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财政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域或境外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1.4工作原则
1.4.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4.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1.4.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省应急委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2.2.2各州、市、县(市、区)应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与各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机制,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省级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报告。
4应急准备
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应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程序
5.1.1省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财政应急保障措施。
5.1.3上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5.2财政收入政策
5.2.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5.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及时提出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执行。
5.3财政支出政策
5.3.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3.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5.4资金拨付
5.4.1各级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5.4.2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5.5应急采购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的应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规定程序办理。
6后期处置
6.1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省应急委宣布解除应急措施,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相应结束,恢复正常工作。
6.2监督检查
6.2.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2.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6.2.3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对整个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6.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