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信息中心组织编撰的2007年电子政务蓝皮书《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NO.4》近日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蓝皮书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府首席信息官权威性不足严重阻碍了中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成为推动中国电子政务建设向纵深处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因此,中国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政府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很多发达国家发展电子政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它对于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和效能、保证政府信息化协调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支撑作用。但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和首席信息官制度,对于我国来说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或时髦的概念。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经设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并在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尝试,但与规范、成熟的首席信息官制度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与美英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相比,我国负有政府信息化建设职责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团队类型,如信息化领导小组;二是准首席信息官类型,如信息化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主任;三是兼职首席信息官,主要指分管信息化的领导干部、政府办公室的政务信息负责人。但我国还没有建立专职的、权威的首席信息官职位及其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
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如美国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保证其权威性,一是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范围、核心能力、组织体系等问题;二是通过赋予首席信息官以一定的行政权力来保证其权威性,如通过财政预算,或身兼要职等方式确保首席信息官具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力。事实上,我国也已经意识到了提升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权威性的重要意义,如由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来兼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正副职,地方政府则由当地主要领导担当本地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正职。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6年年中,温家宝总理在对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的批示中又重申了这一思想:“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这种功能定位赋予了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政府官员——政府首席信息官相对较高的地位。因此,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在经过“一把手”工程的发展阶段之后,在以后的制度安排中,即将设立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在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内部也应具有较高的地位,而不是像现行制度框架内的信息办主任或信息中心主任那样,只位居中级管理层。我国即将设立的政府首席信息官首先在地位上应处于决策层或高级管理层,应是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高级公务员,能够参与部门信息化的最高决策,并直接向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决策机构的行政首长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通过提升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地位,强化其职责行使的权威性,提高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电子政务决策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