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 “十五”回顾和“十一五”发展趋势

  第一节  “十五”回顾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全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初步呈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良好势头。

  “十五”期间,生态省建设稳步推进,全省先后建设3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7个国家环境优美乡镇;共有各类自然保护区32个,面积0.49万平方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0.76万平方公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幅下降,累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63.5万吨、废气年处理能力约3000亿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4600吨;淘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379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7.74百分点;万元产值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0年下降43.4%和18.5%。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资72.4亿元、建设104个污染治理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大幅度削减,实现了国务院规定的阶段性治理目标;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取得新的进展。城市和农村环境建设成效明显,全省建设20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和10个垃圾处理场;城市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大幅增加;全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14个省辖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马鞍山市成为中部地区第一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全省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流域水质保持稳定,城市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农村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辐射安全监管得到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虽然我省环境保护在经济较快发展,资源、能源需求大幅增加,人口年均增长9‰的情况下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结构型污染严重,部分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全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没有全部实现,解决环境污染历史欠账任务艰巨。

  ——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突出。我省产业水平和工业产业结构层次相对较低,以能源、原材料等传统工业和资源型工业为主,原生资源的初级利用强度和比重高,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低,全省总体上污染负荷较高,经济发展面临的环境压力大。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形势依然严峻。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仍然严重,“十五”期间淮河干流氨氮超标率69.8%,颍河、涡河、奎河、黑茨河等6条支流氨氮超标率97.9%,巢湖湖区总体上处于中度富营养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居高不下,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不但没有削减,反而比2000年增加了20.2%,部分城市酸雨污染呈加重趋势。省辖8个城市15个饮用水源地部分监测项目超标,农村约有1600万人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

  ——生态破坏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森林生态系统质量不高;山区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8.9%,山区和淮北平原土地沙化有加快之势;规模化养殖和农药、化肥、农膜使用等造成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及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破坏日渐严重,土壤污染带来的不利影响逐渐显现,农村居住环境脏乱差问题亟待解决;全省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较弱,外来物种入侵威胁加剧。全省生态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环境污染治理历史欠账多,环境基础设施薄弱。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能力弱,收费机制不完善,仍有大量城市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库;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快速发展的火电、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污染物产生量大,治理任务艰巨。

  ——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环保任务不相适应。虽然经过长期特别是“十五”期间的努力,各级环保机构监管能力得到不同程度提高,但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比还严重不相适应,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整齐、监管手段和应急能力落后、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缺乏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第二节  “十一五”发展趋势

   “十一五”时期,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的基础上,全省生产总值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0年超过1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将达到15500元,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将基本形成循环经济,三次产业结构将为12∶45∶43,工业化率将达40%以上,城镇化率将达到42%。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导致能源、资源短缺矛盾进一步加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与环境容量间的矛盾更加突出,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环境监管职责要求更高,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更加迫切。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积累的环境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环境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紧密围绕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防治并举、削减总量,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强化执法监督,创新体制;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各方力量,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影响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安徽。

  二、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以保护促进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突出循环经济,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证区域环境安全。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突出政府职能,明晰事权。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通过指标和任务规范各级政府环境事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护环境的主导作用,对企业、市场、社会提出引导性要求。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实施不同的区域发展政策,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关注重大区域性开发和敏感地区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和城市的环境质量。

  ——创新机制,综合治理。坚持政策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以预防为主,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监控,抓好总量控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环境标准,推进信息发布,逐步实现向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转变。

  第二节  环境保护奋斗目标

  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流域、地区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得到有效遏制。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减少30%;在2005年基础上,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6.5%;淮河干流和17条主要支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巢湖整体水质有所改善,富营养化状态有所减轻,9条环湖河流基本达到或接近水环境功能目标;长江干流水质稳定在Ⅱ~Ⅲ类,主要支流入江水质达到Ⅲ类;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315天,酸雨强度和频率有所降低;森林覆盖率达到28.66%;农村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生态恢复面积有所增加;淮北地区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建成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辐射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高,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第三节  环境保护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国控和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90%,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达标率大于80%;

  ——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平均达标率大于95%;

  ——城镇空气质量达二级标准天数315天,省辖市酸雨强度和频率有所降低;

