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美国向世贸组织递交了争端解决申请书,指责中国知识产选保护不力,存在大量盗版和假冒现象,在电影和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市场障碍。同时,又传来外国公司在中国维护知识产权胜诉的消息:代表全球最大音乐公司的行业集团——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在起诉雅虎(Yahoo)中国关联企业盗版案件中胜诉。
此案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大讨论。有人担心:“搜索引擎受到如此对待,将使搜索服务商在经营上诚惶诚恐,刻意规避不明‘雷区’,不但使整个搜索引擎无法运行,甚至引发互联网灾难。”
链接内容100%需判别?
“互联网正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转型期。互联网时代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免费服务模式,经营这些免费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并没有因此消亡,这说明互联网时代有着全新的商务模式。对此,传统行业不该采取抵触的方式。”在不久前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研讨会”上,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春晓如是说。
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博士认为:“涉及搜索引擎的链接侵权如果成立,互联网发展将面临灾难性打击。超链接再也不是一个简单快捷方便的互联网功能。网站需要对每一个超链接的链接内容进行判别,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失去了超链接,互联网将会怎样?这起官司不仅仅是简单的维护知识产权,是有可能摧毁互联网应用基础的灾难。”
现行法律是否滞后?
中国政法大学成晓霞教授认为:“人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对人类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在不断完善和变化中。当互联网及搜索引擎出现,带来了所谓的‘侵权问题’,而搜索引擎的出现并不是为了侵犯知识产权产生的。如果说因为搜索引擎侵犯知识产权就否定搜索引擎的话,这不是法律的发展,而是倒退。社会不单要保护著作权、知识产权,更要保护因为科学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互联网等新生事物。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尤其当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的时候,已有的法律就已经滞后了。”
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则表示:“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矛盾,是个普遍问题,而且是WTO核心的问题,涉及社会转型时期制度能不能和生产力匹配的问题。知识共享能够促进社会进步还是不共享能够促进,这是根本问题。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冲突的时候,需要坚持自己的利益。”姜奇平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就如同税收,并不是越高越好,收税过度,会损害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保护也同样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