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扎实推进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来源:建设部 更新时间:2012-04-14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对推进政务公开(包括公用事业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极为重视,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建设部党组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的精神,光焘同志主持部常务会议,多次研究建设部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讨论工作规程和指导意见。根据部党组安排,这次全国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中央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将讨论建设部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建设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回顾 
  推行政务公开,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作出的重要决策。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政务公开制度得到广泛推行 
  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后,部党组十分重视,立即研究部署在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2003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理时限、办理要件、办理结果等,推行“一门受理、分别审批、归口收费、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为了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2004年建设部又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制定了《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建立城市规划、企业资质管理、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城镇房屋拆迁等六项办事公开制度。 
  各地建设部门把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福建、上海等省市陆续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设立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一些地方还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建设部门的一把手为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为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许多省市建设部门采取召开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讨论在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几年来,各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基本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安排,中期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政务公开制度在建设系统得到广泛推行。 
  (二)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重点,政务公开工作逐步深入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各级建设部门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为推行政务公开的切入点,紧紧围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设部把推行政务公开与贯彻《行政许可法》密切结合,坚持两项工作相互协调、同步推进,先后制定了《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同时,公告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25个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办理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各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许可依据、许可主体和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对原有的行政许可项目,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下放的一律下放,能简化的一律简化;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逐一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并迅速启动了有关规定的废、改、立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地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浙江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四公开”,即公开许可项目、公开许可程序、公开许可受理、公开许可结果,并在《浙江日报》公布了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法定依据。四川省建设厅等对其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由各市县建设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也都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逐步深入,各地在重点公开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还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一些地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按照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群众办事需要什么就公开什么的要求,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市规划、城镇房屋拆迁、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及招标投标等事项的办理程序、相关政策法规等,一律对社会公开。如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将商品房销售许可、城镇房屋拆迁许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许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投标、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办证、房屋测绘、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等,都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以行政许可项目为重点实施政务公开,促进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使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有力地规范了建设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配套制度日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制度的建立,是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建设部建立了《建设部文告》、新闻发布等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建设部网站基本实现了政务信息的及时公布和更新。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开门立法”,健全建设立法机制。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有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草案,还通过互联网或者报刊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地建设部门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相继制订了规章制度。甘肃省建设厅向社会公开承诺建立资质资格审批公开、建设工程招投标公开等八项公开制度。江西省建设厅按照“抓重点,求实效,稳步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厅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江西省城市规划公示办法》、《江西省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等,明确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及其他要求。上海市房地局制订印发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暂行规程》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考核的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下发了《全省城市规划行业推行源头治理腐败的五项制度》、《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山东省建设厅下发文件,要求在全省城乡规划系统推行“阳光规划”,实行“六公示一监督”,即城市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示、近期和年度规划公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示、违法行为查处公示以及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河北省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11个规范性文件,就建筑、设计、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的政务公开作出详细规定。天津市建设部门在明确政务公开、办事公开职责,建立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公众监督等方面,制订了多项制度。随着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行政效率和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大大提高 
  群众是否满意,是衡量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标准。推行政务公开,根本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此,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不断创新公开方式,采取网上发布、新闻媒体发布、公示牌、公告栏、展示馆、办事指南、政务中心等多种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各级建设部门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政务公开。到今年上半年,大部分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开通了网站,一些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也分别建立了建设、房地产、规划等专业网站,通过网络公布法律法规、工作动态和有关政务信息,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情况。青岛市建委积极推进“网上建管”,实行建设工程管理网上办公、网上公示、网上市场和网上咨询,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服务水平。为发挥网上公开的主渠道作用,江西省建设厅投入80多万元,开通了江西建设网以及房地产、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专业信息网站,通过网站将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在网上提供表格下载服务,接受投诉和征询意见。 
  各地建设部门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福建、湖北、河南、吉林等省建设厅以及重庆、上海等市建设部门,都设立了行政审批大厅,集中受理各类申请,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及监督电话。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成立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集中了原分散在所属6个单位的23项审批和服务事项,以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流程为主线,统一政务公开内容,建立了“一门式”服务平台,同时,还设立公示墙,印发办事指南,添置触摸式电脑,方便办事人员查阅有关事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进个人贷款业务办理,借款人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只要进一个门、花一个小时就可以办好一笔贷款,解决了以往借款人往返奔波、耗时耗力的问题。 
  各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重要决策,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一些地方积极推行公众参与制度,在重要决策、法规或重大城建项目决定前,通过听证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想方设法让群众参与决策。比如,山东省德州市建委每年11月份向市民发放征求意见表,收集市民关于来年城建计划的意见,把要求最强烈、最迫切的工程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各地还积极建立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完善公共服务机制。 
