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息委关于继续开展本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信息委: 经研究,决定继续在本市各区县开展区县信息化统计工作。现将经市统计局原则同意备案的《上海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09年4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区县信息化统计制度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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