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来源:青海经济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时期,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及和谐劳动关系等各项任务十分繁重。为了推进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编制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一、“十五”主要工作情况

  “十五”期间,我省劳动保障工作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重要决策,通过不懈的努力,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圆满完成了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到“十五”末,已经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了“三条保障线”制度,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初步形成;建立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还积极探索并建立了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了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为全省顺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业再就业取得较大进展。“十五”期间,我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就业再就业压力增大。在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将促进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政府的第一要务纳入了目标考核,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到2005年末,全省城镇从业人员达到98万人,比“九五”期末新增就业16.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输出大幅度增加,累计输出农牧区富余劳动力348万人次。劳动者就业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就业能力普遍提高,灵活就业形式呈增长势头,就业形式趋于多样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初步确立。
  ──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快,职业培训取得明显成效。“十五”期间,通过积极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师培养计划,培养技师7010人,全省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结构得到一定改善,技能人才占劳动者的比例有了明显增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到2005年底,全省有14万人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取得成效,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完善。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得到加强,“十五”期间,累计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万人次,培训农村劳动力近20万人次,劳动力转移培训8100人,培训后就业率达45%。
  ──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进展。到2005年末,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9.9万人,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62万人,失业保险人数达到33.2万人,工伤保险人数达到20.5万人,生育保险人数达到6.5万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稳步增长。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取得进展,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全省统一了企业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年金制度开始起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行,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提高了补助标准。全面实施了《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实现并巩固了“两个确保”成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十五”期间累计发放养老金77亿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基本完成。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初步形成。按照国家“分类指导、分类处理”的要求,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得到妥善处理,基本实现并轨目标。劳动合同制度在大多数企业得到推行,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高。企业集体协商机制逐步推行,到2005年末,全省签订集体合同866份,覆盖职工18万人,集体合同作用开始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取得进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继续加强。
  ──适应转轨时期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基本确立,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由直接调控转为间接调控。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企业类型,探索建立了适合企业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工资决定机制。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初步建立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提高了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基本得到落实。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广泛开展了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及各项劳动保障法规规章。“十五”期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执法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到2005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率达到98%,拖欠农民工工资势头得到遏制。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妥善处理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到2005年,全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已发展到305家,西宁市等3个城市31 个街道建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188 个乡镇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211个社区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金保工程”项目建设正式启动,劳动保障主要业务计算机管理的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十一五”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也是我省实现大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机遇期。这期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把劳动保障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将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工作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我省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将为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和坚实的经济基础,从而为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但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将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反映在:
  (一)就业压力大的矛盾依然存在。“十一五”期间,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据测算,“十一五”期间,我省共需安置32.5万人就业,实际能安置25万人就业,扣除部分无就业愿望等因素,实际结存5万余人不能就业。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有一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预计“十一五”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年将保持在70—80万人之间,每年需输出80万人次左右。另外,大、中专毕业生和失地农民及离开草场异地安置的牧民就业问题也逐渐突现出来。从劳动供求关系看,不少劳动者的技能素质还偏低,高技能人才缺乏的状况短期内还不会改变,这一方面降低了劳动者求职的机率,同时又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经济形式多元化带来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存,灵活就业群体的扩大对就业、社会保险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压力增大。“十一五”期间,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向以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社会保险扩面难度增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受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我省社会保障支付压力增大。预计“十一五”期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将达到48.5亿元,医疗、工伤等其它保险也存在收支不平衡、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问题。在养老保险金水平方面,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存在差距,地方企业退休时间早的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困难企业和困难群体由于参加不了医疗保险,影响了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等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尽快研究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也已成为一个需要研究探索的新问题。
  (三)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及经济成分多元化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将更趋复杂化。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参加社会保险、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依然存在。工资分配关系不合理、分配秩序不规范的矛盾还较突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中、小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最低工资标准还偏低,最低工资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劳动争议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预防处理工作仍将面临较大压力。劳动监察执法队伍还不健全,执法能力还显薄弱,在劳动保障领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四)劳动保障机构能力和基础建设还显薄弱。主要是全省基层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还不完善,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范围需要不断扩展;劳动就业培训基础设施还不完善,需要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还需要完善,“金保工程”建设才开始起步,实现全省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全过程信息化、现代化的目标任务还很繁重;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和队伍还不健全,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十一五”规划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方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能力建设为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完善制度,强化基础,提高能力,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体制。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和谐青海建设。劳动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的过程中,要坚持把维护全省各族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扩大城乡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全省社会和谐和稳定。
  2、坚持统筹发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全局,从全省实际出发,在抓好城镇劳动保障工作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探索研究,使劳动保障工作在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增加就业总量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就业质量;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更加注重完善制度体系;在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协调平衡其它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在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同时也要注重劳动保障各项基础能力建设,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劳动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广覆盖、低标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进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要根据我省实际,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企业及群众的承受能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

