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应缓征税
来源:网易 更新时间:2007-08-08

 
  会议上双方的分歧点有三,一是网络交易要不要征税,二是何时征税,三是如何征税。尽管就这三个问题仍需要进行研讨,但是大多数专家都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这方面已经达成共识。

网易科技讯 2007年8月7日,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一场影响着中国4000万网络交易用户的研讨会悄然举行,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

在这场由税收部门、电子商务协会、相关专家参与的研讨会中,由于争论激烈,以致原定5点30分结束的会议不得不延迟一小时,而主办者为了谨慎起见,也改变了邀请媒体参与报道的计划,将会议采取了全封闭方式进行。

令主办方如此谨慎的原因在于:前不久上海普陀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利用网络交易偷税的案件,被告人张某在网上开店出售婴儿用品,因半年内偷税11.1万余元,被判处两年徒刑并处罚金。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本次研讨会则是近期就这一问题所举办的最高规格讨论。

“在这一‘敏感’时刻,参会各方都非常谨慎,其中一些激烈的言词是否会被媒体断章取义引,而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我们也有这方面的担心,所以最后还是决定取消媒体参会的计划。”一位不愿具名的主办方工作人员向网易科技表示。

荆林波:向网民征税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助理荆林波是网络交易应缓征税的坚定支持者,他向网易科技表示,会议上双方的分歧点有三,一是网络交易要不要征税,二是何时征税,三是如何征税。尽管就这三个问题仍需要进行研讨,但是大多数专家都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这方面已经达成共识。

荆林波认为,尽管前不久法院对中国首例网络偷税案进行了处罚,但是未来诸如此类的个案肯定不会就此避免。他希望从事网络交易的网民不要因此而成为惊弓之鸟,因为现在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的意义并不大。

在他看来,税收应该遵循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但是目前尚无法在互联网领域用这些原则进行界定。

“首先,在传统领域,可以通过实体店的形式界定纳税人,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没有办法界定目标主体是谁,这些小C小B们没办法进行界定。其次,网络交易打破了传统领域的属地原则,由于网络是虚拟的,因此征税的主题并不明确,属地也不明确。如果网上的监管成本太大,那么征税是没有必要的。”荆林波如是说。“网上交易的模式与传统的模式发生了变化,监管对象变异了,使监管无法跟进。”

荆林波认为,经济越为发达的国家,越提倡网络交易无税收,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对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政策。中国一开始对这个问题很慎重,现在由于这个案件的发生,使人们不得重新提出,据他了解,在5到7年前中国已经有相关人士开始就此问题进行研究。

“从宏观来看,中国的电子商务总量虽然已达200-300亿元,但是具体到个人则很少,我们更关注的是跨国公司进行网络交易的逃税问题。这才是我们怕的。”。荆林波介绍说,“例如ERP的维护、杀毒软件的更新等,无视这些厂商的逃税等于看着硕鼠跑掉。”

最后他建议国家应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着眼,对于网络缴税问题先研究,缓推行,再出台可操作性的政策。

梅绍祖:网络交易缴税面临诸多难题

北京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梅绍祖认为我国应该推行减免型网络交易缴税政策。他向网易科技表示,在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非常复杂,目前仍处在发展阶段。就这一问题,国家要做的工作很多。比如立法的研究做的如何?现在还不太清楚。研究电子商务的人都很清楚,如果在现阶段强行推行网络交易缴税政策,那么电子商务在我国能否发展成占据重要的地位行业就很难说了。

据梅绍祖介绍,本次会议上,在加强研究这一问题上,多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网上征税如何征,如何监管,什么样算电子商务?根据什么来统计?都是目前面临的问题,尚需研究。美国1998年就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而欧盟则对电子商务采取了减税的方案。

“欧盟对网络上的交易额都有统计,根据缴纳税款进行退税。我的看法是希望我国也有减免型的政策。”梅绍祖表示,在这次会议上网络交易何时以什么方式缴税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从他的角度而言,希望能够缓征,因为现在谁也拿不出来个具体的收取方式。

王汝林:等市场做大了再征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应一方面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另一方面他也希望能够等市场做大了再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

网上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不是一句话的事。当前电子商务正在起步期,网络交易成功率的提升,群体性网络营销意识的增强,反映了信息化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和能量正在开始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是要停下脚步,弯腰去捡起掉在脚下的几块碎金,而是要让信息化创新技术促进现代化的潜能得到进一步地释放。

王汝林建议相关部门除了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还应尽快解决交易主体的真实性问题。此外,电子商务比较复杂,有企业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盈利目的,也有服务目的,在电子商务规则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税率的界定就很困难。目前,服务类都按照4%交税,不进行业务区分,就不尽合理。他建议应税税率可以区别对待。(方堃)

附:各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情况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直到现在,国会用其宪法权利阻止任何以州方式征税的尝试。

1、《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199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3年内免征任何新的网络税收;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

2001年10月,议会允许暂停到期,但其后不久,法案被延长2年。

2003年,法案再次被延长至2007年。

2004年4月,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宣布:延长现有法案5年时间;将现有的网络免税延期永久化。

2、曾经的失败征税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政府在试图向C2C交易收税时也陷入了困境。

在2005年,eBay发言人ChrisDonlay公开表示,个人的在线销售情况是否上报,应由销售者自己决定。eBay公司不准备把个人销售情况上报给税收部门。“我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供买卖双方进行自由贸易。”

ChrisDonlay说道。而在最近美国政府部门要求eBay提供部分销售额超过一定金额的用户信息时,eBay却仍然坚持拒绝提供任何交易信息。

美国的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美国税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盈利和娱乐,或者爱好与生意之间的界限,因此在ebay上进行交易的用户就进入了一片税收的灰色地带。

美国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对C2C交易征税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二、国际

98年的WTO部长级会议及OECD部长级会议上,参会者都同意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美国政府提议,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它合适的国际组织宣布,应当通过因特网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因特网是一个免税区。2、98年美日互相承诺,对电子商务不做管制;

98年美国与法国达成共识,维护开放信息管道的原则;

美国与欧盟也作出声明,遵循网络中不加以政府管制的原则;

美与荷兰、韩国、澳大利亚等也发表宣言,支持美国的电子商务政策。

三、中国

1、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立了电子商务的战略地位,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配套措施,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力度。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把电子商务作为强化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制定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力求把握发展主动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和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