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乾:应用信息化促进新农村建设
来源:人民邮电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自从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以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从自身工作实际和职能业务出发,积极应用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进农村信息化工作,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影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农村信息化意识正在普遍得到提高,信息化开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但是,总的来看,当前的农村信息化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农村信息化意识,大力加强农村信息化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

  推进信息化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推进农村信息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这首先表现为信息化体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特征。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的最大特征,就是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信息不对称。城里居民一天接收的信息量甚至超过了农村村民一年的信息获取量。对于农村建设来说,修建道路、美化村容、建造楼房等都是一种表面的变化,只有消除了城乡之间的信息鸿沟,才能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才标志着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最终完成。

  其次,信息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城市信息化发展快速,但是受益人群主要集中于城市居民。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三农”信息化可以看作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战略的具体举措。加快“三农”信息化可有效地缩小城乡“数字鸿沟”,促进城乡文化交融和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促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化解“二元结构”的诸多矛盾,为城乡统筹发展铺平道路。

  第三,信息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手段。

  信息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我国农业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总体上仍然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粗放经营、低质低效的局面。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利用信息技术对各种农业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及管理控制、大幅度提高农业效益,是现代农业的主要内容,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信息化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服务网络,可以为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科技、市场、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帮助农民科学决策、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拓宽市场渠道,实现增产增收。

  信息化是建设和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条件的重要途径。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极大地提升了城市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农村公共服务要焕发生机和活力,也必须与时俱进。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进农村公共服务的传统运作模式,整合资源,建立农村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动植物疫情预报、资源环境监控等信息系统,可以促进现代农村公共服务的快速发展。

  信息化是活跃农村文化、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新型平台。信息网络成为一种快捷高效的信息承载手段和工具,能够非常廉价而又便利地让农民获取来自外部世界的科技、文化、教育、市场等各类信息,打破了千百年来农民狭隘的思维空间,让农民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迷信走向科学。同时,信息化也能以一种崭新的方式表达和弘扬农村自身的传统文化,让农民愿意真正地融入到信息化洪流之中,成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型农民。

  信息化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有力措施。农业信息化可以大大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对于农民自觉、自愿并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项农村改革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息化可以促进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数字化、网络化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保障农村各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推进农村信息化需要处理好五个重要问题

  第一,应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在农村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与关系。

  人们往往将农村信息化看作是在村庄建立信息服务站等一些具体的工作,其实农村信息化包含很多的内容。从工作性质来看,农村信息化具体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等。就农村发展来说,所有这些方面都包含着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就此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所有这些方面也都包含着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的内容,但是却并不表明政府对此就可以不闻不问。

  第二,应鼓励和支持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开展接入网建设,对部分地区实行普遍服务政策,对乡镇和村(农村社区)级信息服务场所,各级政府应该将其看作是农村公共设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和管理。

  第三,应根据业务性质区分系统建设主体。对行政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而言,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部分,因此应该尽量实现城市电子政务向农村地区的延伸;对于那些只与“三农”问题相关的内容,则要区分业务系统性质,分别由政府或企业去建设管理:那些偏重于服务性的内容,政府完全可以委托企业建设、运营与管理。

  第四,应根据信息类型明确农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就人口、法人、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信息等基础性数据库,以及行业管理数据库而言,毫无疑问必须由政府部门来建设管理,并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但是,就那些与特定农产品市场有关的信息,则应区分性质,明确政府和企业的定位:就有关农产品的全国性的宏观信息而言,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全程跟踪掌握,并建立详细的相关信息数据库;但是,也应该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展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为农产品流通提供充分的信息服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五,应大力开展针对农村服务对象的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建立相应的培训标准与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IT企业开拓农村信息化培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