  ——省辖城市区域噪声达标(平均等效声级≤55.0dB(A))的城市12个,交通道路噪声达标(平均等效声级≤70.0dB(A))的城市为15个;

  ——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限值范围内,电离辐射水平控制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全省森林覆盖率达28.66%;

  ——村庄环境综合率大于20%。

  2.污染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4.8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1.5万吨;

  ——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达到10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45%,其中设市城市达到70%;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40%,其中设市城市达到60%。

  3. 环境管理能力指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占同期GDP的1.3%;

  ——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大于80%;

  ——省、市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为80%;

  ——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为100%,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为70%。

  第三章  主要任务

  “十一五”期间,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面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在重点领域有所突破。在加强生活污染防治的同时,注重工业污染防治;在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的同时,注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重点流域的水污染和“两控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逐渐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各类生态示范基地建设,建立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努力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一节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在生态功能分区基础上,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划分四类主体功能区。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划定为优化开发区域,主要包括皖北水资源缺乏地区、主要矿区、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和近郊区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划定为重点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城市群新城区、沿江港口区域、资源丰富且开采条件较好的地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江河源头地区、重要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灾害频发区等;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历史文化遗产、重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湖库生态保护岸线区域等为禁止开发区域。

  在优化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优先,强化城市功能,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解决区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限制城市空间的过度和无序扩张,疏解老城区过高的人口密度,积极培育城市群,强化区域空间的整合。

  在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产业和人口的集聚,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使之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

  在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行点状集约开发,加快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着力引导人口向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转移,使之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生态屏障。

  在禁止开发区域,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加强人口转移力度,将其逐步转移到更适宜生活和生产的地区,减少禁止开发区域的人为破坏。

  第二节  加强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

  采取严格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积极推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源的监管,以巢湖、淮河流域为治理重点,全面推动全省水环境功能区达标。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制定并实施全省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严格执行饮用水源的水质控制标准。按照国家水环境功能区划规范,结合《安徽省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开采地下水,按有关要求清理并逐步关停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单位。

  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预警制度,17个省辖市建立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并对省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行公报制度。对饮用水源中的优先污染物实施跟踪监测和重点控制,确保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加强皖北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减少深层地下水开采。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禁止新建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控制漏斗中心水位下降趋势。

  2.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和资源再利用工程建设。建立多元化筹资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重点流域、重要城市和饮用水源地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资源再利用工程建设。到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其中设市城市达到70%以上,重点城市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80%。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增加脱氮处理工艺,湖泊、水库周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增加除磷处理工艺,巢湖流域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氮除磷处理工艺。

  统筹规划协调污水处理与供水、节水、污水资源化设施建设。建设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推进雨污合流管网系统向雨污分流管网系统的改造,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效率。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严禁超标排放污水。

  建立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程。按照分散或相对集中原则,充分利用土地和植物的净化能力,推广小型实用、低成本污水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3.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和控制企业排污、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和城市主要入河排污口排污。重点水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在冶金、火电、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企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放或零排放。

  4.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巢湖、淮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改善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

  促进淮河流域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干流水质主要指标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快建设淮北地区水资源补充通道,建设沿淮湖泊、水库滩涂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工程,使皖北地区水环境系统化、多功能化、安全化和资源化;到2010年,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10年控制在12.9万吨,比2005年减少12.1%。

  积极推进“引江济巢济淮”工程,合理调控水资源,使巢湖整体水质有所改善,富营养化状态有所减轻。环湖河流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丰乐河、裕溪河水质保持Ⅲ类水质;十五里河、派河、南淝河和双桥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Ⅴ类;流域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到2010年,流域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0.4%和5%。

  继续改善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主要水体水质满足Ⅲ类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沿江饮用水源、开发区、港口、集中式排污口等进行合理布局、统一规划,重点加强岸边污染带污染、船舶交通污染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3.1万吨和1.73万吨。

  二、综合整治大气污染

  1.采取综合措施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以“西气东输”为契机,积极改变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大力推行“公交优先”战略,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督,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车辆和老旧车辆,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巩固推行乙醇汽油成果;加强对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采取综合措施,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2.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按照国家酸雨控制规划,重点控制高架源二氧化硫排放;根据国家电力发展的技术政策和淘汰目录,逐步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机组;积极推进现役火电厂脱硫,超标排放的老机组要加快脱硫改造步伐,力争5年内完成改造任务的50%;新(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和脱硝设施;在酸雨污染重和二氧化硫环境浓度不达标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火电厂;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到2010年,全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35.7万吨。

