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谢谢余国雄先生!相信香港在无纸贸易方面发展的经验对其他国家能够起到借鉴作用。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设电子商务环境方面走出的重要的一步,下面我们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季金奎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季金奎: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热烈祝贺这次研讨会的召开。记得去年6月在山东烟台论坛上面我曾经做过一个发言,我说过,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无论是发展环境还是应用领域,都还不尽完善。时隔一年,今天我想告诉各位,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已经有了很大改善。
尤其是在法律环境建设方面,进步尤为明显,其重要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与其《电子认证服务及管理办法》的颁布及实行,为我们电子商务及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下面我想就《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向各位做介绍。
2004年8月28日,我们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1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作为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的配套规章,《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于今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发布,《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众所周知,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网络和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人们在感受到电子商务比传统商务具有更为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用低廉这些明显优势的同时,也深深感到这一新的交易方式在广泛的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传统法律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是书面形式问题,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重要商务文件,包括重要的合同,我们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将收据电文包括在合同的书面形式中,只是部分地解决了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商业票据等都需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率,但是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以数据电文代替纸制的信息媒体,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交易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率呢?
第二关于原件和保存问题,重要的商务文件要求保存相关的原件,在发生纠正或者仲裁要求以原件作为证据,而电子商务是以数据电文,在计算机网络之间传递信息,电子数据记录在计算机内,输入到打印机里打印出来的都只能算是副本,那么这类形式下如何确定电子数据的原件呢?
第三关于签名问题,传统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在纸制文件上手书签名或者盖章,目的一是为了证明身份,二是表示对签名盖章的书面文件的认可,受其约束,不得反悔。鉴于签名盖章对于保证交易安全极为重要。所以由于法律规定,书面合同等有关重要的文件必须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方才生效。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计算机网络以及数据电文传递交易信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签名盖章的方式,为此人们创造了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数据签名的技术,用这种技术来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法律能否承认这种电子签名的效率呢?
这是我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碰到与传统法律发生冲突的三个重要问题。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世界上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相继制定了各自的电子商务电子签名的法律。
从中国情况来看,最近这些年来,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和应用,极大的促进了商务展开,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许多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现行法律不适应的状况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来,这些不相适应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还记得,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概念应该说宣传、普及的到了相当的程度,但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不是很快,网上交易量增长,也不是非常高。比起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来说还是较为落后的。究其原因,我想其他方面不说,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不足以适应商务发展本身的需要。
由于看到这样的情况,也深深地看到为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既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顺应了信息全球化的时代潮流,而且也符合了中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电子签名法》通过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维护各方面的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的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也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的认证体系和网络确认体系的建立鉴定了重要的基础。从这个意义来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我们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制定采用了联合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常用的立法技巧,既考虑了技术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规避了复杂的技术问题。整体来看,我们的签名法具有三个方面共性的特点。
一是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因为电子商务就其本质还是商务,电子是手段,而商务活动的绝大多数法律问题在传统法律中已经解决,《电子签名法》只需要解决,因为商务活动的信息载体的变化和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数只需要采取一个功能本能的办法进行解决。
第二个特点我们的签名法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因为电子商务的显著优势就在于利用不受国家限制的全球性的互联网很方便地进行网上交易,这样就必然要求《电子签名法》的制度应当是国际统一的,否则就失去了它的本身的意义。
第三是采取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因为我们知道在国际上,电子签名所使用和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是多种的,而且这个技术还是在发展中,那么我们的法律只规定多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该达到的标准,至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个标准,法律不做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不因为技术的进步而使得法律的有效性缩短。
从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它还有三个方面的个性特点。
一是它具有引导性,法律对于交易活动中包括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中是否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在使用电子签名时,是否需要第三方认证,法律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这是电子签名所需要第三方认证的如何如何,不需要就不如何如何。这是一个引导性,但是我们虽然是没有强制性,我们根据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将来会有更多的商务活动中都要使用电子签名的。
第二是开放性,法律条文规定,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同时不限于电子商务,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感到电子政务过程中也同样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我想这段时间,我们已经体会到它的适用范围不是以电子商务或者电子政务这个名称来定的,而是以它是否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以这个服务形态来决定的。只要为社会公众服务,都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开放式认证。
第三个特点,这部法律具有原则性,原则性较强。而具体规定不是十分细致,法律的一些条件的设置,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样给执行部门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比如法律条文第17条写到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有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专业相适应专业人员,2是具有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租金和场所。
具体实施过程中相适应三个字是不好操作的,必须做出一个更加具体化的规定。这样便于给法律实施部门能够保留一点操作空间,这部《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是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率,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第四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措施,第五明确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率,也明确了有效电子签名收据电文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签名人身份识别、签署认可电子文件证据使用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等。
上述规定还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从而解决了我们以往在电子认证服务方面无法律依据、无标准规范、无主管部门“三无”问题。同时上述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为商务活动中责任的评判确立了法律标准,所以我们认为《电子签名法》是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的电子签名确立了行为规范和准则。《电子签名法》的依法制出就采用了技术中立的原则,考虑到不应该因为技术进步,而影响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为今后新技术的使用留下了法律空间。同时由于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法律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对境外电子认证书还应该在今后逐步加以体现。
考虑到由于我们电子认证业现阶段的起步状况,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产业主管部门,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来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办法,同时对电子认证服务者实施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作为法律授权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主要是两项:一是依照法律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二是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者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法律上的授权。
从2004年4月起,开始着手起草相关的法规,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05年2月8日,以信息产业部部令形式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至2005年4月1日实行。管理办法以电子认证管理机构为主线,主要围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监督的具体问题,以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我们还会制定相关的一系列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一共8章43条,包括电子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的暂停终止、认证证书附则等等,主要是电子认证服务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和终止、安全保障措施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等内容。
因为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定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应。《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的第一部电子领域的法律,也是我国在信息化方面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信息产业部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立了统一的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和服务渠道,公布了电子服务的申请和管理办法。为广大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
截止到8月底,签名法至4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已有7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经过了信息产业部的审查,获得行政许可。其中有5家已经依法取得了电子认证服务证书,还有一些机构正在积极准备条件,陆续申请。我们相信,随着电子签名的深入贯彻,电子签名将在今后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会得到更快的发展!
我们也愿意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向APEC成员学习,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推进亚太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亚太地区经济的共同繁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