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通过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齐鲁晚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本报济南6月10日讯 8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表明我省的信息化法制建设迈出重要一步,快速发展的信息化领域将有法可依。条例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水费卡、电费卡、煤气卡、城市交通卡等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予以规范,它们将不能由各部门、各地方自行制作、发行,今后发行这些卡必须经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


  记者从省信息产业厅了解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信息化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省信息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信息化管理无法可依,信息化市场主体无章可循,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领域急需整治。因此,加快信息化法制建设已成为我省促进信息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据不完全统计,我省已有面向社会发行各类集成电路卡的单位超过1万家,全省集成电路卡发卡总量突破2亿张,其中各类电信卡发行总量超过1亿张,银行卡发放量超过3000万张,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方面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约10万张。这些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包括水费卡、电费卡、煤气卡、城市交通卡等,涉及公共事业缴费、文教卫生等多个领域。


  但是在集成电路卡特别是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许可制度,对其发行进行监控,推进“一卡多用”。《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对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发行许可及许可条件作出了规定,规定需要发行许可的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不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电信SIM卡和其他应由国家金卡办审批发行的集成电路卡。另外,《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设定的这项行政许可也并非要求所有单位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都要进行许可,只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公共服务的行业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发行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的,才需要许可。《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将发卡许可机关统一规定为省信息化主管部门。


  在电子政务方面,《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在电子商务方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商务的有关内容已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只是作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