  3.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防治。重点整治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现有水泥厂、电厂、工业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保证工业烟(粉)尘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逐步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水泥生产工艺,推行新型干法水泥工艺;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区,禁止新(扩)建钢铁、冶金等高耗能企业;继续抓好电力、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大气污染源控制,鼓励火电、冶金、建材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减排温室气体;重点大气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

  加快原煤洗选步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采取节能措施,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单位能耗的产出水平,控制能源消耗的总规模;淘汰所有4t/h及4t/h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采用轻柴油、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推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以热定电,最大限度削减燃料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达标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实行新车登记污染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机动车维护、改造和报废制度,对未达标排放的机动车进行强制维修、改造和报废,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达到报废年限或超过行驶里程的车辆必须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对其尾气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达标的,强制提前报废。

  三、控制固体废物污染

  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把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环境安全和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施。

  1.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在全省建设3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总处置规模10.5万吨/年;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3座,总处置医疗废物规模为2.2万吨/年。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管理网络,加强管理,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2. 综合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加大采掘业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力度,重点开展煤炭行业煤矸石、金属矿开采中的废石和尾砂库的综合利用和填充塌陷区生态重建与恢复工作。重点解决电力行业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电力行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3.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市垃圾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因地制宜高标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对现行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污染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消除污染与安全隐患。新建31个城市(包括县城)垃圾处理厂。

  第三节  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一、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所有城市,包括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要制订或修订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从可持续发展高度,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以适应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中小城市要认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预防为先,高起点规划;老城市和工业城市要通过规划修编,及时调整工业布局和功能布局。

  二、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继续开展对各省辖市、县级市的考核,切实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促进全省城市环境质量再上新台阶。

  三、积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重点抓好合肥、马鞍山、芜湖等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程。巩固马鞍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推进其他城市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区)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3-4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而形成包括马鞍山、芜湖、合肥、黄山、淮南、淮北等在内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提升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

  四、着力解决城市环境热点问题

  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根本目标,以公众关心的环境敏感问题为切入点和工作重点,着重解决城市噪声、油烟扰民问题,以及由于城市迅速发展,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建筑扬尘、噪声、垃圾管理与控制问题。发展环城林带和道路绿化,优化城市生态结构和功能。强化对汽车尾气、烟尘、油烟、噪声扰民等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安静小区”、“绿色工地”、“绿色社区”、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等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和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节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

  一、编制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本要求,结合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加大改水、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沼气,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畜禽养殖排放物和农作物秸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美化村庄,着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功能区的农用化学品施用强度,大力推动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引导乡镇工业向乡镇工业小区集中,实现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合理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地的生态保护,建设水源保护区。

  二、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对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建立污染土壤档案;开展土壤修复与综合整治试点示范;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和综合治理。

  三、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全面实施“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继续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

  第五节  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优化增长

  一、实行环境准入和淘汰制度

  优化工业空间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工业发展布局,促进产业集群,重点推进汽车产业、化工产业、材料产业、家电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推动中小企业集聚,增强工业园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能力,引导关联企业向各类工业园区聚集,促进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物综合利用。

  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强度要求,对皖南和皖西生态屏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两岸产业发展,提出项目落户环保门槛,严禁布局可能造成污染隐患的工业企业,防止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进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达标地区新上项目,必须通过关停治理污染源以置换排污指标,坚持“以新代老,总量减少”原则,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制度。对与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实行关、停、并、转、迁,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规模不大、污染严重的造纸、电镀、化工、冶炼、制革、建材等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通过“以大带小”,实现污染集中控制;防止和杜绝在招商引资和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过程中引入污染严重、能耗物耗高的企业。

  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

  重点抓好冶金(含有色)、建材、化工、火电、造纸、医药等关键行业清洁生产,培育一批废物综合利用、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的环境友好企业;新建工业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生产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使企业生产过程中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产品生态设计;对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实现清洁生产。

  三、推动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在冶金、煤炭、化工、电力、建材、轻工等工业行业、工业园区和生态农业区域及资源型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力争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行业、工业(农业)园区、企业集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

