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息资源市场监管
来源:计算机世界 更新时间:2012-04-15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信息内容产品的生产和信息服务快速发展,各种新的服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信息资源市场空前繁荣。与此同时,一些有害信息、不良信息也趁机潜入人们的生活,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从上到下的高度关注。

信息资源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国家有关文件曾指出: 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 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强化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所有这些,为我国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比较传统商品市场,信息资源市场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管体制与机制,势必难以有效应对。传统的市场监管思路对于应对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我们认为,改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即: 应当以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运用先进创新的监管技术与手段,探索长效机制,鼓励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保护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体系框架,可以用下图表示。这个体系框架基本涵盖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体系、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以及法律环境支撑等几个方面。

统一目标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是涉及宏观(国家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等层次)、中观(产业层次)、微观(市场微观主体层次)多个层次的复杂目标体系。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目标体系应当包括: 在市场微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协调共赢; 中观产业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宏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各层次内的目标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统一整体,信息资源市场的有效监管需要综合统筹微观、中观、宏观各个层面的具体目标,有效协调上述各层次目标间的关系,把三个层次目标的和谐统一作为努力方向。在研究制订政策的过程中,要对不同层次目标间的矛盾给于充分重视,以保证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社会行为、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需要,也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然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

当前,由于信息资源市场领域新、发展快、变化多等特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十分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有关环节缺失以及不够细致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效力与效率,不利于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因此,有必要将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加紧对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市场主体与行为特殊性的研究,加快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应当加紧对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补充的出台。

提高监管创新技术

信息资源市场本身的高技术性与信息资源市场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在信息资源市场中运用先进技术的必要性。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吸收现有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方式上努力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监管思路上不断创新,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许多运用传统思路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与矛盾,但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地方,也正是新技术、新手段、新思路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信息资源市场在时间与空间上近乎无界的特性以及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领域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中,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是实现信息资源市场有效监管的根本力量。四类主体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机制与作用各不相同,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组织的自律、中介机构的服务、社会公众的监督四种监管手段的不同分工与相互约束,有助于保证监管的客观公正; 通过四种监管主体的互为补充与协同运转,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实现全面监管。 

王忱

国家信息中心综合管理部科研管理办公室助理经济师。

研究方向为信息资源产业研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研究、企业管理等,曾参与国信办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研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评价指南研究以及评价试点工作等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