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以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环保工作依法行政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更新时间:2008-03-15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济南市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公开的原则,通过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及时化,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行政,预防腐败。

    一是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除按有关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都及时向社会公布,主要有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行政许可指南,以及环保公文、工作动态等基础信息;济南市的环境质量状况,特别是水和空气质量信息;建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评价单位、审批文件、公众反馈方式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及排污费的征收情况;公开环境执法行为和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依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投诉方式等告知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事件通过媒体曝光;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应对措施等如实向社会公开;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和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

    二是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和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为主的方式,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为辅。如济南市环境质量状况,特别是水和空气质量信息按照日报、周报、月报和预报等形式,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力争使全市环保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管理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比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