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来源:贵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7-06-11
    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省第十次党代会的报告中明确要求要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提高公共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民主政治建设高度对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出发点是对行政权进行控制与制约,落脚点是“法治”状态。 

  这种控制与制约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开,只有将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行政权才真正意义上受到民主监督,不致被滥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不会懈怠,从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和行政机关是政务公开的最大最重要主体,政务公开是减少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和谐的减压阀,是使行政权受监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前提。国务院不久前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和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我们要在具体工作中将公开与法治进程结合起来,切实推进政务公开。

  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的公开

  行政立法,是针对经济社会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的活动,包括发布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章,以及起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等。法是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为全社会所了解。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行政立法活动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满足人民对民主、正义、自由的价值需要。

  一是开门立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行政立法活动启动的来源应当是大部分公众的建议,或者民意代表的建议,或者社会团体的建议,或者行政机关本身的建议。这些建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在此基础上,有立法启动权的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意,并采取网上征集意见的方式,更加广泛地收集民意,形成立法项目,并对建议采纳与否作出说明,以防止滥用行政资源和泛立法两种错误倾向。

  二是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社会化,保持行政立法活动在技术层面上的中立。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起草人员的社会化,起草人员应当由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和民意代表三个成分构成,使三方面的意见均得到照顾,或者采取委托社会力量立法方式起草草案文本;其次是咨询论证阶段,必须公开听取社会意见,涉及重大原则和重大规定的修改,必须重复进行公开,在社会各方面充分博弈基础上形成妥协。

  三是涉及特殊利益阶层或集团的立法项目,行政机关应当开展与这些利益群体的公开对话,力争达成一致或最大限度的统一,以使行政法规和规章成为各方接受的行为规范,并使其颁布后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四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社会行为规范,应当于生效前一定期日公布,给管理相对人提供一种心理预期,而不是不确定的状态,使他们从容对自己的利益可能受到的增损进行处置,从而避免社会关系产生混乱。

  与此类似的有行政决策。过去行政决策的启动缺乏必要的公开,没有各方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在实践中便产生决策与执行脱节,决策与现实脱节,或者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管了等问题。以致行政决策的执行过程出现三种不好的倾向;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不计算行政成本,违反行政管理比例性原则,导致行政效能低下;行政机关的选择性执行,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导致执行力不够,甚至形成政令不畅,政令不出门等现象;行政决策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甚至受到抵制,造成大量的行政争议,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行政决策的形成过程和发布同样需要比照行政立法活动予以公开。

  行政权依据的公开

  行政权的依据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要解决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交叉、职能重叠等问题,根本上依靠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对公众而言,要接受行政机关管束,有理由知道管理他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是什么。同样,行政机关为防范和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让公众接受其管理,公布其权力来源也是必要的。行政权依据的公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抽象行政管理规定的公开。现行体制下,除法律外,行政权依据呈多样化,既有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有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如果在实施管理时,才将这些依据披露给管理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必然受到影响,社会的公平也将因为行政机关的喜好大打折扣,最后受到损害的是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将行政权依据事先予以公开十分必要。

  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依据的公开。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依据,实质上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法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基于一个逻辑过程,即法律规定的大前提,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为的小前提,经判断大小前提相一致,即适用法律事先预置的法律后果。可见,具体依据的公开,就是针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公开判断事实的依据,以保证行政裁量的合理、适当。具体而言,首先必须保证作出实体判断的依据为公众所了解,而不是在行政机关为内部少数人所掌握。其次,要保证行政裁量过程公开,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有关信息的掌握处于同等水平,都可以对可能的行为后果作预测。其三,保证行政裁量的结果为社会知晓,以方便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及时获得救济。

  行政信息的公开

  公民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前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公民所需要的行政信息,这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等正当目的,或者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信息的公开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国务院工作规则》对政务公开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充分说明了党和国家对行政信息公开的重视。行政信息的公开,应当注重以下内容:

  一般行政信息的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行政机关正在开展的工作,以及开展工作的效果。包括行政机关经费的公开,行政机关工作量的公开,行政机关人员配备的公开,行政机关工作范围的公开,行政机关工作流程的公开,行政机关工作成果的公开,以及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方面的公开。

  特殊行政信息的公开。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如非典疫情、禽流感,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开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而言,过去的经验表明,及时公开是避免社会恐慌,减少振荡,降低社会成本的最佳方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开支,行政机关理所当然要向其服务对象报告,并根据公众意见及时进行利益关系调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公众支持,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机制

  推进政务公开,必须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听证是政府在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公民表达意见、提供依据以及政府听取意见、调整法律和政策的程序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行政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要尽可能让听证过程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听证程序的设计,要保证管理相对人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听证结果要纳入行政机关的决策体系。二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借助互联网,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既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能,又能以较低的监督成本将行政机关的运行置于社会的全面监督之下。三是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机关的评价公开制度。包括完善考核标准和内容,完善考核机制,整合检查、考核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机关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