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贵清 李锋白
异地举证、全程录像、同步视频……庄严的法庭演绎一幕幕生动 的镜头,于庄重与严谨之中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庭庭审体现司法之公正并扮演控辩双方较量之焦点的角色。在庭审活动中,法院如何以信息技术手段服务于审判的公正高效?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司法正义?数字法庭带来的庭审变革如何带动法院的整体变革?这些变革又如何体现法院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李法官第二天要参加物业纠纷案的开庭,现在他正在电脑前查看该案的案件卷宗和证据材料。这些信息都已在立案、庭前准备、证据交换阶段由审判系统采集进入电脑。
第二天上午9时,李法官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在李法官主持下,起诉书、各种证据在庭审系统的管理下一一在液晶大屏幕进行展示,在法庭的任何一个角落都看得清清楚楚。书记员飞快地敲打着键盘,将庭审情况记录在案。李法官在审判席上一面听取控辨双方的辩论,一面在计算机上翻阅案件材料,还不时地在屏幕上圈出要点,和身边的其他审判员交换意见。
3个小时以后,庭审结束,进行休庭合议。李法官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利用审判管理系统调阅庭审的录像和笔录,讨论案件细节,最终形成合议庭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合议的时候,要回顾庭审过程,只能依靠书记员笔录配合法官的记忆,无法做到完全的再现,而现在庭审的全程录像已经自动上传到法院存储设备上,法官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可随时进行调阅。
合议结束后,审委会委员们在局域网上的数字审委会系统收到了法官发来的关于此案的审理报告。借助数字审委会系统,委员们在电脑上就可以方便地查看数字法庭和审判管理系统所记载的案件全部材料,甚至能够观看十几分钟前的庭审录像和笔录。
在审委会讨论过程中,通过数字审委会系统,委员们节省了翻阅卷宗的时间,直接切入主题,把精力集中在分析案情上,改变了以往审委会讨论时传阅一份纸卷、满桌子散落着卷宗的杂乱场面。经过认真审阅,审委会委员在电脑上签署了对此案的表决意见。
李法官利用审判信息系统的文书制作工具快速生成判决书,并报院长审核后签发。几分钟后,一份装订整齐的判决书已打印盖章,装订成册。
以上是北京某法院现代化庭审的实例。审判业务系统及数字法庭、数字审委会等系统的应用,大大提高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降低了诉讼的综合成本。
以前,法院法庭审判过程主要是诉讼参与人与法官以发言对话为主,各种证据展现以实物为主,而法庭记录则以文字记录为主。这种状况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各种新型媒体资料证据的展示、庭审笔录差错率高、庭审过程不可复现、远途证人举证困难等。
但是自从法院开始进行数字法庭建设后,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
笔录更加准确
数字法庭建设的作用之一就是完整、真实地记录庭审信息。
数字法庭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庭审过程,为法庭书记员的工作带来了便利。如果在笔录过程中有些地方没有听清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把某部分的话语记录下来,书记员就可以在笔录文档中的这个地方做个标记,等庭审结束之后,点击这个标记,系统就会自动播放从该部分开始的庭审录音,书记员可以根据录音整理笔录。
北京高院的书记员小王就尝到了这样的甜头。
在以往开庭过程中,小王一边要用速录机记录庭审笔录,一边还要操控法庭中个人电脑、录音机、录像机、DVD机、投影仪、实物展台、大屏幕等电子设备,经常手忙脚乱,笔录工作难免出错。
今天,小王觉得开庭不再是一件头疼的事情了。
早上9时40分,小王进入第六法庭,今天这里将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按照预定的时间,法庭的灯光、音像和其他电子设备已经提前开启。
10时,小王点击书记员电脑的开庭审理按钮,大屏幕上立即切换法庭的全景画面,法庭准时开庭。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所有证据一一进行质证,小王通过面前的电脑,一边记录庭审笔录,一边有条不紊地操作法庭的各种设备。通过DVD和实物展台,几乎所有证据材料都能反映到法庭的大屏幕上进行展示,即使在旁听席,人们也能看得清清楚楚。
法庭质证过程持续了两小时。法院休庭时,小王当庭调出庭审录像校对笔录,迅速定位到刚才没有听清的标记处补齐了笔录,打印交给双方当事人签字。
“现在在法庭上播放录音、录像,只需要点一下按钮就可以,比原来方便多了。”刚参加完开庭的小王一脸轻松,“笔录校对的时候能直接调取庭审录像,这给书记员减轻了不少压力。”
在异地也可举证
数字法庭建设带来的另一个直接作用就是证据展示。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更多类型的证据逐渐被法律所承认,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展示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现在的庭审活动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仅有实物类证据,也会有光盘类、声音类、图像类等涉电子类证据材料,这些都需要相应的技术设备来提供支持。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的一大痼疾。除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经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等原因也是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如果采用数字化技术,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证人的异地质证,就可以避免异地证人的路途奔波。
一个在北京主审的案子,证人却远在千里之外的成都。这时,书记员启动了远程视频的传讯功能,一个真实的视频图像被同步传输到了北京,根据证人提供的证词,法院很快做出了判决。
