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05〕246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开发区管委会,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工作 《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实施意见》对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作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文件。 当前,我市正在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面临的工作非常繁重。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工作的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到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也是建立廉洁、勤政、高效政府的必然选择,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贯彻实施《纲要》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从而真正把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贯彻《纲要》和《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是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和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依法理顺各级行政机关之间职责交叉,实行政府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法定化。二是合理划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职权之外,其他日常管理权交给区政府行使,形成市、区两级政府科学合理的权限划分,促进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三是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扩大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减少事前审批环节,加强事后监督,完善行政许可程序,加强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四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积极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目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管理制度,推进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应用,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实行网上便民服务。五是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创新和规范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推行国库集中统一支付,保障和规范政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六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和意识,建立和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政府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同时,切实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完善各类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二)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管理和决策透明度。一是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要求查阅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不断丰富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政务监督投诉等方面的网上公开,通过电子网络实现统一的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三是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按照“提出-审核-公开-评议-反馈”的一般程序办理。四是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大力开展“阳光行政”主题宣传和“抓本级、带系统、促基层、求实效”活动,继续组织并配合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贴近公众的需求。 (三)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一是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在决策前事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研究论证。三是建立健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听证和征求意见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定期评估制度,行政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四是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一致。 (四)加强政府立法的各项制度建设。一是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紧紧围绕“发挥经济特区中心城市龙头作用,增创海峡西岸经济区领先优势”的要求,结合实际,将发展过程中需要立法予以体现和保障的重大问题,及时列入政府立法计划。二是拓宽政府立法起草渠道,政府在拟定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中,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三结合。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或规章草案要及时通过报纸和政府网站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逐步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对听证会采纳意见情况和其他听取意见的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各界作出说明,促进立法民主化。四是建立和完善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项目的立法论证工作。委托专家和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立法起草、审查修改和课题研究工作,切实提高立法科学性。五是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立法效果的评估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市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规定,确定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重点和具体操作规程。本市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实施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要结合本市法规或规章执法检查工作,对立法效果评估实施追踪和监督,对不适宜的法规或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和意见,并按立法程序做好立法清理工作。 (五)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理顺市区执法体制、执法范围,加强执法主体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二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根据《厦门市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采取定期抽查与不定期巡查、个案监督相结合的做法,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及反映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的材料,对相关执法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建立和完善案卷管理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中。三是进一步推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行各项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内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区直部门要参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制度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做好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评工作的范畴。四是严格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公告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严格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进行复核,对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完善听证制度。要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并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探索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制度,防止和减少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是完善层级监督制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同时,将层级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以及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备,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经审查发现合法性问题的,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处理制度。三是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制度。每年制定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认真实施政府检查计划,重点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检查方式,及时落实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现象。四是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不到位现象的监督,加强对执法动态的管理,对违法的执法人员严格依照《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五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厦门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和举措,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两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五是推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行政过错的责任追究力度。六是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 (七)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一是完善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建设“平安厦门”的总体部署,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格局,建立预防、预警、排查、协调、督办、处置等机制。二是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推动律师、公证、“1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制度,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四是积极探索建立信访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调处和动态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调处工作。 (八)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三年应参加一期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全市法制讲座考勤登记等制度。二是坚持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市人事局要会同市司法局、市法制局根据全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总体规划,制定市政府工作人员长期法律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三是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坚持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试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任免、职务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抓好《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和《实施意见》的重要性,认真安排学习计划,保证学习时间,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纲要》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纲要》和《实施意见》上来,为贯彻落实好《纲要》和《实施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有步骤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年度计划,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真正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对贯彻落实不力、推诿失职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和《实施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纲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