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管理缺陷 拖住IT招标的后腿
来源:IT168 更新时间:2012-04-15
 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中,“招标”已经成了其信息化运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甚至已经成为一些企业信息化工作的主题。本文将着重讨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购管理部门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问题一:设施细则不明确
 
    目前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采购管理部门相应也出台了一些实施细则。但这些实施细则宏观指导多,微观管理少,操作起来较难把握。如目前评审中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议表决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等。下面笔者先简单对这几种方法介绍一下:
 
    ⑴综合评议表决法,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综合评定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⑵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⑶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⑷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可以看出综合评议表决法完全由专家自己作出判定;最低评标价法在专家自己作出判定的基础上,加入了价格因素;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虽然引入了分值和权重,但分值和权重如何设定却无明确定义。因此,在目前各种招标活动中,专家评委很难依据这些方法得出准确的判断,基本上是靠自己的经验来下结论。

    问题二:评标指标有缺陷
 
    无论前述何种评标方法,其确定中标者的主要依据都是要有一个好的方案、有一些好的产品、提供一个好的价格、有一个好的服务、是一个好的公司五个方面,而且应该平衡考虑这五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当前许多评标活动中,主要考虑了价格、产品的因素,且将其重要性过于放大,如有时将价格分值确定为总分的50%。而将服务、诚信等因素基本上不予考虑,或分值过低。
 
    问题三:专家评委选择存在误区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人数要求分别是:“招标投标法”为五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法”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而对专家的要求都是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充分体现出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核心作用。然而,在专家的选择上,采购管理部门却存在一些误区。
 
    第一,信息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新技术,所包含的技术类别有成百上千种之多,其从业人员(包括许多专家)只熟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也就是说参与评标的专家是“专才”,而非“通才”。但在当前评标活动的专家选择上并没有对专家进行分类,无论什么样的项目都请同样的专家,其对技术、产品、价格的把握就存在缺憾。
 
    第二,招投标活动对评标专家的要求是不但要懂技术,还要了解各种产品的性能、价格,以及参与投标企业的实力和信誉。也就是说评标是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而非理论研究。但在当前的专家选择上,出于学历、职称等方面的考虑,目标主要定在高校、科研机构中。这就没有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理论研究的强项,而突显其市场、产品把握的弱项。
 
    第三,据财政部信息中心统计,近两年国内IT产品采购规模和采购比例,硬件采购占较大份额,居于主流。2004年,420亿的政府IT产品采购规模中,硬件占61.9%、软件占21.4%、信息服务占16.7%。由此可以看出参加评标的专家主要是对硬件进行评审。而我国目前计算机教育主要以软件知识为主,也就是说参加评标的许多专家的计算机知识结构是以软件为核心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对不甚熟悉的硬件做出正确判断,确实有一定困难。
 
    问题四:评标管理存在难点
 
    在评标过程中,出于保密要求,事先专家是不能看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同样出于公正、保密的要求,评标活动又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目前基本上是一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专家既要熟悉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又要熟悉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些文件往往有几十页到几百页,几万字到几十万字),还要做出正确的评判,对专家来说,无疑是难之又难的要求。加之前面所讲法规、方法、指标的不完善,致使许多专家只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感性认识,匆忙作出判定,其随意和不准确性势必较大。
 
    从前面的分析已可以看出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其重要性不亚于法院判案的法官。法官是需要经过长时间学习、培训、锻炼,以及严格的考试才能持证上岗的。而评标专家却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就可以上岗。许多专家即使在专业知识上比较丰富,却对法律、招标方式、评标方式等内容基本上一无所知,时常做出一些在技术上可行,却与法律、评标程序相抵触的评述。
 
    另外,专家在很短时间内要付出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远远高于科技成果鉴定),理应得到相应的物质报酬。当前招投标活动中管理费、公证费是与中标金额挂钩的,惟独专家评审费是一定值,且过低(低于科技成果鉴定费,且与专家的脑力劳动不相符)。现在已出现有的高水平专家以种种理由推辞参与评标活动的情况,长此以往势必会挫伤更多专家的积极性。

    采购管理部门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探索评标指标体系的建设。
 
    应逐渐将评标活动从定性评判改为定量评判,减少人为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1.借鉴国家和许多城市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各城市不同信息化工程评标指标体系的建立。
 
    2.对以往已采购的信息化工程进行分析、统计,得出评标指标的基本数据,再加以提炼,充实到今后的招投标评标指标体系中。
 
    3.在当今信息产品质量和价格趋同的大趋势下,加强对“服务”、“诚信”指标设立的研究,应充分体现出采购“公正、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完善专家选择机制。
  
    逐步建立专家选用制度,改变专家请而不管的被动局面。
 
    1.应对现在已参加或今后将要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在今后的评标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项目技术要求,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加。
 
    2.应扩大专家的选择范围。不局限于高校、科研机构,不以学历、职称论能力,可将眼光更多地投向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其他方向。
 
    3.应加强对专家的监督考核。按技术水平、职业操守、适应能力等对专家的每一次表现进行评估。对表现好的予以表彰和加大邀请力度,对表现差的予以淘汰,要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用人机制。
 
    三是加大培训服务的力度。
 
    笔者所说的培训不但是要对专家进行上岗前培训,也应包括对采购人员、供应商的业务培训。
 
    1.专家的培训主要是学习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了解各种招标方式、评标方式,熟悉评标的规则和操作程序。
 
    2.采购人的培训主要是学习标书的制作和如何向专家介绍自己的招标要求。
 
    3.供应商的培训主要是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各种招标方式、评标方式,熟悉投标文件的制作和讲标方法。
 
    四是建立新型招投标管理方式和方法。
 
    组织召开有采购人、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三方参加的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完善招投标管理的各项制度。
 
    1.应在招标前要求采购人将其招标文件交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修改确认后,再予以组织招标活动。
 
    2.对所招标项目在验收时,引入第三方中介技术机构进行测试验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责令供应商整改。
 
    3.规定采购人在招标时必须利用一定的时间,向专家陈述自己的招标要求,使专家有充分的时间理解招标文件,在专家对招标文件没有完全了解前,不进行评标工作。
 
    4.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使专家有充足的时间掌握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便做出正确判断。
 
    5.在评标现场提供上网条件,方便专家对自己不熟悉的产品、价格,或其他方面知识的查询。
 
    6.将专家评审费与项目金额挂钩,更好地体现出专家劳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