上面这个场景不是来自电视中的镜头,而是来自数字法庭真实的庭审过程。据了解,《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关于信息系统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要求明确提出,各级法院要在2009年底前实现案件的实体管理,实现上诉案件和复核案件的电子卷宗报送、异地质证、远程庭审观摩等。同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依托数字法庭的先进技术,更多的维护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措施将会不断地出现。
庭审活动尽在录像中
在肃穆的法庭上,法官正在审理案件,此刻分布在法庭四周的多个摄像头已经自动对发言人进行跟踪拍摄,借助声音激励技术,庭审过程中任何一个人发言的时候,液晶屏上自动出现发言人的画面。案件审理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摄像头从不同角度实时进行拍摄记录,并自动通过光盘刻录机刻入DVD光盘。
从这个应用故事可以看出,数字法庭的庭审活动会被全程录像。由于数字法庭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相,并且采用视频传输技术,法院领导或相关方面人员不用到法庭现场,而在办公室就可以通过电脑屏幕即时看到法庭现场进展情况。这在客观上起到规范庭审活动的作用,并对审案法官也能起到监督和鞭策作用,有利于做到公正审判。
规范庭审活动也可以起到保护法官的作用。
2006年某日上午,刘姓两姐妹来到某法院等待宣判结果。合议庭法官来到法庭向两人表示,其案件不符合自诉条件,并努力劝说两人撤回自诉,以保证其以后的诉讼机会,但两姐妹都表示坚决不撤诉。
劝说无效后,法官决定宣读裁定。“你们不能宣,这事还没完呢。”刚开始宣读,两姐妹就嚷了起来。法官劝两人遵守法庭纪律,但两人依然叫嚷:“你们没有权力宣读裁定。”法官坚持读完裁定,驳回两人的自诉。
宣读后,书记员拿着裁定让两人签收,但两人拒绝签字。此后记录此过程的一段录像显示,穿黑衣的姐姐将手中的笔摔到桌上,站起来指责法官。
合议庭王姓法官见两人情绪激动,对两人说:“你们不服可以上诉,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拒绝签字,不影响上诉期的计算和法律文书的生效,可以视为送达。”听到这儿,姐姐干脆冲到那名法官面前,指着法官质问:“你们凭什么宣?我还不服呢。”说着,她突然伸手猛推王法官。王法官身体往后重重地摔倒在地,头后部猛磕在墙上。其他法官没想到会发生这种情况,纷纷上前劝说,并立即通知法警。
现场录像显示,王法官边说边退,沿着法官席退了两个椅子的距离,在快退到墙壁时,4名法警赶到现场劝阻,并对两名肇事姐妹依法实施拘留。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无法辩驳。
事后立案庭庭长根据录相表示,本次开庭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自动录像,在整个事件中,法官自始至终都表现得很冷静、很克制。
改变的不只是庭审本身
数字法庭建设改变的不仅仅是法庭的庭审活动,还有以庭审活动为基础的法院管理等工作。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某庭在全市法官中公开遴选副庭长,与以往不同,本次的众多指标中,更加突出了法官庭审能力的考察。
庭审是法官综合素质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法官的素质如何,最直接体现在他的庭审水平上。因而在考核法官的技能时,庭审水平无疑是重要的。
虽然法官的庭审能力非常重要,但要对其进行考核,在以前是非常困难的。长期以来,法院都是通过书记员笔录记录庭审全过程,法官在庭审中的表现是很难通过文字完全描述的。无法真实地再现案件庭审全过程,这就对法官业务能力的考核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现在,由于北京市法院近年来推行数字法庭建设,庭审的全过程都被审判管理软件的数字法庭系统自动进行了记录。法官开庭审理案件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事后随时都能进行调阅查看,这无疑给考核法官庭审能力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数字法庭建设还推进了法官自身业务学习。小刘是北京高院的年轻法官,一有空闲就到法院的网站查看其他法官的优秀庭审录像。通过北京法院内部网,小刘还可以直接查看北京市其他法院推荐的优秀庭审录像。
“看别的法官怎么开庭对我的帮助特别大。”小刘说,“以前法官学习判例,大部分都是通过文字材料去揣摩法官的思维。现在有了庭审的录像,就如同身临其境一般,能够完全跟着法官的思路,一步步地把案件理清头绪。”
今年1月25日,著名的宋雨水法官按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时,分布在法庭四周的多个摄像头自动对发言人进行跟踪拍摄,液晶屏上出现发言人的画面。摄像头从不同角度实时拍摄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远在千里之外的湖南3000名法官也通过视频大屏幕,同步、认真地观看宋雨水的办案情形。正是由于数字法庭的建设,湖南省的法官有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
信息共享有待深化
数字法庭建设为法院带来了大量的司法信息资源。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全市法院每年审理案件数量有20多万件。根据统计,案件审理的增长率在20%以上,所有这些案件都将形成信息资源。不过,司法信息资源并不只存在于法院内部。在目前的情况下,法院保留了案件审理的信息,公安保留了案件起诉等相关信息,检察院保留了案件侦察和起诉等相关的信息,监狱局保留了罪犯服刑、申请减刑假释等信息,律师事务所保留了当事人信息、起诉信息等,导致司法信息资源保留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信息孤岛。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积累的数据和信息的应用一般还局限在法院内部,应用范围较窄,对其他司法机关的业务应用没有起到很好的信息支撑作用。以数字法庭建设为基础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有必要考虑与其他司法机关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应用。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司法信息资源还可以用于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司法信息服务等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