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重大决策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来源:城市晚报 更新时间:2008-03-15
 
 
  城市晚报 记者 常旭  本报讯一个重大决策的失误,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规范政府决策行为,近日,省政府酝酿出台《吉林省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决策程序予以规范,让重大决策更准确、更利国利民。
  范畴:12个方面属重大决策
  政府重大决策包括12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如: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宏观调控及其他重大政策措施,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等等。
  审议:行政首长不提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进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出具书面发言;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行政首长在会议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最后决策权。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后做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执行:重大决策应修正的公民可质疑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决策执行机构质疑或建议。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各方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做出决定。
  责任:行政首长和参与决策者要担责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或主持决策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职责或合同约定,或者在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依法或合同的约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