  群众普遍反映,政务公开是一项“阳光”工程。实施政务公开以来,各级建设部门的服务意识和便民意识明显增强,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建设部门的满意度大大提升。如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把方便留给企业,把困难留给自己”,提出让企业少跑机关,少等时间,少耗精力,少走弯路,腾出精力跑市场、谋发展。厦门市成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审批时间实现三次提速,由原来的300个工作日缩短到45个工作日。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积极,自觉性不强。“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二是,习惯于原有的行政决策、执行、监督方式和做法,权力情结较重,依法行政观念不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政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存在行政管理与政务公开“两张皮”的现象。三是,政务公开工作还存在地区间的不平衡,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公开内容、形式和程序还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二、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意见》,提出“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具体实践。部党组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高度重视。部党组强调,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城乡建设事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系统所属的城乡规划、房地产交易、城镇房屋拆迁、供水、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 
  (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提高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确定为基本目标。推行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部门城市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批和房产登记发证等行政权力,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正确行使这些行政权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依法行政,要求建设部门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等,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政务公开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建设部门梳理行政依据、规范行政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过程。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事务实施管理,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行使权力必须同时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过去一段时期,一些建设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行政问题相当严重,其主要原因是行政管理有关内容不公开,行政行为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然要求在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只有将管理职权、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标准、结果等都向社会公开,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才能够有力地促进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履行职责。比如企业资质审批,实行政务公开后,审批条件、时限等都必须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资质申请,凡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建设部门必须受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给予许可。否则,一旦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仅错误的行政行为要被纠正,有关责任人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需要 
  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行政务公开,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性工作。建设事业社会性、群众性和公益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关注程度高。在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建设事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知情权本身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合法权利的前提。没有知情权,其他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就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开展政务公开,就是要尽可能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政务公开的出发点。通过多种方便、快捷的方式,公开城市规划、企业资质审批、市政公用事业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结果等,可以保证群众及时了解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等信息,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以及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公开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畅通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城乡建设事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城乡规划作为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但是,前些年,制定城乡规划的程序,基本是专业人员编制、专家审查、上级机关批准,事先并不公布,也很少征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凭“长官意志”随意决策等问题屡见不鲜,大拆大建,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推行公众参与,在规划方案阶段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的权利,使规划决策过程更加民主,还使编制的规划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符合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因此,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实行政务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直接有力措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是,由于有关政策规定不公开,群众不了解行政行为,使群众无法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其依法享有的监督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和落实。只有在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群众才真正掌握了对建设部门实施监督的依据和手段,才容易对建设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对照和辨别,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便可以充分行使监督权,通过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件、信函等监督渠道和方式,及时举报或提出建议、意见。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本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全部工作的根本目的。党中央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在党领导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部署中,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建设行业涉及面广,热点、难点问题比较多。建设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屋质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镇房屋拆迁、出租汽车、燃气安全、自来水等等,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群众利益。这就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是否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检验建设工作的标尺,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建设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仍然存在宗旨意识淡薄,考虑群众利益不够等突出问题,对群众最关心、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甚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群众利益。 
  推行政务公开,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目的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各级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使政策法规的制定、行政事务办理充分体现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城镇房屋拆迁问题,按照规定,事先要公布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要告知直接利害关系人,对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对其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等还要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这样就方便了人民群众掌握有关政策和情况。俗话讲,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过去群众不了解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现在了解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到底是维护群众的利益,还是损害群众的利益,群众一目了然。一旦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群众就会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建设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建设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比较多,由于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依据、条件等有关内容不公开,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推行政务公开,是反腐倡廉、实现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建设部门行使管理职权必须公开透明、合理、有效,接受公众监督。公开,是预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腐败的最有效手段。许多腐败问题的产生,就是因为有“幕后交易”,有缺乏约束的自由裁量,有不为人知的侥幸心理和制度性缺陷。只有在建设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才能够增强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把权力的行使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比如,过去对于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于标准不明确、不公开,是否准予许可往往是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了算,这就为以权谋私留下了隐患。现在行政许可的条件公开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管理者和申请人都很清楚,建设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开的许可条件对照审查、作出决定。这样,就缩小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有效地防止了滥用权力“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总之,各级建设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尽快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上来,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建设系统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统筹兼顾,同步推进,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建设部门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要通过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行政决定一律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行公众参与,促进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凡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增强各级建设部门及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通过推行内部事务公开,增强建设部门及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干部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和内容,是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关键。