  在冶金、煤炭、火电、建材、化工、轻工等6个行业选择60户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力争火电、冶金、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能耗、水耗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选择10个园区开展循环经济产业园试点;选择50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农业区域(实体)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选择合肥、铜陵、芜湖、马鞍山、淮南等城市开展循环经济城市试点;以生活垃圾、特种废旧物资和城市中水回收利用为重点,选择5个大中城市开展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

  四、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企业化、产业化,构筑面向市场的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和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制定引导环保产业发展的标准和配套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研发,重点方向是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设施、重点行业节水节能工艺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和有机农业等技术研发;支持发展环境工程总承包服务和专业化运营服务,推动环境咨询服务,积极开展环保产业示范工程建设。

  第六节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一、建设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

  实施全省生态功能区划,科学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布局以及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全省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提高生态保护监管能力;重点促进沿淮调蓄洪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恢复沿淮湖泊洼地生态服务功能;力争使新安江上游地区、大别山区以及其他重要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

  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点建设长江、淮河和巢湖流域生态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工程、平原绿化和防沙治沙工程、江淮分水岭地区生态治理工程、绿色长廊工程,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

  二、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水平

  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建设,提高管护水平,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促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周边资源开发活动的监控、引导,逐步建成完善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网络。

  三、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开展全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制订并实施《安徽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建立科学高效的外来物种防控应急机制;逐步建立转基因生物体、病原微生物监控制度。

  四、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管

  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重点资源开发的监控,严格控制城市、交通干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矿山开采活动;对矿山、取土取沙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大型项目建设区的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加强旅游开发监管,重点是对生态敏感区域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在生态监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矿产、水、森林、湿地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重点解决关系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环境问题。

  第七节  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提高辐射环境监管能力

  随着核技术的广泛应用,我省核与辐射环境面临严峻考验。全省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队伍建设和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监测、管理的方法和技术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按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都处于受控状态的总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动态管理系统,以提高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全程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健全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初步具备一般放射源监测和环境γ辐射监测能力,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具备一般放射源监测能力。按《辐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重点用源单位监测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完善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处置运行管理机制,建成放射源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和放射源应急处理机制,消除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隐患。

  二、积极开展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全面开展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 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合理划定辐射环境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修建居民住宅和其他敏感建筑;重视对非电离辐射问题的研究,加快研究和制订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监测、防治和环境评价技术研究, 建立全省电磁辐射污染源管理信息数据库;开展核电建设环境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技术储备工作。

  第八节  实施总量控制,降低污染物排放

  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考核内容;新建项目由“三同时”浓度控制转变到在规划目标下污染物总量控制;把污染物削减指标分配到企业(污染源),促进老企业技术改造,使企业排污与环境目标挂钩,做到治理目标明确,职责清楚,促使企业从关注排污口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逐渐推行排污交易等经济政策,用市场机制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41.5万吨,其中生活27.7万吨,工业13.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4.8万吨,其中电力行业35.7万吨,其他工业和生活为19.1万吨。


  第九节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一、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完善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环境监察行为。2006年底,省环境监察局完成标准化一级达标验收;到2010年,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70%的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健全环境监察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人员行为。

  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系统。所有省辖市空气质量实现自动监测;建设1个国家空气质量背景监测站和1个沙尘暴监测点,3个农村空气质量监测站和若干县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站;实现所有省辖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与省级联网,提高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水平;建设由1个中心站、6个重点站、11个基础站、1个背景站和27个县级站组成的酸雨监测网。

  建设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系统。在全省主要流域省(市)界断面、重要的饮用水源地、大型湖库建设2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实现全省联网和主要流域水质实时监控。

  建设生态环境遥测应用系统。建设省级生态环境遥感解译应用技术网络系统,制定适应我省特点并满足国家要求的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在典型地区建设若干不同特色的省级地面生态环境监测(观测)站,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城市生态或农村生态的综合监测与评价。

  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提高环境监测实验室现代化水平。到2008年,所有市级监测站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推动一批环境监测实验室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到2010年,80%的县级监测站达到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建成1-2个具有国内先进水准的环境监测开放实验室。

  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成由1个应急监测指挥调度中心、8个应急监测骨干站和9个应急监测基础站组成的全省应急环境监测网络。

