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途径
来源: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更新时间:2007-08-10

 7月,淘宝网发布了《2007年上半年淘宝网购物报告》。该报告显示,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157亿人民币,接近2006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169亿人民币);和2006年上半年相比,淘宝网成交额增长了近200%。随着中国网购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在全国消费品销售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那么在网上店铺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对网上开店及店铺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对此记者走访了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汝林教授。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多样

  据王教授介绍,除了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三种基本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外,随着发展实践,又衍生了三种新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1、全流程电子商务模式,由重庆全球制造网创造,该网不仅提供网上信息的搜索、查询、交易、谈判直到物流调动、海关商检全部通过互联网进行,对外贸出口来讲是非常先进的模式。主要应用在B2B。

  2、垂直式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是按照事务发展的顺序和流程来延续电子交易的进行。非常典型的应用是房地产网站,从选房开始到看房、房贷全部运用电子交易模式来完成。

  3、ASP电子商务模式,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中“一家建一个网站”的问题,而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提供给不同的中小企业,给每家开一个空间,统一设定功能。个人建网店用这种方式比较少。

  这三种创新的模式就目前来看,全流程电子商务模式的影响较大。

  有区别地对待网上交易

  王教授特别指出,对于网上交易应该有区别地看待,不能一刀切。像上文中的黎依公司,本身为策划公司,对网上营销及纳税有足够的了解,这是明显的故意偷税;第二,实体策划公司作为纳税主体,但其法人代表利用网络的平台,故意淡化纳税主体为个人,用个人名义注册网店,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这两个明显的故意,表明是有意偷逃税,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像潘先生的“山水名物”网店情况就有所不同,店主是以实体店名注册网上店铺,很明显是在尝试着运用电子商务来拓展销售业务,像他这样的网民相当多。毕竟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时间并不很长,还处在发展阶段,对许多人来说有着新鲜感、好奇感,于是就抱着一种尝试的心态去网上买些小物品,或者去卖些小物品,其中有许多人可以说是似懂非懂的,他们恰是想通过亲自尝试来体验电子商务。这两种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也应该区别对待,不能将网上交易者不交税普遍归结为网上交易者纳税意识低,这是不科学的。如果凡是上网卖本书或者买本书都要交税,那将严重打击网上交易者的积极性。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途径

  原来税法制定时,中国的电子商务没有发展到现在的状况,一部法律的制定不可能预见到以后的情况,提前制定出适应的法律,这是可以理解的。这就需要根据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状,尽快对现有的税法进行调整和修订,来增加一些适用和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的内容,这些内容既能堵住像黎依公司那样的偷漏网上税款的行为,又能鼓励更多人加入到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来加快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需要尽快建立起两套系统

  一是电子化网上征管系统:买东西卖东西只要点击一下就完成了税款的上缴;二是电子化网络化税收监管服务系统:有很多人不懂,也有人是成心,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监管系统。

  二、加强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因为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是一个新问题,现在的研究可以说是刚刚起步,就连应用电子商务较早的美国目前为止也没有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征税系统。

  比如上网下载一个手机铃声非常方便也非常便宜,只需要一块钱,按照现行税法凡是有营业额的都应该收税,但是营业额只有一块钱,那么这种简单化、便民化的服务型的一块钱的交易,要不要缴税呢?如缴税的话,单单一个网站的交易即使10个税务局也收不过来。这就涉及到许多政策性、理论性研究。

  还有一种增值性服务,就是买来别人的东西再卖,很清楚,这是要缴纳增值税的,这种服务型的销售是创新的,是需要研究的,是原来常规税法没有包括的。

  另外还有一些软件下载也很难界定,举四种情况:

  1、在网上售卖自行研发的软件,按税法规定自行研发的产品售卖是免税的,现在网上售卖如果收税就违反了税法;

  2、自行研发在网上售卖按次数付费;使用一次几块钱,这同下载铃声类似;

  3、卖别人研发的软件,这属于经营性的应该收税;

  4、互联网上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会员制,会员往往只需要付很少的会员费就可以享受下载软件,这算服务还是销售呢?

  因此这些情况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统一用一个税率来进行征税。这些复杂的问题,如果进行征税,就需要我们通过理论探索而在实践上加以研究与界定。

  三、明确税收征管权范围

  网上交易到底谁来收税,是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收,还是网站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收?还有一种情况,网站的服务地与注册地又往往不同,是服务地的税务部门收还是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税务部门收?因此需要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权。

  四、避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因为电子商务涉及到相当多的是跨国交易,国外对避税、逃税、节税的概念是非常敏感的,如果我们没有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政策,那么我们如何约束国外的买家、卖家的交易行为,这就成了一个潜伏着的巨大的隐患。

  所以说电子商务的纳税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内,还涉及到国外,这要求在制定税政时也要考虑到国际及国际上通行的税法,这就和前不久的我国推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是一个道理。

  五、税收征管人才结构需调整

  要想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税政部门就必须培养一批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相当多的税政人员,只懂常规交易,而不懂电子交易,怎么能进行电子商务的网上征管呢?

  从这几方面来说,网上电子商务征税不是一两句话的事,是需要系统性地加强网上征税的建设,包括法制建设、人才培养、技术、理论研究等,单靠提高网民的纳税意识是不够的,需要政府、税政部门、电子商务部门及全民的努力及配合。