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玲 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研究员陈文玲以“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题进行发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把这作为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产生预期效果的基础是信用,信用产品是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特殊商品。我国要建立的正应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系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有基础性作用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基础所形成的一整套规范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经济运行的基础。市场经济,信用为本。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市场秩序,更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和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带有明显的传统色彩。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支撑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人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文化和道德标准,还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根本上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固基石。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后,企业和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消费行为与自己的信用资格关联度越来越大。企业和个人可以快速获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的资信背景调查报告。信用服务公司生产的信用产品大量销售,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使之付出高昂的失信成本,从而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为了适应这种需要,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通过清理、修订和新颁布与涉外经济、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统一、透明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全面清理、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想方设法为建立开放型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对外开放中,当前受到制约和影响最大的是信用关系紊乱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的不按合同履约,有的侵权盗版,有的冒用商标和企业名称,有的商业欺诈,有的不讲商业道德窃取商业机密,有的在国际市场上互相拆台自相残杀。这些问题是一些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最大意见,也是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遇到的难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正常发展,甚至影响到国家信誉和形象。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就难以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也难以在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就会自己被自己打败而自食其果。扩大对外开放,必须遵循国外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严格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改善投资和经商环境。只有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旧体制虽然已无法发挥主导作用,但又经常左右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新的体制框架虽然已经确立,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又存在许多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真正形成全社会的奖优惩劣机制,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付出代价,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社会氛围,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长治久安。

  第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时期采用市场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人”和“社会的人”的有效途径,是形成全社会约束机制的必然选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人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部门或单位来进行。如所谓“进了国企的门,就是国企的人”,既是说一旦参加工作,一个人生、老、病、死都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全包”下来,对人的管理也主要靠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档案”曾经是一个人的“生命线”。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人从“单位的人”变为“经济的人”和“社会人”,这已经成为转轨时期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新课题。征信国家对于“社会人”的管理,是靠严格的征信系统和完整的信用记录进行的,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形成强大的压力和威慑力。如:无人与其做生意,无人给予其贷款,无人租给其住房,无人聘用其为雇员,甚至加入各类保险的保费也要比他人高得多。由此,加强全社会对“社会人”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某种意义上说,信用记录就是“紧箍咒”,对于失信的人就等于自己给自己念“紧箍咒”。

  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和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诚信教育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七个体系一个机制。必须把加快建立我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推进。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

  我们认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应该是: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社会信用包括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主要指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企业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和突破口,个人信用是基础,政府信用是关键。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法制为基础,以建立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培育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作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到议事日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工作,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建立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三落实。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的指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地、各行业协会和征信机构的试点工作应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试点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先行一步。

  第二,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应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对上述三类信用服务企业,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信用评级企业,应在整合已由企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对企业信用服务企业,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设置比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在目前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组织和推动,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政府完全脱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应正确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信用服务企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

  第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我国各行业重点建设了“金卡”、“金关”、“金税”、“金盾”等信息化工程,各行业、各部门利用公用通信网组建的全国性信息应用系统已达到187个,全国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交换共享的条件已经具备。应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信用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应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政府定价)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应逐步开展各方面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完成联合征信与管理,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工商、税务、海关、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和重点行业,应率先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试点,探索和实践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可行方案,为今后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掌控,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单靠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开展征信业务。政府应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推动力”,加快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依托政府公共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加快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开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原则下,向合格的征信机构开放信用数据,支持社会征信服务行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信息资源。

  第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避免各地自搞一套、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和财力的浪费。应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定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建议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信用自律系统和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第六,加强信用行业监管,推进信用市场化建设。建立信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各类征信机构设置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对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要严格许可制度,并强化日常监管。支持和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建立信用业同业监督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相应处罚。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除提供必要的引导性投资外,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投资和经营。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信用行业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增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七,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各地要进行诚信教育,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坚持,抓出成效。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广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力量编写现代信用知识的普及性教材,会同党校、行政学院(校)搞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试点单位的人员培训。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重视社会对自身的信用评价,增强对各类失信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第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五类: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