲深情地说:“为了保障法院、检察院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官法’。做好这项工作,法院、检察院有责任,政府部门也有责任;中央部门有责任,地方也有责任。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贯彻落实‘两官法’,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有利于促进法官、检察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还要做出更多的努力。”

    值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法官法实施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报告》之际,人们无疑会关心,作为对贯彻落实法官法“有责任”的人民法院及有关方面,是如何落实执法检查组的建议,“做出更多的努力”的呢?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综合素质”是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第一项建议。人民法院的努力——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领会、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官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和中央政法委关于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教育阶段的时间延长到2007年上半年的重要决定,进一步调整工作部署,继续巩固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法思想中的主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把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法院将学习《江泽民文选》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中,纳入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中,纳入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中。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抓好执法责任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司法信息化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制度体系的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融入规范司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中。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法官、检察官执法规范公正、作风清正廉洁”是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第二项建议。人民法院的努力——

    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各项工作机制,加大审判公开的力度,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目标。

    进一步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二是健全和完善开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制度,不断提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化水平。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将于今年下发施行。

    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措施,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三个分立”、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等监督制约机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将制定并适时出台有关办案质量评价的具体办法。

    “抓紧落实相关措施,努力解决基层法院人才短缺问题”是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第三项建议。人民法院的努力——

    重点着力解决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一是建立西部法院人才对口支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在西部地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才对口支援机制的通知》,即将下发。二是大力开展选调生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几年,西部各省(区、市)法院每年选调生的人数不少于20名。并逐步扩大。同时,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和使用。三是实施西部基层法院志愿服务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与团中央共同组织实施西部基层法院志愿服务行动。2006年共向陕西、内蒙古、重庆、甘肃、四川、广西六省(区、市)派遣志愿者120名,每省(区、市)20名。四是扩大法官助理试点。针对西部法院法官短缺,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在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将一些不具备任命法官条件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助理,为法官分担审判过程中的大量辅助性工作,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使法官能够专心审判,法官助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五是继续在部分地区放宽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与司法部协商,将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也相应放宽为大专。

    积极与中编办协调,加大增编工作力度,以基层为重点,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在及时下达中编办补充的人民法院机构改革中精简的5%的编制和及时落实中编办为全国法院增加的25000个编制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重点解决基层法院编制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缓解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员不足问题,积极向中编办申请为全国法院增加机动编制,与选调生工作结合,专门用于基层法院。

    研究建立和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建立中国的法官遴选制度的研究和规划,起草了《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办法》,明确了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遴选的程序、法官的员额等内容。

    研究建立法官员额制度。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年度初任法官员额计划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根据现有编制、案件数量、地域、经济状况等编制下年度选任初任法官的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提供基础数据。

    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针对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因为地方政策提前退休、离岗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退休政策,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提前离岗或退休,不得超越权限或违反条件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同时,可以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充实一线继续从事审判工作;可以组织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基层法院帮助工作;可以积极协调,进行资深法官延长工作时间的尝试。

    加强和改进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向基层和西部倾斜。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法官培训条例》,制定了《2006—2010年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为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目前正在制定司法能力评价标准。坚持继续把教育培训的重点放在基层,并对西部进一步实行工作倾斜和政策倾斜。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讲师团赴内蒙古等六省(区)进行了巡回授课,专门培训该六省(区)的中、基层法院法官。

    “切实解决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经费问题,保障法官的职业待遇”是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第四项建议。人民法院的努力——

    积极推进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制定工作。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法院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人民法院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分档、分类确定了不同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努力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法院系统的补助力度。2006年争取到中央财政对法院系统的专项补贴8.4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1.4亿元。这部分资金对基层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经费困难起到了较大的缓解作用。

    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法院部门预算编报的指导。一是转变观念。各级法院更加重视在财政预算中寻求充分和稳定的经费保障,减少对诉讼费的依赖性。二是认真落实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各高院在制定诉讼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研究采取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争取到了财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正在商财政部修订《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

    积极研究制定法官的职务序列。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下半年正式启动法官职务序列的研究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法官职务序列方案草案。将抓紧时机继续研究,并积极与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协调沟通,最终需要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确定。

    努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法官法有关保障法官职业待遇的规定。一是为解决因公牺牲法官家属的生活困难,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激励广大法官的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二是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稳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队伍,激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献身人民审判事业。三是为落实法官法,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审判津贴制度的建立。近期经与人事部沟通,2007年将启动建立审判津贴制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