  依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各市县环境监测站,建成全省辐射监测网络、技术中心和应急中心,大力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初步建成辐射环境监管体系。

  三、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完成全省环保专网的建设工作,实现县级以上环保系统互联互通。全部市级环保局、70%以上县级环保局完成局域网的建设工作。基本建成重点污染源、重点流域水质断面以及城市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网络系统。

  省环保局、70%以上的市环保局实现基础数据、环境科学数据、宏观经济数据、反恐应急数据等信息的查询与共享,建立以污染监控、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核安全等为核心的应用系统,实现环境政务和业务管理的协同工作。

  省环保局应用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电子政务, 60%以上的主要业务实现网上办公。60%的市级环保局建立门户网站, 40%以上的主要业务实现网上办公。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标准体系,制定并执行省级环境信息基础标准、数据库标准、数据通讯标准协议和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制定环境信息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和措施。

  四、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加强各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的基础装备建设,保证经费投入,提高通讯与交通工具的配备水平,确保环境新闻及时、准确报道;强化人员素质培训,提高环境宣教工作人员环保业务水平,办好环境类报刊杂志。

  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宣传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省级主要媒体开设环境专栏,客观反映全省环保工作及存在的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状况,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典型案例。

  逐步建立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保部门、宣传部门积极配合的学校环境教育体系。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环保活动;积极鼓励学生撰写环境论文、调查报告,开展环保方面的小发明、小设计,培养良好的环境意识。

  加大对领导干部环境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能力。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在职干部及职工参加环保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环境意识和参与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到2010年,所有环保在职职工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机制,从整体上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使其主动参与、支持、关心环境保护事业。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渗透到市民日常生活之中。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及非政府组织从事有益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环境科研能力建设

  增加环境科研投入,构建全省环境科研平台,不断改善科研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设和完善环境科研与技术创新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优化环保科研人员专业结构,合理配备各类技术人才,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支以省环科院为主导力量,省内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各省辖市为构架的精干、高效、高水平的环境科研队伍,全面提高全省环保科研水平。

  继续建设省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循环经济研究中心等环境管理支持平台。

  重点开展循环经济模式、生态补偿技术与政策、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管理、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体系以及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湖泊富营养化控制及生态恢复、矿山生态恢复、农村生活和生产污染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引江济巢济淮工程及其对水生态影响等研究工作。推进污水处理新技术与新设备、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技术、土壤和地下水保护与生态恢复示范、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等的研究与开发。

  六、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省级环境应急装备建设;到2010年,建成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省环境科研、监测、监控中心)并投入运行,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基本建立覆盖全省的精干高效、反应迅速的环境应急响应网络系统。

  制定、完善各级各类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基础资料数据库,将重点污染源、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以及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特别是布局在江河沿岸和人口密集区的石化、化工等企业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环境突发事故应对专家库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衔接好各类预案。市、县人民政府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主体,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按照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严格和规范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章  重点工程和投资

  第一节  重点工程


  “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项目,共分八大类,即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程、农村小康环保工程、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工程和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工程,总投资263.7亿元。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全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辐射监管能力建设、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等六大部分,投资8.14亿元。

  二、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

  按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合肥、铜陵、马鞍山3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规模10.5万吨/年)、13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规模为2.2万吨/年)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投资5.17 亿元。

  三、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按照《安徽省“十一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规划》,建设68个市、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中水利用和污泥处置项目,处理规模163.5万吨/日,投资43.45亿元。

  四、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按照《安徽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建设规划》,建设31个城市(包括县城)垃圾处理厂和35个生活垃圾焚烧热电厂,处理规模7750 吨/日,投资21.37亿元。

  五、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程

  主要包括燃煤电厂脱硫、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区域性环境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等256个项目,投资170.53亿元。

  六、农村小康环保工程

  主要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乡镇环境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治理等83个项目,投资5.78亿元。

  七、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建设沿淮调蓄洪区国家级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皖西大别山水库上游水源涵养与森林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新安江上游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皖东南江河源头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三个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投资6.69亿元。

  八、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工程

  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的机构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综合科学考察、建立资源档案、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人员培训、保护区基础设施与监管能力等;抓紧时间抢建一批代表各类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重点提高和完善鹞落坪、扬子鳄、牯牛降、升金湖、天马、铜陵淡水豚等六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投资2.56亿元。

