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结果
2002年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近两年重点建设并整合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促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防伪打假’、‘扫黄打非’等服务。”
2004年中办发34号文件《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重点新闻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档案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2号文件《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提出:“政府门户网站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各级政府要围绕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决策的程序和结果,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拓宽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006年中办发19号文件《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规范政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以上这些都是近年来中央颁布的重要电子政务文件,其中无一例外都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了重要内容,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电子化形式都进行了要求。实践证明,这些文件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几年前相比,我国政务公开环境已经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从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几种权利的要求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根本上并没有得到改善,老百姓想看的还是看不到。归根结底发现,中央文件要求归要求,尽管在提高意识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在真正执行公开的时候都遇到了同一障碍,这个障碍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而与此同时,却很多行政机关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行业内各种保密规定当作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法定依据”。于是,我国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信息化主管部门陷入了两难境界。
2007年4月5日,翘首以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终于通过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并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共同组成,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效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不是法律,但是却有着很强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来看,政府透明是基本要求,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结果。
(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使得电子政务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有了法定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电子政务是什么关系?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特指电子化的信息公开手段,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是为电子政务量身定做;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与电子政务有着极深的渊源。
一方面,电子政务的推进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产生了很大促动,给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加了速,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目前,全国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都在不同程度地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天能够公布,其中有电子政务很大功劳。假设如果没有我国电子政务的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恐怕不会这么快形成和公布。
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电子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得电子政务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面有了法定依据,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成为了我国电子政务的第一法(行政法规)。这对我国推进电子政务的信息化主管部门来讲,无疑是打了一针“强心剂”,配了一把“利器”。有了这把“利器”,相信电子政务工作好做多了.
(三)《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出台开创了我省地方政府政务公开法制化的先河
早在2004年,根据当时政务公开推进情况,综合考察广州、杭州等地的先进经验,市信息办提出制定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动议,当即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在经历了一系列必要的程序后,10月,我市在全省率先颁布《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开创了我省地方政府政务公开法制化的先河,从此,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固定下来,政务公开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试行办法》颁布后,市信息办认真履行职责,踏踏实实工作,有效地组织、指导、推动《试行办法》的实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重要成果。
两年来,召集了联席会议4次;印发了《关于〈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编印了《政府信息公开读本》500余册;对市直58家单位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规范公开程序和方法;确定了18家重点单位;为20家单位颁发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匾牌;市政府办公厅创办了《政府公报》;完善了新闻发布会制度;在“中国九江网”门户网站和各政府机关网站,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辟了市、县档案馆信息集中查阅点;整合了便民服务热线;开通了市委书记、市长手机短信平台;完善了市委书记、市政府领导电子信箱;结合重要活动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开展了监督检查和评议;加强了宣传报道工作。2005年8月18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调研组来我市进行专项调研,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受到了中纪委、中组部、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
2005、2006连续两年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以市政府专场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得到良好的社会反响。据了解,在我省各设区市中,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仅仅我们九江市一家。2006年10月,在全省电子政务座谈会上,吴新雄同志对九江市的做法予以了表扬。
(四)、《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出台是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新一届市政府成立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非常重视。2月27日制定的《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萍同志多次指示,“九江要在政务公开方面有所作为,做开明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大胆地跟进,做一些制度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立即组织认真学习,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始着手对原有的《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6月25日,市政府召开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日前,王萍市长签发市政府第24号令,正式颁布《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据了解,我们这个《规定》的出台,在全省是第一家,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规定》出台的意义
出台《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体现,也是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我们相信,《规定》的实施,对建设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的现代化九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必将有利于推进我市行政机关自身建设。《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效途径。
其次,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繁荣。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一项基本承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使公众和企业平等地知悉和享用政府信息,有利于使政府由经济行为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和监管人,促进市场秩序更加公开、公平、有序。
其三,必将有利于保持我市社会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其四,必将有利于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监督的标尺,信息公开为公务员行使权力树立了自律的镜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共5章39条,主要就立法宗旨、公开主体、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监督和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可以说,《规定》是对国务院《条例》的细化贯彻,是对原有的《试行办法》的深化完善。
一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规定》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总原则,即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也就是说,政府信息通常都要公开,假如不公开的话,要说明不公开的理由。这与我们原来的观念有本质的不同,从这一点来说,政府信息公开确实是一场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的重大变革。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五项原则,即公正原则、公平原则、便民原则、准确原则和不收费原则。总原则和五项原则是《规定》的精髓所在。这里特别提一下“准确原则”:准确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的信息,不能只公开一般事项而不公开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不能只公开不承诺、只承诺不践诺、敷衍应付。行政机关由于不公开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给个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不同形式,《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九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一般原则;第十条列举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的25项信息,就其内容而言,覆盖面是十分广泛的;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处于基层,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因此对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列举了8项。
此外,《规定》明确了可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共同特征,它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那些《规定》中没有列出法律又未禁止公开的信息和政府应该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
三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列举了政府网站等6种方式作为公开载体。这几种方式都是目前比较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各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但政府门户网站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重要渠道和方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便于公众知晓、查阅。此外,我们还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便于农村和农民知晓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总结典型经验进行推广,更好地服务农民朋友。
四是明确了监督和保障措施。为了保证《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规定》明确了若干监督制度和措施。按照《条例》规定,对于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失当行为的机关和个人,可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措施使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强制性,从而能较好地保障公开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