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的发展无疑对当前公安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促进了当前公安工作运行模式的转变。但是信息化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从某种程度是讲,它是一把双刃剑。对公安信息化的社会化管理是当前公安工作取胜的关键。
首先,社会化是解决公安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
信息化建设是个需要巨大投入的工程,吉林省年GDP为2700亿元,而整个“金盾工程”投资预计就达6亿多元,这么大的投入,全部依靠财政显然是有困难的,我们可以不失时机地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建设资金。
利用社会化资金的第一种方式是分期付款。由承建商先期垫付资金,双方共同协商付款期限及付款期数,实现互利互惠。对于有些大的资金垫付项目,可以尝试将其分解为几个小项目,由几个承建商分别承建和垫付。我省总投资达两千余万元的指挥中心和二级网建设项目,就是通过分解为6个相互关联的小项目,与六家公司先行垫付建设资金,省财政分3或4期于三年内支付才解决了经费难题。
利用社会化资金的第二种方式是租用。对于信息化建设中所必需的线路和设备等,可以采用租用方式。信息化设备也存在一个租用和自购的成本计算问题。当前我国的公安信息化正处在一个发展时期,需求不断扩大,对网络带宽和设备性能的要求不断提高,今年购置的高端设备,可能明年就无法满足业务需求了。在此情况下,保护原有投资就成了我们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一方面要求我们在购置设备时要对未来需求有个正确评估,预留扩容空间;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考虑设备租赁。租赁降低成本的空间在于其可重复利用上。租赁设备还可以省却大笔的维修和维护费用。
利用社会化资金的第三种方式是合作共建。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的有些项目,具有收费和创收功能,可以通过与承建方合作,在项目收费中支付建设费用,从而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我方的建设投入。这种合作建设的成功案例很多,如交通管控系统,承建方负责购置设备和施工,公安交管部门具体使用。在一定的年限内,罚没创收款由承建方和公安交管部门按比例分成,一定年限后,此系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交公安交管部门。这种合作建设使公安机关以较少的投入甚至不投入,就可以实现现代化管理。
其次,社会化是保障公安信息化顺利推进的一个必要手段。
无论是管理理论,还是应用技术,社会上都有许多成功的思想和案例,可供公安机关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加以参考和借用。
比如许多企业在实施信息化过程中,直接引进国外的软件系统而失败,从中总结出国内与国外管理模式上存在差距的教训,这就为公安机关购置软件系统敲了警钟:在购买国外产品时,要多方考察,确认其符合我国公安工作规范,并能根据我方需求及时进行本地化改造。有的企业实施ERP(企业资源规划即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失败,总结出在实施ERP之前要先进行BPR(业务过程重建即业务流程重组),这也同样提醒我们,在实施公安信息化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从单一业务系统考虑问题,要从公安机关的整体出发,统一规划,对公安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分类以保障公安信息化的顺利实施。
企业实施信息化过程中的一些制度模式和好的做法也值得公安机关借鉴。如在中国企业设置首席信息官(CIO)的做法,就很有参考价值。
将社会上成熟的技术吸收过来,加以改造,为我所用,可以加快公安信息化建设步伐。
许多民用系统和民用技术已经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可以通过转化吸收而为公安信息化所使用,从而大大加快公安信息化的步伐。比如视频会议和IP电话技术以及监控系统等等。
社会是公安信息的一个主要来源,坚持公安信息化的社会化,可以扩大信息来源,加大信息采集力度,更好地为现实斗争服务。可以通过一定的转化而为公安信息化所采用的社会信息化资源很多,社会是个巨大的宝库,在实施公安信息化过程中,积极利用社会化信息资源,加大对社会化信息资源的吸收利用力度,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安信息化的发展速度,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
第三, 社会化是解决公安信息化人才队伍的一个可行办法。
要让信息化真正地运作起来,真正地为公安现实斗争服务。这是涉及到人员素质及管理制度的问题。在建设公安信息化过程中,要有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来研究公安业务流程,提出流程优化重组方案,消化吸收引进的软件系统,才能保障公安信息化立于不败之地。
通过社会化,利用社会上的人才优势,可以为公安机关培训技术人员。把老师请到单位,边工作边培训,或者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拔尖人才做顾问,在工作中学习,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通过社会化,可以利用社会力量,为公安信息化建设出谋划策。我们聘请专家来把关,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通过社会化,借助社会上专业的咨询公司为公安信息化提供咨询服务。避免了我们通常采用的由系统供应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的固有问题。借助这些专业咨询公司的力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模式。
信息中心是利用社会化手段解决公安信息化工作人才问题的一个很好模式。可以以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使公安机关的技术人员与社会上的技术人才实现合理交流,从而建设一支熟悉公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公安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公安信息化的服务对象需要面向整个社会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公安信息化要服务公安机关,但不能仅服务公安机关,还必须要为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公安信息化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内部的信息化,主要目的是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另一部分是外部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增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为社会民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等。但从广义上说,无论是内部的信息化,还是外部的信息化,归根结蒂都是为社会服务的。
因此,衡量公安信息化的成败,要从社会整体上来衡量其利弊得失。成功的公安信息化,必须要能够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要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脱离了这一根本的衡量标准,就不会有成功的公安信息化。
有鉴于此,在规划公安信息化的工作中,要本着急用先上、分步实施的原则,把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系统先上,把最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的系统先上。实践也证明,几年来公安机关所上的几个较大的系统,如CCIC(全国犯罪信息中心)系统、百城联网系统、出入境管理系统和交通管理系统等,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公安信息化必须实行社会化,但是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政府部门,与其他政府机关有着较大的区别,公安工作具有保密性质,因此公安信息化要依托社会化,但绝不能依赖社会化。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和涉密的业务,公安机关要保持自主开发能力,保持自主管理和维护能力,以确保信息安全,确保公安机关具有坚强的战斗力。
公安信息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公安信息化,坚持公安信息化为社会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安信息化的健康发展。(作者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