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锐事件”引发的数字版权深度调查和思考
来源:硅谷动力 更新时间:2012-04-15

        引子:超星以侵犯名誉权将吴锐诉上法庭。超星提供了一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根据该鉴定,吴锐的授权书被证明确是吴锐亲手签署。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7]文鉴字138号文称:“检材授权书上‘吴锐’签名为蓝色圆珠笔书写,书写流利,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该签名与样本中吴锐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二者在字的写法、运笔形态、连笔习惯、笔画搭配、起收笔等细微特征均一致,反映了同一个人的书写习惯。结论:检材授权书上“吴锐”签名与样本中吴锐签名是同一人所写。”令人费解的是:吴锐内心到底是否清楚授权书的真伪?如果明知是他所签,为何还要主动到媒体进行炒作?背后还隐藏着什么更深层次的原因?

  和谈:了解,当吴锐打算起诉超星时,双方就进行了接触。当时,双方均表示愿意就此事和解。超星告知吴曾经签过授权书,吴锐当时并不否认,称记得有这么回事。

  为什么吴锐在明明知道自己签过授权的情况下,还能继续坚持索要一大笔赔偿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他认为可以多找些作者、通过媒体上炒作炒作,就会给超星带来更多的损失,超星才会让步。

  发展:

  当吴锐声称要找到四百个学者告超星时,个别媒体打出的标题则成了耸人听闻的《四百学者告超星,成为互联网最大的盗版案》。一时网络媒体相互转载,少数媒体也纷纷就此事发表报道。

  这时吴锐并非不清楚签字的虚伪,但是已经难以控制媒体局面了。如果这时承认签字是真的,这官司还怎么打?吴锐在某媒体上称记得超星曾经以“传播优秀文化”为名到社科院征集授权,但是他“清晰地”记得“双方签订的是意向书,并且约定随后再补签正式协议,但是超星的人员一去不复返了,没有再回来签订正式合同”。后来针对超星提供的授权书,改称 “授权书是伪造的”,证据是授权书上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全是错的。实际情况是授权书上的吴锐身份证号码不是错的,而是他漏填了一位,电话号码当时签约是分机,现在改为了直拨,直拨的号码的后四位还是原来的分机号。但是,公众从媒体上了解到的仅是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不正确”,再加上吴锐的社科院研究员的身份,舆论导向可想而知。不过,媒体炒作到了这步,吴锐也难以坚持了,所以在6月6日的《新京报》说“其次,如果授权书是真的。。。”。他没有意识到这时真的出现“如果”,后果会是什么? 明明授权超星合法使用其作品,又从中演变出“最大的网络盗版案”,岂不成笑谈?事实上,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介绍,吴锐在授权书上的签字非常流畅,而近日在法院诉讼的签字则有造作、不流畅的成分,加入了新的笔画,说明吴锐已经有意在修改其“签字”了。

  对手: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超星来说,事情还不这么简单。个别媒体称,超星不但是一个知识产权有问题的企业,而且其公司的设立、经营都是违法的。比如称超星的ICP证属于天津叫贾琼的个人、超星公司已经被吊销、超星法人史超使用多个身份证注册企业、超星打算把企业卖给Google、超星打算退出数字图书馆领域、超星的授权作者仅有15-20%是真实的、超星伪造作者授权书、超星受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包庇、超星的863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是虚假的等等,而且均引用了各种看似合理的"事实依据",并经过了精心策划。那么超星得罪了谁呢?

  超星是国内最早从事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企业之一,1996年推出《国家档案文献库》,1997年推出国内第一家网上数字图书馆:瑞得超星数字图书馆。至今其数字图书馆的规模、影响、服务人群在行业内都堪称前列,比Google提出的图书馆数字化早许多年,对中文图书馆的数字化深度、广度都远远超过Google。 美国著名的斯坦福大学图书馆总馆馆长Keller称赞说:Google打算做的事情,超星已经做完了。纽约时报为此还专门报道了超星的工作,称当Google想从事这项事业的时候,发现在中国已经有类似的事业并且已经相当深入了。另外,与Google 不同的是,超星很早就认识到了知识产权问题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重要性,并且独创出以读书卡换取作者授权、一对一与作者签订协议的超星授权模式,并从2000年起成功实践,至今超星已经成功获得30万作者的授权。30万作者的一对一签约授权的工作量、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将其称为版权史上最大规模的授权行动一点都不会为过。这次授权行动不但得到了以郑成思为首的知识产权专家的指导,郑成思还亲自为超星修订了授权协议,得到了如李铁映、钱学森、吴文俊、贾兰坡等著名专家学者的热情支持,200名院士为超星数字图书馆题词以示支持。至少到目前为止,国内数据库产业中,真正去找作者签约的企业还几乎没有,而根据现行版权法,版权主要是在作者手里。每个数据库厂商都面临知识产权问题。但无论在资源数量还是在授权数量,超星都处于前列。有的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打击竞争对手,不惜策划和实施网上围剿,化名“上海鲁智深集团”多次发表造谣污蔑的文章,先是否认超星的合法性,打击超星,而后有针对性地妖魔化超星,这就是事实的真相。

  启迪: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作者、出版社、图书馆、读者等多方面的利益,需要慎重、理性的解决。超星数字图书馆运行超过十年,上千万读者从中受益,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收费运行的数字图书馆,其遭遇到的纠纷与其实际的传播影响和社会效益几乎不成比例。这多少让人感到有点意外,特别是出现在超星没有任何官方背景和“图书馆”豁免权的情况下。一种理想的版权制度,应当是尊重作者权益和扩大作品传播相平衡的结果。实践证明,绝大多数作者是愿意自己的作品通过数字图书馆被扩大传播的,超星的使用方式、授权模式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如果由于个别作者的原因或特殊的事件,而将数字图书馆一棍子打死,对普及文化教育、丰富网络内容是极为不利的。我们应当用理性、宽容的态度对待数字图书馆这一新生事物,不应简单地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下,通过不正常的操作, 摧毁可能影响未来创新的思想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