  四、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努力朝着国家提出的“城乡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更多的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推进,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就业持续增长。把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改善社会创业环境,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改革就业制度,完善中介服务,初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十一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15万人,年均输出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85万人次,2010年达到100万人次。到“十一五”期末,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有一定规模、技能优良、专业较全、梯次合理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数量占技术工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初步形成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不断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十一五”期末,高级工占技术工人总量达到 20 %,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术工人总量达到2 %。
  3.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比较科学、体系比较健全、便于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与管理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多渠道、社会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规范化。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增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基本实现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统筹考虑城乡社会保险工作,积极研究逐步解决农民工、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探索研究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4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达到67万人,失业保险达到37万人,工伤保险达到30万人,生育保险达到18万人。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推动企业年金工作有新的进展。
  4.劳动关系基本保持和谐稳定。劳动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普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类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集体合同份数不断增加,覆盖职工面进一步扩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进一步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进一步提高。
  5.劳动保障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劳动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全省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干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

  (二)主要任务

  1、实施促进就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和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坚持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并举的方针,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充分依托我省四大支柱产业和四大优势行业,支持吸纳就业人员多、有市场需求的企业加快发展。同时要在投融资、税收、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促使其不断发展壮大,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
  ──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妥善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部分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税收减免、社保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体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低保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基层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不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通过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和培训工程,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相关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计划生育、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努力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努力消除农村劳动力进城和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建立健全我省驻外劳务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地区间劳务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引导农村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
  ──完善中介服务,建立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适应劳动力供求结构的新变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十一五”期间,要加强以省级职业介绍中心为龙头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城市为中心逐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完善服务手段。进一步落实就业困难群众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个性化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举办的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发展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
  ──加强失业调控。制定和落实失业调控方案,指导国有企业搞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控制企业规模性裁员。建立覆盖各类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企业用工和裁员备案登记制度,调控失业人群在时间和空间的分布,缩短失业周期,合理分散失业压力,防止失业过于集中,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

  2、加强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

  ──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同时,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以加大培训力度。继续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实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力争使更多的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以及离开草场异地安置牧民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这些人员的专项技能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
  ──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和改进技能鉴定考试设施和方法,“十一五”期间,争取建成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计算机智能化考试平台,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对促进就业和加强培训的支持作用,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的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符合我省实际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通过完善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促使参保人数进一步增加。建立正常的养老金调整机制,逐步缓解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大的矛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初步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家的安排,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积极探索农村养老保险问题。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的要求,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建立安全机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保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同时,积极研究逐步解决农民工、失地农民及离开草场异地安置牧民等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失业保险。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私营企业参保人数,研究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加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建立失业保险金正常的调整制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国家的部署,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工伤保险。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积极探索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建立起预防优先的工伤保险工作机制。落实国家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逐步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在西宁市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省内其它地区。
  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配合地税等部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实现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实现失业保险地市级统筹,建立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建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机构,健全多方监管的组织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全程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逐步理顺劳动保障财务管理体制,实现财务统一集中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财务对实现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保障作用。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将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

  4、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规,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推动企业与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集体协商规定,积极推进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保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政府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健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三项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继续推进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等部门,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调控。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研究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对建筑、餐饮等重点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国家出台有关工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预防拖欠工资的制度措施,建立起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开展劳动仲裁实体化试点,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改革庭审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会同工会、妇联等部门,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努力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面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落实专项经费和举报人员奖励资金,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文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专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工作能力,真正起到为全省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培训工程、社会保障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劳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搞好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和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通过逐步落实国家提出的重大工程项目,促进全省劳动保障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在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给予支持的同时,地方各级财政也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构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大对技能劳动者培训资金投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企业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兜底责任。重点落实财政对养老基金收支缺口以及做实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
  (二)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不断优化技能劳动者成才的社会环境。根据我省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发展和提高劳动者技能的实际需要,积极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一步优化改善劳动就业培训设施和条件。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竟赛和岗位练兵活动,建立技能劳动者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的要求,大力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完成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任务,建立起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全面促进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信息化。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手段。到“十一五”末,争取在各州、地市所在城镇和农村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社区配备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联网,力争使各个机构能够向劳动者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服务。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信访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机构建设。“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和机构建设,增加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数量,健全执法机构。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争取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办案设施建设项目,改善办案条件。加强信访和政策咨询服务工作,通过劳动保障统一门户网站和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为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办事等服务。
  (六)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十一五”期间,根据国家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制定出台地方性的劳动保障法规。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促进劳动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善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
  (八)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为主要方向,制定好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工作计划。通过层层分解规划提出的量化指标和工作任务,加强对规划执行的指导检查评估工作,促进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能够顺利完成。劳动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配合,为全面实施规划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