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2001年10月,国务院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04年8月,国务院分三批取消和调整了占全部审批项目总数50.1%的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其余1799项审批项目,也分类作出了保留处理。这些举措在国内外都产生了很好的反响。当然,如同其他领域的改革一样,我们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采用的也是渐进改革的思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各种难度与挑战会逐步加大,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越深入,就越会进入“深水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因此,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难度和艰巨性,尤其要重视配套改革的全面推进。如果就行政审批论行政审批,可能很难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甚至一定会出现反复和反弹。改革的重点当然是要实现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所强调的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从管得过多、管得过细的状态中解脱出来,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有限政府的目标。政府职能转变谈了很多年,但效果并不突出,可以说是知易行难。在下一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可以将有限政府目标与法治政府目标结合起来,通过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法治权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行政审批领域之所以经常出问题,其实质在于审批权本身可以配置资源,因此很容易出现所谓的权钱交易现象,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两手”,一手“废”,一手“立”。所谓废,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清理和取消一些实践证明没有必要性的行政审批项目。这个工作难度会很大,尤其是取消了三批审批项目以后,再要取消一些审批项目面临的阻力比以前可能要大得多。所谓立,就是要对那些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以及应当取消但条件尚不成熟仍需暂时保留的审批项目,要建章立制,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制约。这项工作可以说是千头万绪,极其复杂,很难指望毕其功于一役,因此需要政府与全社会长期不懈的持续参与。可以在国务院审改办这些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和推进体制进行整合和加强,使其能够持续发挥更大的作用。

  行政许可法确实体现了许多先进的观念,规定了许多好的制度。但是,从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配套制度并没有到位。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应尽快建立起来,分别是,设定行政许可的经济、社会影响说明以及与之相关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不同类型特许权的配置原则、机制、方式、程序与监督制度;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放而不乱、统而不死的分权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审查制度;媒体与公众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社会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制度;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公共利益范围与补偿的标准、程序以及一般的私有财产征收制度;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检验、检测、检疫制度;与书面审查方式相配套的官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重大利益方的参与制度与行政许可听证会制度;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救济方式以及对特许经营的监管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以及防止行政机关变相收费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内部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被规制对象的文书管理与财会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实地监督检查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与公众对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反馈制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撤销制度;可以替代行政许可手段的行业自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标准管理制度、反垄断执法制度、惩罚性民事救济制度等。

  如果我们将行政许可法比喻为一项工程,那么,现在的法律文本仅仅只是工程的基础或结构,工程要最终完成并发挥作用,必须要靠具体制度加以充实。没有具体制度,整个工程充其量只是一项“半截子”工程,极有可能虎头蛇尾,半途而废。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不是单靠某一个政府部门短期内就能完成的,必须广泛调动政府、学界、企业界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逐个解决,逐个攻克。可以说,每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与制定行政许可法相同的重大意义,是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