建设行业负责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很多,其中哪些事项应公开,哪些对外公开,哪些对内公开,应通过什么程序、在什么范围、以何种方式公开,都牵涉到政策问题,而且在不同层级的机关、不同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求也不尽相同。各级建设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供水、燃气、公交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及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合理界定公开范围,拓展公开内容。在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全面、真实、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务信息: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设系统各行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工程建设、住宅与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要主动公开下列社会服务信息: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城镇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办事制度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收费标准等内容。市政公用事业掌握社会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也是推行办事公开的重点行业之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已经决定,今年下半年召开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务必把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切实抓好。要督促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三是,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应实行依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如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等材料,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查阅房屋登记的有关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资料,行政许可的利益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查阅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四是,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健全各级建设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公开制度。重大财务收支、干部考核、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等重要事项,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等,都应当向单位职工公开。 
  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必须综合考虑政务公开与维护公众利益及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慎重对待特定历史时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问题。过去的文件,许多有当时的特定背景,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些是阶段性的政策规定。对于这类文件,要做梳理,有些在目前仍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有些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继续实施会产生不良作用的,要予以废止;对于部分规定不再适用、而部分规定适用的,应当及时制定法规,之后,再按照规定公开。特别要注意,对于一旦公布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必须慎重决策。同时,必须处理好推行政务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公开是原则和方向,但是公开不是没有“保留”。公开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这些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也会侵犯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划分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确定处理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程序和机构。 
  (二)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推行政务公开,同样需要创新。只有不断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形势,发现新问题,找出新思路、新办法,才能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凡是有利于政务公开,群众看得见、听得到、看得懂,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形式,都要充分加以运用。 
  一是,要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触摸式电脑、语言信箱等。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的作用,适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对于人民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还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二是,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大厅的服务机制。尚未建立但具备条件的,要抓紧建立。对已有的政务大厅,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限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协调督办等管理制度。要重视并尽快解决集中受理流于形式、效率不高等问题。集中,是实际审批权的集中,还是受理的集中,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探索、总结、完善,但有一条原则必须坚持,就是时限必须依法自受理之日起计算,以保护许可申请人的权利。 
  三是,要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保证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 
  四是,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有条件的部门,应当结合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开辟政务公开专门栏目,及时公布、更新政务信息。要逐步扩大网上服务的项目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建设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各建系统、各自为政等问题,形成许多低水平的“信息孤岛”,使大量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了极大浪费。各级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努力促进信息统一、资源共享,防止出现新的重复建设。 
  五是,要认真做好政务信息的咨询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通过设立政务公开电话等形式,接受群众对有关政务信息的咨询,形成高效、快捷、准确、真实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要认真处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 
  政务公开的形式不同,成本也不同。各地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必须把注重实效放在首要位置,因地制宜的确定公开方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避免不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盲目追求公开形式的现代化。公开事项不同,所采取的公开方式也应当有所区别。比如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方式公开,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由于图纸、文本的数量很大,如按这些方式公开,不仅难度大,也不经济。对于这一类公开事项,在规划部门内设立专门地点、集中公开,提供查询,就较为可行。各地要逐步探索、完善城市规划有关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制。 
  (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部门要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承诺等,继续完善六项办事公开制度,加快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当前,重点要建立四项制度: 
  第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要详细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事项的范围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并明确规定各部门的职责。要坚持哪一级机关制定、由哪一级机关确定公开信息的原则。上级机关制定并公开的,下级机关也应予以公开;上级机关制定但未公开的,下级机关如认为需要公开,应向上级机关请示。 
  第二,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公开监督信箱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评议。 
  第三,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由于政务公开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还习惯于传统思维和做法。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救济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内容的不断丰富,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要及时深入研究,比如住宅小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如何实施公开,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四、努力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推行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紧迫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和此次会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努力把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今年6月,建设部党组研究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雯娟同志和姚兵同志担任副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并根据部机关实际情况,将办事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司。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具体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要认真做出部署。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尽快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制订具体措施。 
  第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政务公开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会后,各地要对前一阶段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照中央精神和这次会议的具体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建设部、省级建设部门在抓好机关本身政务公开的同时,要加强对系统内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今年3月,监察部下发了《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各级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并和各级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一起,把有关行政许可政务公开规定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要加强调查研究。我们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还是比较初步的,需要不断探索。政务公开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都来自实践、来自基层的创造。下一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找准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推行政务公开的措施和办法。通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推广,发挥典型和导向作用。 
  第五,要完善保障措施。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建设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要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面引导,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