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六大关键领域管理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江湖 更新时间:2007-07-23
    美国互联网主管部门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张对互联网进行合乎情理、有利于发展的管理和约束,从法律上加强对互联网传播的规范和引导。联邦最高法院则通过一系列判决,不断调整涉及互联网案件的执法方向。总的来说,美国关于互联网的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法律环境较为宽松,网上信息传播者享有较充分的自由。    

    深入研究各国互联网管理的上海文广传媒集团战略研究部主任鲍晓群介绍说,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通过执行有关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互联网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重点是解决六大问题:  

    一、版权问题。主要法律依据为《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网络上文件的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    这一法律对版权的拥有者和网络服务商给予保护,包括图书馆员、教育机构、网站拥有者、网络用户、网上广播者等在内,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法律颁布后,立刻受到软件产业和娱乐业的欢迎,但遭到科技人员、图书馆员和研究机构的反对。  

    新的版权保护法对网上音乐产品使用影响最大。美国最大的网上音乐供应商Napster遭到唱片业的围攻,很快破产。美国最大的MP3音乐网站MP3.com也被判以2.5亿美元的天价侵权赔偿。此后,电影娱乐业、印刷媒体也频频发起诉讼,盗版者都付出惨重代价。但经历这场洗礼之后,美国成为全球网络版权管理最规范的国家。    

    二、商务管理问题。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影响还是在商业方面,电子商务模式已被各国采用。但这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怎样与国际接轨等。美国政府为此陆续制定了一套在全球具有领先和示范作用的法律法规。

    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企业、个人或组织,以从他人商标蕴含的商誉中牟利为目的,注册、交易或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相似的域名,属于违法,相关商标持有人可对其起诉,恶意抢注行为一旦确认属实,法院可通过发放禁止令或没收、撤销等手段终止其侵权行为,并酌情处以1000美元至1万美元的罚款。     此外,美国政府1997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几项原则,即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当的限制,政府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网上电子商务等。1999年,美国还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   

    三、成人网站管理和儿童互联网权利保护问题。这是美国最重视的互联网问题之一,《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含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法案规定,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可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此外,美国还有一部《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住址、电话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    

    四、垃圾邮件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是《反垃圾邮件法》,其规定是,任何人未经授权向多人(达到24小时发100条、30天发1000条或1年发1万条)发送含虚假商业信息的电子邮件均为违法,可受到罚款或关押最高不超过5年的处罚,或两罚并用。但法案2004年生效后效果不佳,网上传播垃圾邮件的数量不降反升。鲍晓群分析,主要原因是法案规定“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不是垃圾邮件”,也就是说,只要邮件中有可退出声明,就不算垃圾邮件。许多违法者钻了空子,所以目前垃圾邮件仍是美国互联网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隐私权保护与反诽谤问题。网络传播引起的最大争议就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及防止伤害他人问题。这方面美国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都有相应法律。联邦最高法院也积累了较多涉及网络侵权的判例,政府的管理较为成熟。此外,有关电子邮件骚扰问题也是美国目前很关注的,目前没有统一的联邦立法,但纽约、马里兰等45个州都已经有立法。如马萨诸塞州规定,任何人使用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蓄意恶意接触,导致他人情感严重紧张,应定为刑事骚扰犯罪,可判处最高2年半刑期或不超过1000美元罚款。佛罗里达州规定,使用电子邮件和互联网对他人骚扰构成一级轻罪,如运用网络对16周岁以下青少年进行骚扰,构成三级重罪。   

    六、对公民互联网通信监控问题。主要法律依据为《爱国者法》。它通过对美国《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1934年通信法》等进行修订,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互联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