  第二节  投  资

  一、投资需求

  “十一五”期间,全省环境保护十大工程总投资约263.7亿元,约占同期GDP的1.3%。

  二、资金来源

  以政策推进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集中力量和资金,实施重点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能力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开展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所需资金主要依靠各有关企业自筹、申请贷款和社会融资等多途径解决。
 
第三节  环境效益和规划目标可达性分析

  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实施后,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可以有效地控制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中,通过废气治理可削减二氧化硫19.18万吨/年,通过污水治理和清洁生产可削减化学需氧量6.33万吨/年,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将削减化学需氧量11.94万吨/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新增0.78万吨/日,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得到有效控制,一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得到逐渐恢复,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得到提高,农村环境逐步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及环境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科研、应急等环境监管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后,一方面全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也大幅削减了现有污染物排放,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近期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从制度和政策上保证了“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各项目标的实施。近年来,全省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生态安徽战略的全面实施,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正在积极调整,综合经济实力得到提高,良好的物质和经济条件为环境保护目标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资金投入全面到位、重点工程全面实施后,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将大幅提高,环境管理指标可以基本实现;通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工程的实施,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将削减16.7万吨左右,可以满足2010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35.7万吨、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4%的要求,化学需氧量总削减量可达18.3万吨,全省新增化学需氧量约12.4万吨,总体上可以满足目标削减量2.9万吨的要求。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处置率以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均可实现,地表水、空气、声及辐射环境质量指标也可以基本实现,全省“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将可以达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深化改革,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并公布结果。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建立问责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二、完善环境法规体系,切实依法保护环境

  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完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辐射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制定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处理、城镇环境噪声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三产”企业等的环境管理法规。在强化管制性立法的同时,加强引导性环境法制建设,如制订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等。

  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环保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环境执法监察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增加环保投入。逐步建立起政府投入、设施有偿使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社会投融资体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治理的运营管理机制。

  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保证环境保护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合理划分省和市、县事权,依据事权、财权、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环境监测、监察、科研、规划、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经费的投入。

  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列支,其中,70%用于污染防治,其余用于环境科学研究、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各市、县财政都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落实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资金额度。

  四、推行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

  促进基本建设投资向环境保护倾斜。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及环境公共设施建设。对有偿还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应给予贷款扶持。在保证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新安江流域、大别山区生态补偿试点。

  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征收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经济杠杆激励企业减污治污,并保证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企业正常运行。重点流域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得低于0.80元/吨。

  规范治污设施运营监管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要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推行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鼓励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以集资、合资、BOT、TOT 等方式投资。

  五、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准入关,凡是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要依法进行环评,对影响环境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环境论证。

  六、加强环境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

  提高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环境监管的科技支撑能力。改善基础研究条件,建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结合重点流域和区域生态与环境问题,整合技术创新资源,积极开展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研究以及环境高新技术和污染防治技术攻关,力争在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方面取得突破。

  深化环境科研体制改革,培养重点学科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加快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环境科研对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支持作用。

  七、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完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环保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根据生态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需求,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构筑面向市场的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和良好的市场运行机制。通过环境标准、技术政策、示范工程和重点实用技术等引导环保产业发展。

  推进环保资质认可。建立和完善环保设施运行资质、环境监测仪器等认证认可制度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产品和环境技术认证制度。大力发展国内环保咨询服务业,培育环保技术服务市场,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技术推广转让机制,促进环保设施运营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

  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工艺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环保产业,建设环保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促进重大环保设备的成套化、系列化和标准化;重点发展污水处理成套设备、垃圾处理成套设备、烟气脱硫成套设备、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等。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推进环保宣传社会化,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通过环境纪念日活动、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警示内参片、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资料、环境报刊等向各级决策层通报情况,逐步形成决策层环境宣传制度;着重抓好中小学环境教育,继续推进 “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推进农村环境宣教工作,提高农民环境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环境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环保人员的在职教育,重点抓好县级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继续促进省内高校环保专业学科建设,培养环境保护专业人才。

  加强环境宣传网络建设。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环保宣传和舆论监督,坚持定期召开环保新闻通报会、组织环保集中采访报道制度。努力开辟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环保行动和监督,建立新闻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九、强化部门协调,加强合作交流

  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对环保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时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推广国外、省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资进入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外资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