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高层研讨会”之时,惜已离京到达度假地,无法赶回,特做以下书面发言,坚决声援此次会议:
1、问题的还原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实质,是知识资产价格水平偏高。资产价格水平与流动性是反比关系。资产价格水平提高,必以流动性降低为代价。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必然以知识流动性降低为代价。互联网的特性之一是流动性。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违逆互联网流动本性。这种过度保护,对互联网发展不利,但最终拗不过互联网规律。
2、过度的“度”指什么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度”,主要是指三个界限:上限是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权利不得滥用”;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垄断地位妨碍创新,越过的是诚信之度。中限是正当竞争原则,它要求垄断行为不越过《反不正竞争法》的度,反对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垄断行为。下限是反垄断原则,它要求知识垄断不越过《反垄断法》的度,反对不合(反垄断)法的知识垄断。
3、矛盾的根源与影响
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矛盾的根源,是产权物质性与信息流动性的矛盾。形式上表现为知识出口国与知识进口国的矛盾,知识生产者与知识消费者的矛盾等等。这种矛盾的影响,是物化的生产关系阻碍信息化的生产力发展,具体说就是以工业化阻碍互联网发展;另一方面,正如教会不能阻挡印刷术和新思想的扩散一样,互联网发展最终会冲破不适合的生产关系。
4、矛盾的解决之道
互联网依靠高流动特性冲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从而使矛盾得到解决的途径,在中国主要遵循以下逻辑:第一,在制度上,互联网流动性提高了知识垄断权的制度成本,使这一制度由于交易费用过高而不可持续,使“恶法”不具可执行性而落空,最终形成巴泽尔式的制度博弈均衡。第二,在战略上,遵循国家信息化战略中的“资源共享”方针,顺应互联网高流动特性,形成“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并举、两条腿走路的知识发展模式,即既保护“诸葛亮”(独占知识),又激励“臭皮匠”(共享知识)的“双发”(飞机的双发动机)模式,缩小同先行的“单发”模式国家的距离。第三,在代码上,互联网有利于开放源代码的全球化,通过“市场决定标准”的规律,逐步压缩知识封闭路线中过度保护势力的生存空间。可以预见在未来的某个临界点上,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形势将发生逆转。第四,在代码以外的智能领域,通过自由版权的扩展,建立隐性知识(未编码知识)、具体知识和未扩散知识的规则,从而逐步取得对创新过程的主导权,作为互联网的进取策略,建设性地重建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