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产业政策的六大缺憾
来源:计算机世界 更新时间:2012-04-15

    
  近年来,我国政府从国家战略层面对发展信息资源产业给予了高度关注。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 
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该《建议》首次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鼓励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丰富中文数字内容资源,发展动漫产业”的思路,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将培育信息资源产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未来五年,将着力加强影视制作业、出版业、广告业、演艺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产业,提出要推动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国产动漫振兴工程等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政策。

除了从战略层面重视推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外,为鼓励和规范信息资源产业发展,针对信息资源产业内部各子行业,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多项政策,除在传统的信息资源产业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框架外,在数字化、网络化信息资源产业领域也制定了若干政策。这些政策涵盖了市场准入、财税、投融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技术等多方面,许多部门还从规范的角度制定了若干政策,以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规范和持续发展。对这些政策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尽管这些政策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总体规划

根据国外的经验,国外为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在产业发展初期或关键时期,通常都会在国家层面制订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中长期战略,如英国颁布的《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日本制订的《E-JAPAN Ⅱ战略》等,规划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重点,确定本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目标、重点、支持手段和相关的政策措施等,以指导本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而当前我国虽然已将发展信息资源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然而对信息资源产业发展仍然缺乏操作性、实施性较强的整体规划。由于我国的特定国情,政府在行业发展方面具有较大的指导和计划能力,如果能制订并出台长远战略或规划,协调和调动整个行业链上各方的积极参与,将会对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2 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

由于信息资源产业的管理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在发展信息资源产业方面往往是“单兵作战”,缺少有力的协调和合作机制。出台的政策也往往存在相互交叉、不衔接和不配套的现象,对信息资源产业的某些领域,也往往存在多头管理,部门分割严重,这对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发展协作性的生产体系、规范行业行为等十分不利。

虽然我国已将发展信息资源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然而对信息资源产业发展仍然缺乏操作性、实施性较强的整体规划。

目前,信息资源产业领域出台了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少。但总体上这些文件比较分散,涉及的内容也只是针对各部门各自主管的业务领域,系统性不强。这一方面说明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资源产业各领域支持或监管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资源产业监管跨部门的特点,从部门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增加部门协同监管的难度和矛盾。 
 

3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信息资源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数字化手段的方便性带来的易复制、易传播的

 
特点,使得信息产品侵权行为不时发生,然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缺失,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的不完备,极大地阻碍了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某些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领域,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阻碍了信息资源产品生产者创新的积极性。另外,法律纠纷解决的时间长、取证难等制约了有关违法侵权行为的有效解决。

4 缺乏有效的行业协会

从国外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实践看,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学术讨论、研究产业发展规律、协调行业纠纷、规划行业发展、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维护创新企业知识产权、开展行业统计与调查等手段,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招商引资等多种配套服务。在行业自治、行业发展服务方面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的重要补充。为政府部门分担了完善市场, 规范产业运作的部分功能。而目前我国信息资源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信息共享与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良性竞争领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需要, 也不能为政府部门分担完善市场, 规范产业运作的功能。

5 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信息内容市场的许多领域实行许可制度。在某些领域实行许可制度对于规范信息内容市场, 是必要的, 但在一些信息内容服务领域实行过严的准入总量控制政策, 加上许可或审批的手续过于烦琐、许可行为不规范, 致使我国信息内容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信息内容服务业公平竞争。

对信息资源产业支持不够还体现在投入不足、对外开放不够等方面。由于信息资源产业中某些子行业涉及国家信息安全与文化安全,导致我国在信息资源的一些领域禁止或限制对内资、外资的开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竞争活力。而利用外资不多,也影响了对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和消化,导致信息资源的供给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难以迅速提高。

6 市场监管有待改进

当前我国信息内容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的手段尚不完善,监管手段也不适应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缺乏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机制。市场的监管思路和模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行业监管手段难以适应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还存在做出的规定只是针对各自主管的业务领域,系统性不强等问题。尽管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对信息资源各行业的监管非常重视,也试图通过发布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市场,加强监管,但由于信息资源市场监管跨部门的特点,从部门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增加部门协同监管的难度和矛盾。因此,有关监管模式和手段亟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