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岗村在坚持20多年承包制后要试水“股田合作制”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党支部书记沈浩于2006年1月25日即春节前3天下午向全村宣布一个历史性决定:节后要把20多年前承包到各户的土地以折股入社形式成立“小岗村发展合作社有限公司”集中经营。3月17日,他在接受《农民日报》记者孙维福等人采访时说,此举是在自愿基础上将村民承包的土地流转过来。第一期流转期限为5年,每年2月10日前以每亩支付地租性质的“保底分红”500元给入股农民即转为公司现代农业产业工人,也可外出打工作为入社股东坐收地租及年终分红。合作社将入股土地集中整治、改良,提升土地使用价值及其在市场流转中的级差效益,为确保村民对土地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并避免市场风险,合作社每年2月10日前将以支付级差地租性质预付农户每亩入股“保底分红”金500元,如果入社6亩地的农户一般在春耕前“未种先收”地租3000元,全家全年生活就有了保障,如此款不能按时支付,入股村民即可将土地收回而不影响当年春耕,这是使村民特别“托底”的“股田合作制”的一大优势所在。5年后,村民可将已入股农地收回再入社或以其他方式再流转。对于暂时不愿意以土地入社的村民,仍继续进行家庭承包经营,合作社给予一定经营帮助或视为交易伙伴进行相关合作,如帮助未入社农户提供相关市场信息服务,进行产品交易等,亦能助其增收。
对于小岗村惊人此举,有人片面认为“是走回头路了”,“是否定大包干了”。沈浩对此回答:“这不是走回头路”,这是在大包干基础上对家庭承包制的完善,是实现邓小平“第二个飞跃”战略构想的体现,小岗村实行这种带有“股田合作制”性质的集中经营,是以农户将承包地以折股入社方式集中经营,是以户营经济为基础的新型合作经济,是将股份制和合作制融入农地制度创新的积极探索,正如沈浩所坦言:“这不是什么‘变法’,只是顺从民意和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他认为,实行农地从“分”到“合”的历史转型,是因为“四个需要”:一是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二是村民增收和素质提高的需要;三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标准化农产品的需要;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小岗村”、“大包干”,已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现农业第一个飞跃的特殊历史概念。今天的小岗村人又在为坚持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实现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而积极探索创新不已,但同样是围绕中国农民问题的核心——土地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而始终不懈。
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治国安邦的长远大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决定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获得农地生产经营使用权,极大地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水平都有了历史性的空前提高。实践证明,这是治国安邦的长远良策,必须长期坚持不变。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6年中央1号文件又强调,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定是我们基本经济制度安排框架下的政策底线,不能突破,但对其不完善的地方又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和发展,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中逐步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实际上通过创新和发展,就是为了更好的坚持和稳定。“台州模式”、“金州模式”,还有“小岗”思路,都较好地把握了“坚持”中央的政策底线,既在稳定中创新,又通过创新达到更好地坚持和完善的目的。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这是由农产品种养内在要求和自然特征决定的,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方式,既是一种经营形态,也是一种客观规律。因此,我国遵循客观规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载入宪法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严格规定。但是家庭承包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遵循客观规律,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其制度缺陷又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因此,要通过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承包方式以弥补制度缺陷,使农业生产力实现再一次大解放。
三、“股田合作制”在坚持和完善中逐步实现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明确了农地使用权以承包方式归属农民所有的问题,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实现了农业发展上的第一个飞跃。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发展逐步由户营经济演变为包括“股田合作制”在内的各种具有社会化生产性质的集约化经济形式,以家庭承包土地为主体的生产经营逐步转变为形式多样的适度规模经营联合体,并将单个农业生产者分割的农产品经营环节以产业化形式连接起来,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的新型产业经营体系。这种以“股田合作制”等多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代表着农村先进生产力,是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创新的破题,虽然只解决了农地使用权属问题,但也是立题、前提,是中国农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第二个飞跃是对前者的继承,包含了第一个飞跃的科学内核,是要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完全市场化,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实现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化飞跃,仅仅解决了前者,中国农业现代化难以实现,因此,两个飞跃是互为作用的辩证统一体。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地方尤其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些农村积极探索“股田合作制”,使农民在保持农地使用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自愿结合实现第二个飞跃,取得了可喜成效,不但没有动摇家庭承包制,而且还发展和完善了家庭承包经营,从“闽南模式”中的泉州、石狮、晋江等地农民的实践看,实行“股田合作制”后,农户仍然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仍然是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与现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弥补了第一个飞跃的缺陷,因而是第一个飞跃的前进和深化。
实行“股田合作制”的农民在实现第二个飞跃过程中,必然通过土地、劳动力等要素的联合走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之路。我国农业实现第一个飞跃后,虽是很大的前进,但其分散、弱小的生产经营特点很难适应现代化、集约化、市场化、信息化和高效化的农业发展要求。单个农户生产品种单一,许多产品是低品质的“大路货”,在产业结构上缺乏竞争力;弱小的农户不具备运作科技农业、精细农业和高效农业等现代科技手段的条件,产品科技含量低,在质量上缺乏竞争力;分散的农户,缺乏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在仓储、运输等方面交易量小而成本高,产品价格缺乏竞争力;封闭的农户,市场信息不灵,盲目生产,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尤其是农户之间的盲目、无序竞争,又导致农村市场无序,出现农民“买难”、“卖难”、土地产出比较效益低,农户增收致富难。对此,农户迫切希望在农业生产经营上走联合与合作的道路。“昌吉模式”中的农民单家独户种葡萄无法进入市场竞争,“股田合作制”将农户分散的种植整合形成规模生产经营,产销对路,而使农户收入在生产经营制度的创新中不断提高。
(作者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