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办信函〔2007〕41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门户网站最新一次改版以来,局门户网站与国家生态网实行一网双名管理,各司局、各单位在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我局门户网站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局网站各级栏目正常运行,确保各栏目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网站信息发布功能,促进林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07]127号)要求,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局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局网站一级栏目、二级栏目内容分别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共同保障,实行分工协作、共建共享。
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信息“发布为原则、不发布为例外”的要求,除属于保密、限于内部发布和涉及隐私的信息外,其他的业务信息应公开发布。
三、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已经发布信息的管理,对已经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及时更新,对出现错误的信息要及时纠正。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保障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的一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合计少于30条的,二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合计少于10条的,予以取消。一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合计不足50条的,二级栏目每半年更新信息少于20条的,给予警告。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周没有更新信息的栏目将予以取消。一级栏目每月更新信息少于15条,二级栏目每月更新信息少于5条的,给予警告,连续警告2次的,取消本栏目。
六、对长期不进行内容更新与维护或栏目信息内容过期、错误以及没有任何栏目信息的栏目予以取消。
七、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在局网站发布。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维护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八、自2007年起,每半年对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前10名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后3名予以通报批评。
各司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局网站内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上旬将对各司局、各单位今年上半年网站信息保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